关注 | “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与隐私安全,如何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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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就像一座海上的冰山,大量的价值都在水面下”,其可获取性和流动性已成为构筑区域竞争力的重要基石。
所谓公共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和公用企事业机构在社会公共管理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公共性、基础性、经济性和社会价值的数据。
公共数据资源是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性、战略性资源。“公共数据就像一座海上的冰山,大量的价值都在水面下”,其可获取性和流动性已成为构筑区域竞争力的重要基石。
互联互通,无远弗届。互联网将社会个体联结为紧密结合的整体。互联网时代,社会治理早已由零散的“分治”走向相互合作的“共治”。公共数据的开放对于社会治理有极大的帮助作用。公共数据开放可以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自觉性,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社会协商和社会自治,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协同和合作,也可引导社会和民众尊重规则、秩序和信用等,培育全社会的公共文明。
目前,我国公共数据在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方面还刚刚起步,对社会治理尚未能真正发挥引领作用。因此,需要更加积极地推动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等领域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同时,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公共数据的生成过程与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公共企事业单位形成互动,促成优势互补、多元参与、开放竞争的格局,推进共治共享。
公共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是实现党的十九大要求的社会治理共治共享的基础条件之一。例如,通过公共管理活动获取社会公众的需求信息,并长期跟踪获得其变化数据,政府和市场可以联手搭建大数据社会治理平台,开发符合民众需求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再例如,通过互联互通共享相关公共数据信息,探索多种有效形式和渠道建立信用体系,可以构建一个高效的市场监管“天网”,帮助监管部门摆脱疲于应付、吃力不讨好的被动局面。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掌握的公共数据,很多仍处于“割裂”状态,部分甚至还处于“沉睡”状态。有的公共数据至今仍“躺”在有些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和公用企事业机构的数据库中,这对数据价值的开发和利用是一种浪费。同时,推进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所掌握的公共数据开放也有“制度瓶颈”。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公共数据开放方面也已日益注重顶层规划和政策引领,先后在国家层面出台了《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但相关政策与规定对开放公共数据起到的支撑作用还明显不够。诸如顶层设计不完善、部门壁垒、条块分割、供给与需求脱节等诸多问题均客观存在,影响了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顺利推进。同时,涉及社会公众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的获取,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必须保证其安全。公共数据的储存和使用也要在严格的法律规范下操作,避免公共数据应用侵犯到他人合法利益。
上海的智慧城市建设、民众法治素养、社会法治环境等在国内均走在前列,但一直以来,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也面对着公共数据开放程度不高、各政府部门的公共数据处于“分割状态”等问题。这些问题呼唤着规范与保障开放公共数据的法律规范。已于今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以及2018年9月出台的《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正是为解决上述问题,为开放与管理公共数据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其以保证公共数据规范开放、让公共数据产生价值为立法的价值取向,也以“服务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重要考量因素”。
两个地方性政府规章的制定与出台为公共数据服务包括社会治理在内的深度应用贡献了“上海方案”,让公共数据的采集、治理、共享有了基本的遵循,为公共数据的开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公共数据产生价值、助力上海实现“绣花”般的社会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党的十九大顶层设计的“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社会治理的制度安排,要求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各类社会治理问题,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通过法治保障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进而提高各级政府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然要求。相信以法治保障公共数据服务社会治理的“上海方案”,定会结出累累硕果。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77期第4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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