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知识共享,如何保证认知的正义? | 社会科学报
自古以来,所有社会都曾经是不同形式的知识社会。如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新技术的传播为知识社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知识共享究竟需要怎样的认识论基础?这种社会认知形态又当如何保证公正的知识分布?这是亟需在认识论和伦理学层面回应的核心问题之一。
原文 :《知识共享中的认知正义》
作者 | 浙江大学哲学系教授 白惠仁
图片 | 网络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共享
根据社会学家的看法,我们如今生活在“知识社会”或“信息社会”当中,由专业学者及其科学方法所支配;当代经济学更倾向于用“知识经济”形容我们的时代,其以知识制品向社会生产的急速扩张为特征;知识在当代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政治议题,集中在知识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是一种日常用品还是一种社会益品的讨论上。当然,引起这些变化的核心因素之一是科学在当代知识体系中的凸显,科学知识从私人、地方转向公共、普遍。伴随着人类知识体系的急剧扩展,一个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都共同关心的问题是知识应当如何共享,科学与知识的开放已经不再局限于学术共同体,而是成为了政府、企业、公众都积极关心的公共话题。
知识的开放从科学共同体的开放扩展到了更为广阔的公众的知识共享,这个历程至少包含了开放源代码、开放式创新、开放存取、开放科学、开放数据、公众参与科学、知识民主化、双创运动等,从而形成了实践对理论的倒逼。在理念上,知识共享常常陷入科学公有主义与科技创新、知识普遍性与知识产权的张力当中;在实践中,除知识内容的更新之外,更重要的是载体、结构、形态和主体关系均已被重塑,一系列新媒介技术同时促进了知识普及和知识付费的双向发展,互联网时代知识共享似乎仍然难以摆脱开放与封闭的基本矛盾。而在理想理论(ideal theory)层面,哲学家关注的是:知识共享究竟需要怎样的认识论基础?这种社会认知形态又当如何保证公正的知识分布?这是我们需要在认识论和伦理学层面回应的核心问题之一。
知识共享的个体认知正义
当代认识论认为,知识的来源至少包括了感知、记忆、推理和证词四种形式,而知识共享强调的是知识在不同个体之间传递,这是证词认识论(the epistemology of testimony)的主要议题。证词认识论对知识传递的强调是基于这样的前提:人类的认知实践是探求自己所尚未知道的真理,而非如传统知识论所主张的总是去验证别人是否真的有可靠的理由,认知者并不热衷于重复检验自己了然于胸的真信念,而是更在意确认对方是否知道自己所不知的事。这也是知识共享的认识论假设,即以“知识传递”为基础的证词认识论。知识共享的典型方式是求教于知道自己所不知道之事的人,即寻找可靠的知识来源。
然而,在当代证词认识论的研究中,对于知识传递中听者的接受过程存在争论,表现为推论主义与非推论主义的对立。前者倾向于常见的知识辩护情境,认为听者必须以某种方式理解说者所传递知识的辩护方式;后者倾向于现象学式的考量,认为听者无需任何论证过程而自发性地接受说者所传递的知识。根据直觉,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发生的都是非正式的证词性交流,接受知情人士的告知这种基本的认知活动显然不能要求过高的认知努力,非推论主义更符合日常知识分享过程,但不经反省的知识传递不等同于不理性,更非不经批判来获得知识。
知识传递的前提是寻找可靠的知识来源,而日常生活中知识传递的方式是听者的非推论的感知活动,这就要求在知识传递中听者对说者即时性的、自发的可信度判断,而大多数情况下,听者无法肯定说者所传递知识的真假,只能倾向于依赖说者的社会身份,由此,知识传递过程中往往涉及种种不公平现象,比如,听者以自身所无法察觉的偏见无意间忽视或否定社会边缘群体(如少数族裔、低教育水平者等)所要表达的真实想法。这就产生了认知非正义(Epistemic Injustice)的问题。
弗里克(Miranda Fricker)将认知非正义描述为两种主要类型。第一种是证词非正义(Testimonial Injustice),是指身份偏见降低了听者对说者证词的可信度,即如果听者的偏见导致他降低了对说者应有的可信度,那么说者便遭受到了证词非正义,其核心问题是身份偏见导致可信度降低,常见例子是儿童对于性骚扰的指控常遭大人漠视,或是警察不采信黑人的证词。第二种是解释非正义(Hermeneutical Injustice),在日常认知活动中,当人们在向他人解释某件事情时,也可能由于社会集体解释资源的缺乏导致个体无法陈述其所遭受的不公正对待,比如,当社会尚未以“性骚扰”一词来刻画女性所遭受的不良肢体动作或有敌意的工作环境时,女性往往无法理解自身所遭受的屈辱经历,更无法向他人清晰表达她们的处境。
以上所述的知识传递中的认知非正义所带来的核心伤害在于:证词非正义所描述的听者带有身份偏见的刻板印象否定了说者的认知者地位,这会造成弱势群体怀疑自己的知识主体性与自我认同,从而使主体落入自我否定的困境;解释非正义则将导致社会劣势群体在认知上遭受解释边缘化,也就是说他们不能平等地参与生产社会意义的活动,从而被排除在人类“公共知识体系”之外。
那么,要消除知识共享中的认知非正义,就需要说者和听者都具有某种认知德性。对于说者而言,人类出于生存要拥有充足的真理,这就需要说者准确地传递知识;为了分享真理,人类需要主动参与知识传递实践,这就需要说者真诚地分享知识。对于听者而言,为了稳定的知识共享进程,人类需要可以稳固信任关系的属性,这就需要听者消除身份偏见。需要强调的是,认知非正义的根源是不平等权力的结构以及该结构所产生的系统性偏见,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可以实现的德性很有限,消弭这些不正义不仅需要更多有德性的说者和听者,更需要一个公正的社会基本认知结构。
知识共享的集体认知正义
知识共享是一项集体认知活动,可以广泛共享的知识往往是某种公共知识,而公共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应用依赖于社会基本认知结构,在哲学层面,这类似于基切尔(Philip Kitcher)所构造的“公共知识系统”(the system of public knowledge)。基切尔提出:“公共知识是‘我们’所知的总和,是我们先辈集体努力的结果,也是人类的一项主要成就,它包含了所有已经呈现在书本上的内容,并且在‘我们’追求个人成就的时候适用于我们每一个人。”公共知识意味着一个社会的信息共享体,包括了社会和自然科学、艺术、文学等。而在现代社会中,科学成为其公共知识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只要有交流的通道,就有公共知识的信息传递,公共知识最简单的意义就在于共享信息。人类语言则允许更丰富的语料资源,它们能够被全体社会成员接受,用来指导一系列不确定的行动并传播给年轻的一代。因此,在这一更实质的层面上,人类社会拥有数千年的公共知识系统。
在文字发明之前,公共知识的保存和传播依赖于个体记忆。随着社会规模变得越来越大,劳动分工变得更加精细,人们可能开始认识到需要保存他们最重要的发现,这就要求发展记忆技术。也许在劳动分工中需要给具有更清晰记忆力的人以特殊地位,而文字的出现则突破了限制,创造了知识的公共存储(public depository of knowledge)。知识的公共存储过程经过数千年的演化,包含了我们至今仍要面对的四个问题:研究(investigation),即应进行什么研究及怎么做;提交(submission),即谁参与什么样的研究;认证(certification),即什么样的知识主张应被接纳为可靠的知识;传递(transmission),即这些知识如何传递给需要它的公民。
在理想状态下,知识共享是一个在社会认知框架下所有人有公平的机会获得其所需知识的重要途径,这就要求他们所在社会的公共知识体系产生和传播这些知识,并能够向他们提供吸收这些知识的能力,即构建一个理想的社会认知结构以保证公正的知识的社会分布。在现代社会,对个体的知识获取的自由以及机会平等的剥夺与对财富的侵占同样严重,就像大多数社会益品一样,知识也可以被生产和共享,知识的分配也应当纳入正义理论。因此,理想的知识共享建立在现代公共知识体系能够满足某种分配正义的理想制度设计之上,这种认知制度应当保证:社会中每个个体能够自由获取与自己生活计划相关的公共知识;每个个体获取知识的机会平等;每个个体具备理解和评估与自己生活计划相关知识的能力。
必须承认,以上所描绘的理想的知识共享状态正在被各种新兴技术部分地实现。互联网所造就的知识网络化似乎提供了一个新“公共知识系统”的雏形:知识的网络化颠覆了传统的知识载体,知识的拥有者不再是传统的智者或者所有人的群体智慧,而是容纳了所有人及其思想以及把他们与外界相连的这个网,对每一个个体而言,“知识超载”成为常态,而大数据又进一步推进了这种知识的丰富性;知识的网络化也构造起一个巨大的公共空间,在这个公共空间中,公众通过搜索和链接“无需许可”地获取任何需要的网络化的知识,并且可以将他们所挖掘的意义和价值反馈回网络,公共知识的共享和生产是同步进行的,曾经的知识法则现在依赖于我们选择的“过滤器”以及使用的方法,而机器学习和脑机接口技术催生了全新的知识生产和共享方式,机器与机器之间以及人与机器之间的知识共享成为“公共知识系统”要面临的新困难。因此,新兴技术增进了公共知识的丰富性、公共性、易得性,但其仍处于一种加剧知识分布不公的趋势之下。
综上,知识共享的认知正义至少包含了个体层面上认知非正义的消除和集体层面上知识分配正义体系的构建两个维度。对于认识论假设,传统的知识论的个体主义路线和以理性进行概念化的理论框架显然已经难以适应知识共享这种社会集体认知活动,取而代之的是以“知识传递”为基础的证词认识论和以“公共知识”为基础的公共知识系统假设。在此基础上,知识共享实践在个体层面的知识传递中可能产生证词非正义和解释非正义两种伦理困难;而在集体层面上需要构建一个理想的社会认知结构,以保证公正的知识的社会分布。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749期第5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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