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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数据安全治理,实现数据有序共享 | 社会科学报

祁志伟 社会科学报社
2024-09-03


● 由于我国地域性差异较大,省级政府的数据平台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数据信息处于割裂状态,信息孤岛现象严重。“条”结构层面以行政管理约束机制为手段,在数据管理方面容易实现精准化和统一化,而“块”结构层面以职责与功能为中心,不存在“自上而下”的行政约束关系,往往存在竞争性行政逻辑关系,因此,数据壁垒和数据堵点成为阻碍数据共享的关键因素。



原文 :《加强数据安全治理,实现数据有序共享》

作者 |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 祁志伟

图片 | 网络



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趋势。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国家战略层面提出“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发展议题以来,尽管地方数字政府建设成效日趋凸显,但数字政府建设高质量发展依然面临着诸多现实的问题或挑战,因此,有必要全方位、系统性厘清当前我国数字政府建设所面临的这些现实挑战,以更好地构建新征程中数字政府的新发展格局。


中国数字政府建设面临的现实挑战

信息公开与数据共享程度低。从实践层面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并不全面。政府在执行《政府公开条例》的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信息公开程度受自由裁量空间大小和信息公开范围关系的影响,进而导致公众对政府信息获取的限制。由于我国地域性差异较大,省级政府的数据平台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部门(户籍、政法、卫生、教育及民政等)之间缺少联通和沟通,各部门都有自己的信息系统和数据中心,数据大部分采用单一性调查、收集和整理方式。整体来看,数据信息处于割裂状态,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因此,就出现了数据的重复采集和录入,部门之间交换或共享信息时多以本部门利益为主,阻碍了有效沟通和交流。“条”结构层面以行政管理约束机制为手段,在数据管理方面容易实现精准化和统一化,而“块”结构层面以职责与功能为中心,不存在“自上而下”的行政约束关系,往往存在竞争性行政逻辑关系,因此,数据壁垒和数据堵点成为阻碍数据共享的关键因素。



存在数据安全与数据伦理风险。数据信息覆盖面较广,结构复杂,形式多元,政府数据安全问题本质上构成了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在线办理”“秒批”等网络政务服务及政务APP系统会存储和收集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职业、房产、户籍及出行等各类信息,这些信息分布在互联网各个领域并被清晰记录,在政府信息公开与电子政务登记过程中,容易增加数据安全的风险。数字政府建设以“数字方式”深刻改变了社会生产、生活及文化领域,而“数字方式”带来的数字欺诈、信息虚假及隐私泄露等数字乱象,本质上则是数字政府治理背景下技术、社会与人之间的伦理冲突。“数字方式”的发展与新的伦理图景往往易于造成现实秩序的“不和谐”,大数据可及性的治理也会涉及信息公开程度、数据挖掘和使用渠道、数据分析结果的应用及个体技术认知等,这些均涉及数据伦理的相关性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政府治理中的实际性问题,需要全面审视和关注。


数字政府法治体系不健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数据立法容易滞后的问题,往往造成信息公开与数据共享领域的数据所有权、数据获取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数据限制处理权、数据更正权、信息知情权、信息知情同意权等方面的数据权责不清问题,同时,催生数据孤岛、数据烟囱、数据壁垒及数据风险等现象。现阶段,我国数字政府建设正处于由传统电子政务治理向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陆续探索适合本地的治理模式与政策机制,尚缺乏统一性、整体性和系统性的法律规范体系或机制。数字政府处于刚起步的阶段,缺乏总体规划与顶层设计的法律制度体系。部分地方政府在推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甚至陷入“数字怪圈”,数字报表、数字APP系统填报及数字定位等加大了基层行政人员的工作量。这些现实问题正是我国政府数据治理在主体、客体、界限及程序规范等层面面临的挑战。



构建数字政府的新发展格局

推进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是推动数字政府转型发展的关键。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目的在于实现整体智治的目标,通过构建地方层面(省、市、县等)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以有效对接国家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基于公众需求、公共应用和治理转型的现实,从我国实践经验来看,打造规范高效的应用集成体系是基本趋势。一是致力于统筹规划一体化智能化应用支撑体系,为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公共支撑,有序推进各领域数据共建和共享。二是加强共享开放的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实现全领域公共数据高质量供给。三是加强集约安全的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政务云服务体系、电子政务内容及政务外网数据跨网共享机制。四是在国家总体安全观建设背景下完善政务网络安全体系,健全网络安全制度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法律,围绕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与销毁等环节健全公共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及时建立公共数据平台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全面加强数据安全治理。全面加强数据安全治理是政府未来发展的关键目标之一。加强数据安全治理要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数据安全治理的政策指南或行动框架,以解决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安全问题为着力点。针对我国统一的电子政务服务平台,要强化属地政府责任,规范网上政务服务流程和规范,制定政务服务行为准则,构建更加安全的保护系统。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APP终端建立统一的身份验证、访问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提高特殊部门或行业的数据安全治理能力。对数据安全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管理主体的职责。数字政府建设可根据数据属性、来源、使用范围与公开程度,分行业、分地区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保密性、规模性、集中性的数据宜采用不同的分级管理方法,并在数据访问、数据使用和数据深度分析等方面做好标注性措施。



推进数字政府法治体系建设。数字政府法治体系建设是推进数字政府法治化的关键一步,有助于预防各种数据犯罪和数据寻租,也是保护政务数据信息的一道安全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属于我国数据信息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有效弥补了该领域基础性法律的空缺,是国家安全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这也意味着未来更多领域、更深层次的大数据信息会得到根本性的安全保障。面向未来以新型技术为驱动力的政府治理,信息公开与数据共享更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作为法治依据,以规范和引导数字政府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数字基础立法层面,要根据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实践,适时出台数字城市、数字平台应用、数字政府监管及数字政府安全评估等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同时,要配套设计并出台关于数字公民、政府行政人员、行业相关部分人员及大数据管理人员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或条例,构建数字政府治理领域的整体性法律规范框架体系。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01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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