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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学》2022年第5期要目概览

财经法学 2022-10-03

5/2022

规范元宇宙: 

可能性、难题与基本思路

丁玮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

於兴中

澳门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

【内容提要】虽然当下热议的“元宇宙”是一个缺乏明确定义的概念,但是“数字化生存”的愿景和想象启示了人类进入数字化社会形态的各种可能性。元宇宙本身不是一种方法,也不是一种技术,而是一个集人的游戏(玩)、好赌及趋利性三种主要特性于一身的商业概念。人的这三种特性构成了元宇宙的核心。元宇宙发展的方向取决于人类自身的选择和建构,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在法律关系上具有同一性、关联性和相似性,虚拟世界的规范秩序建构依赖于现实世界的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未来元宇宙是以法律规则为核心的组织化、规则化和秩序化的秩序建构过程。法律规制和政府监管对虚拟世界来说是必需的,谁来管控元宇宙是重要的议题,在宪法层面对元宇宙的私权力进行有效规制,对于塑造更美好的未来具有结构性的基础作用。

【关键词】元宇宙  再中心化  虚拟世界




元宇宙的法律规制

丁道勤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研究员

【内容提要】元宇宙是通过虚拟现实或增强现实等数字技术形成的现实虚拟世界交融共生的数字生态系统。元宇宙放大并复杂化了现实世界的众多法律问题,如持续性非自愿的个人敏感信息综合采集所带来的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挑战、海量数据实时交互处理和加密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冲击了数据安全保护体系、用户生成内容方式(UGC)对内容作品的确权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提出新挑战、跨平台一键登录和互操作的竞争反垄断等问题,以及缺乏统一可信的数字身份体系、数据资产确权利用规则不明晰、NFT金融安全风险突出等特殊问题。元宇宙法律规制应坚持现实世界法律框架都能直接映射适用于元宇宙的基本原则,建议修订完善现有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及知识产权规则,延展制定元宇宙隐私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别条款、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信规范和UGC新的知识产权授权规则等。推动出台数字身份国家战略,通过数字身份专门立法建立统一分层次的数字身份体系,制定数据资产新的确权利用法律规则,从国家层面建立起统一的NFT监管框架。

【关键词】元宇宙  数字身份  数据资产  非同质化代币(NFT)



元宇宙金融规制理论

邓建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元宇宙金融以基于公共区块链的去中心化金融为核心。这种新型金融开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运营方式,但因其无准入门槛,全球参与主体身份不明确、防篡改、抗审查、自我创制规则及自动运行等特点,冲击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然而,元宇宙金融并非绝对不可规制,其历经“去中心化”到“再中心化”的演进,监管机构以“再中心化”的主体为重要抓手,通过非正式指引,出台区块链技术与代码安全的国家标准及正式法规、推动传统金融和元宇宙金融融合等方式,影响基于代码的规则体系、提升金融安全与形塑社区自治规范。不过,元宇宙金融“再去中心化”的演变决定了其在较长时期不能完全被法律规制。

【关键词】元宇宙金融  区块链  再中心化



元宇宙对著作权法的挑战与回应

张金平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元宇宙是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去中心化虚拟现实世界,供来自全球的用户利用元宇宙平台提供的工具自由创建和交易虚拟现实物品,因而可为人们提供与现实世界无异的创作环境。然而,元宇宙跨境去中心化运营会对著作权法的地域性带来一系列的挑战,导致元宇宙中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具体权利内容和保护程度、著作权的利用以及侵权救济都会出现不确定性,但通过科学解释著作权基本原理和国际私法规则,并结合技术解决方案仍可以妥善应对。

【关键词】元宇宙  著作权  NFT



NFT交易模式下的著作权保护及平台责任

王江桥

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

【内容提要】近年来,NFT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对当前法律秩序带来挑战,产生了一系列新型法律问题。如何规制NFT市场,明确相关主体责任边界,依法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导NFT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亦具有紧迫性。有必要从司法案例中反映的著作权问题出发,针对NFT模式下行为法律属性、NFT交易平台的责任边界、数字作品是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新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NFT数字作品交易并非著作权法上的发行,应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畴;NFT交易平台属于一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综合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NFT交易模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营利模式等多种因素,其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NFT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应当结合区块链技术特点予以合理确定。

【关键词】NFT  信息网络传播  平台责任  侵权不停止



论超大型平台独立机构的功能构造

——以《个人信息法》第58条为中心

韩阳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第1项规定超大型平台企业应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目前存在三种制度设计方案。第三方独立机构方案比较优势不明显,不符合风险预防理念,难以承载监督功能期待,因此应当被舍弃。管理监督型独立机构方案属于日常性合规管理模式,是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管理监督,独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活动,无法解决合规动力问题,难以厘清董事会与执法机构之间的紧张关系。决策监督型独立机构方案属于危机性合规整改模式,是执法机构对董事会的整改督导,组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依托独立董事进行内部控制,但独立董事法律责任模糊,容易造成董事会负担过重。两种方案各有优劣侧重,应当区分问题场景分别应用,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系统性和持续性保护。

【关键词】超大型平台  独立机构  管理监督  决策监督



个人信息私法救济中的“损害赔偿”困境与应对路径

 赵贝贝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作为救济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的民事责任之一,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然而,实证数据和案例分析表明,司法实践对侵害个人信息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多持严苛态度,其中损害的认定已成为其中的首要障碍。从风险规制理论的视角来看,将信息风险性损害纳入法律上的损害范畴是一种高效的风险分配路径,更是化解私法保护困境的有效出路。此外,为确保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落实,应凭借“差额说”将信息风险性损害具体化为附带财产损失和焦虑引起的精神损害等样态;适当缓和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要求;明确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赔偿数额之计算规则,以更好地发挥损害赔偿填补损失的功能。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益  风险性损害  损害赔偿规则  惩罚性赔偿


论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刘琬乔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对两个以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共同处理行为进行规制,规定了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2款虽然采纳了“依法承担”之表述,但在性质上仍属于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包含完整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如果将其参引《民法典》多数人侵权责任的规定,将面临规范目的无法融洽、构成要件适用困难等难题。“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构建了共同处理的基本场景,对此,应坚持功能性路径,借鉴动态系统论原理,结合协作意愿、目的相似性、相互访问数据库的可能性以及信息主体的客观预期等要素,综合考察具体场景中信息处理者实际施加的影响力,进行共同处理的场景识别。认定共同处理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满足如下要件:共同处理者应参与处理行为,但无须均实施直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及精神损害;主观归责采过错推定原则;因果关系证明采对受害者有利的证明规则以矫正信息主体证明能力不足、证明成本过高的劣势地位。

 【关键词】个人信息  共同处理  侵权损害赔偿  连带责任  请求权基础



民间技术标准的行政利用

王贵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民间技术标准可以转化为官方技术标准,也可以与其共同发挥规制作用。为了应对技术革新的要求,日本确立了将样式规定一律性能规定化的方针,着力推进行政对民间技术标准的利用。这种做法实现了官方性能标准与民间样式标准的差异化组合,既可以发挥官方标准的公定性和安定性作用,也可以发挥民间机构的技术能力优势,为及时更新标准提供可能性。性能规定是在技术标准领域实现“放”“管”结合、公私协力合作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但由于技术标准存在公共性,得到采用的民间技术标准应当在制定时遵守正当程序要求,确保多元利害关系得到合理调整;国家在利用民间技术标准时应当对其实施技术评价,并对其承担最终责任。

【关键词】技术标准  民间技术标准  性能规定  团体标准  合作治理



《民法典》相邻关系规范的体系化构造:兼论容忍补偿请求权的独立性

韩光明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法典化的技术核心是体系化构造,《民法典》包括相邻关系在内的诸多规范都存在法典化后的体系构造问题。相邻关系规范在《民法典》中可谓自成一体,作为单独一章仅有9个条文,既包括一般条款,如原则条款和法源条款,又在其他具体条文中以独特的容忍义务展开具体的规范构造。法典化后的相邻关系问题可以直接适用总则编的概括条款和法源条款解决,实无再单独保留专门的一般条款之必要。此外,与法典化之前的立法相比,相邻关系规范最大的变化是相邻关系损害救济问题,对此应遵循体系化思维,明确相邻关系规范的独立性,也即相邻关系容忍补偿请求权在整个民法典请求权规范体系中的独立性。

【关键词】体系化构造  相邻关系  容忍义务  补偿请求权



根本违约场合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

杨勇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610条已经成为根本违约场合风险回转的一般规则。该条继受自《美国统一商法典》,但继受并不完整。在比较法层面,合同撤销场合下限制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的模式,对于合同解除场合同样适用,出卖人的可归责性并不足以作为证成风险回转的正当性根据。风险与利益相一致原则,带来的是当事人所承担的相对人返还不能的风险失衡。风险回转优待买受人,有违双务合同中买受人所享有的信赖,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611条足以在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场合下为其提供充分救济。在因出卖人根本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时,风险负担规则应作如下解释:在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前,若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或灭失,应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在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后,若标的物发生意外毁损或灭失,应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或灭失风险。

【关键词】根本违约  风险负担  合同解除  信赖保护  双务合同



论ESG投资与信义义务的冲突和协调

刘杰勇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与人性的碰撞更新了将利益最大化奉为圭臬的传统投资理论。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投资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宗教团体的伦理投资理念,历经社会责任投资、企业社会责任与影响力投资等阶段衍化,逐渐成为备受青睐的投资理念。信义义务要求受托人、基金经理、投资顾问和提供个性化投资建议的经纪交易商等受托主体仅为受益人利益管理信托财产,而非基于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等非财务因素的考量。然而,信义义务本质上具有合同性质,受托主体可经由授权、核准与免责条款等途径参与ESG投资,而无需承担信托责任。换言之,受托主体原则上不得参与ESG投资,除非作为其义务来源的信托条款或合同文本明确允许。

【关键词】ESG投资  信义义务  冲突  协调



经济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处罚限度

陈思桐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经济刑法处罚抽象危险犯的限度,关系到刑法参与经济社会治理的限度与国家公权力干预个人自由的程度。面对集体法益概念、限制机能及保护途径象征化所产生的质疑,应当揭开法益象征化的面纱,客观审视其高度抽象性,并在厘清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关系的前提下,类型化地限缩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把握经济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处罚限度应考虑:第一,控制抽象危险行为入罪的相关因素,包括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危险状态已到达非刑事法律规范能管控和消减风险的临界点;第二,明确行为类型与范围,注重限缩解释;第三,注意前置性行政规范与后置性实害罪名的设置。在类型化视角下,对不同的抽象危险犯作出对应的限缩适用。

【关键词】抽象危险  经济犯罪  经济刑法  处罚限度




相关链接:

《财经法学》2022年第4期要目概览

《财经法学》2022年第3期要目概览

《财经法学》2022年第2期要目概览

《财经法学》2022年第1期要目概览





学生助理:廖嘉雯

财经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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