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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学》2024年第1期要目概览

财经法学
2024-09-04

1/2024

论声音权益的法律保护模式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声音具有独特性,是自然人身份识别与社会交往的媒介。比较法上主要通过公开权、一般人格权、独立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等模式对声音权益予以保护。公开权模式仅保护声音的经济价值、弱化其人格权属性。声音虽然与知识产权存在密切关联,但其主要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一般人格权在具体化过程中也面临保护对象与边界不清晰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并没有承认声音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类型,而对声音权益采取了法定的独立人格利益保护模式,是更为简明、清晰的制度安排。声音权益虽不属于具体人格权,但作为一项人格利益可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

【关键词】声音权益  人格利益  公开权  一般人格权  参照适用




利益平衡视角下的股东查阅权落实路径

林一英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处长

【内容提要】股东查阅权源于股东财产权保护,以及股东与公司管理层的受托关系。查阅权有利于股东更好行使股东权利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查阅权既有自益权属性,更有共益权属性。查阅权行使需要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关系。《公司法》强化股东权利保护,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并相应增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规定。《公司法》增加股东查阅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规定,增加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应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更好落实股东查阅权,同时平衡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利益保护的关系,应当根据查阅客体的敏感程度设置不同的举证责任和查阅方式。将正当目的作为平衡股东与公司利益的程序性限制,查阅的范围限于实现查阅目的的必要范围。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作为股东行使监督权尤其是制约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查阅权  利益平衡  查阅客体  正当目的



论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的认定

吴维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裁量驳回规则的引入意味着轻微的程序瑕疵不会导致决议被撤销,但对于程序瑕疵轻微的认定,争议较大,存在相关性说、潜在影响说和表决权比例说等观点。问题的回答应当回归公司决议程序的历史缘起、理论基础和功能。公司决议程序缘起于政治民主领域,是对政治决议程序的迁移和模仿。政治决议程序以商谈和对话为核心,旨在构建理性商谈环境。理性商谈环境本质上则意味着观点和理由具有在参会成员间自由形成和自由交换的可能性。所以,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的判断应以瑕疵是否实质影响公司决议程序意欲构造的理性商谈环境为标准,即是否破坏观点和理由在参会成员间自由形成和自由交换的可能性。程序瑕疵可通过公司自动补正和成员认可而被治愈。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的举证责任应当倒置。应当统一解释“轻微瑕疵”和“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应当将程序瑕疵的范围从“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类推解释至“议事程序”。

【关键词】公司决议   程序瑕疵   组织学习   商谈   裁量驳回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法律关系与功能定位

程龙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在法律上的定位对于合规案件办理的合法、合理意义重大。从规范上看,第三方组织应作为独立监管人协助检察机关工作;实践考察发现,第三方机制中检察主导显著,第三方组织工作方式多样,检察听证的适用突出,同时强调对第三方组织的监督。第三方组织与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的法律关系决定着其功能定位。第三方组织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具有受托性、独立性的特征;其与涉案企业的关系又可表述为平等性、非强制性。管委会承担着对第三方组织的宏观管理职能。据此,第三方组织应在功能上确定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其出具的合规考察报告是第三方机制的核心,应定位为专门性报告。有鉴于此,应当参照鉴定人与鉴定意见对第三方组织及其合规考察报告予以规制,同时,注意对涉案企业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关键词】涉案企业合规  第三方组织  合规考察报告  有专门知识的人



合规文化的体系地位及其实践路径

高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内容提要】作为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指标或者要素之一,合规文化的概念并不明确,合规文化的定位尚须厘清。合规文化注入合规计划,使合规计划由外在型、回应型转向内在型、预防型。但是,内在型、预防型合规计划并不意味着应采用道德的合规文化概念。合规文化是企业的高级管理层自上而下通过合规管理而形成的良好的合规计划的运行日常性、持续性、长期性地遍及企业的状态。据此,在合规计划中,合规文化是评价合规计划有效性的综合要素,而非取代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更不是取代合规计划的发现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为更好践行综合要素的体系定位,有效合规计划中合规文化的设计模式应采具体式而非概括式。单位犯罪的罪责基础应当同时考虑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有效的合规计划两个方面。在决策者按照企业的决策程序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场合,有效合规计划对单位犯罪决定、实施起到阻抗作用,并且产生可能减轻法益侵犯性的阻抗效果的,可基于违法性降低原理对单位犯罪从宽处理。

【关键词】企业合规  合规文化  纸面合规  有效合规  单位犯罪



公司法的“公”与“私”

——大型平台公司组织规范中的公共性考量

李欢

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主流的公司契约理论将公司视为纯粹的私人事项,并在规则层面强调公司法的示范性和非强制性,但大型平台公司的出现使得这一理论面临挑战。基于广泛的覆盖范围、庞大的用户数量以及“市场—组织”的双重属性,大型平台公司获得了超越传统公司的影响力和市场地位,部分头部平台公司甚至成为具有公共性的基础设施。大型平台公司的属性变化带来了组织规则的调整,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来强化外部介入,以防范可能的经营风险。在大型平台公司公共性不断彰显的背景下,公司组织规则的强制性开始得到彰显,公司法并非仅仅是帮助企业管理其内部事务的示范法,其亦应成为实现公共政策的有力工具。随着数字时代公司经营模式的变化,在公司法规则中加入公共性考量已经成为公司法发展中需要关注的新变化。

【关键词】大型平台公司  公共性  外部干预  公司法修订



敏感个人信息告知同意规则的制度逻辑、规范解释与补强

杨惟钦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区分信息类型,为敏感个人信息配置了强告知同意规则。告知同意规则以信息自主、自决为首要价值基础,有其自身制度逻辑,但也有诸多自限性缺陷。在信息风险社会,告知同意规则对于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应进一步发掘并赋予其新的价值功能内涵,即风险的预防与分配。为准确适用敏感个人信息之告知同意规则,消弭法规范中诸多不确定性及该制度的自身缺陷,应对告知同意规则之适用范围、告知事项与标准、同意形式与要求等做出恰当解释,以期在实现信息自决的同时能更好地实现风险的控制;同时,基于敏感个人信息“敏感度”与“风险性”的动态特征,应对其告知同意规则做动态性机制补强,以使信息处理符合信息主体的风险预期。

【关键词】敏感个人信息  告知同意  风险控制  单独同意  动态性


乡镇执法中的党政协同模式选择及机制改革

牧宇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当下乡镇执法中的联动型执法具有临时性的缺陷,派驻式执法归属不明,网格化执法规格低。执法下沉的实践困境源于权力下沉先行而组织规范滞后的制度落差、条线部门转型属地治理部门的改制阻力以及县乡之间的体制差异。党参与乡镇执法缘由在于党政体制决定因素与基层执法的权威依托,党政协同执法模式选择则缘于乡镇的“一元二体”结构。完善乡镇执法应以适应性构造作为执法组织制度,以权力调适作为执法协调制度,以共同考评作为人事评价制度,以同责分置作为协同责任制度。

 【关键词】乡镇执法  党政协同  组织法



行政总则法的生成逻辑:通则性规范与行政通则法

李龙贤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民法典》和域外的经验告诉我们,单凭“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容易导致片面强调规则适用的共同性,而忽视体系构造的共同性。我国《民法典》立法和实施过程中并未完全照搬“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也适用了法律阶梯模式。探讨中国模式行政法法典化问题应避免揠苗助长、违反法典形成发展规律、无视行政单行法之间所具有的共同原理和原则。中国模式行政总则法的生成,应重视基础性的通则性规范提炼工作,使其形成行政通则法,最终生成行政总则法。应适时探索行政总则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协同,为行政法典的制定提供有力的系统性、体系性保障。

【关键词】行政总则法  通则性规范  行政通则法  提取公因式



论合同无效后利息的返还

——基于对司法案例的实证考察

邵永乐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通过损害赔偿路径还是得利返还路径解决合同无效后的利息偿还问题,会有明显不同的法效果。《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5条将过错作为确定利息返还数额的条件,混淆了返还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逻辑,对此应予修正。因无效合同导致资金占用的情形,金钱用益价值的所得与所失之间可建立起直接的相关关系,在得利返还的路径下处理利息给付问题更为符合矫正正义的要求。从规范得利的角度观察,利息的返还数额应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合同效力瑕疵规范的目的、对价值主观性的尊重、双务合同的牵连性等均对应返还利息的数额具有影响。

【关键词】利息返还  用益价值  规范得利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规范目的



作品元素商品化利用的法律规制

——兼论对独立商品化权益的否定

虞婷婷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在保护知名作品元素的顾客吸引力方面存在空白,但对这一空白地带单独赋权的正当性存疑。盗用理论不能证成作品权利人具有应受保护的利益,其依托的劳动财产权学说也过分夸大了赋权的好处。经过赋权成本和收益的权衡可以发现,不管是激励创作开发还是纠正低效使用,其带来的收益都是不确定的,因为在著作权之外另行设立商品化权益存在着重复激励以及损害竞争自由的问题,故单独赋权并不合理。对作品元素商品化利用的规制,仍然需要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共同发力。前者在认定虚拟角色等作品元素的可版权性时门槛不宜过高,否则容易造成反法一般条款的滥用。后者要以禁止混淆误认为核心,重视商品的类似性,但不应要求作品元素事先进行了额外的商品化活动。

【关键词】作品元素  商品化权益  盗用理论  可版权性  混淆可能性



美西方经济制裁效力困境下的中国涉外法治回应

俎文天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经济制裁发挥效力以制裁方能否实现预期的政治目的为判断依据。受制于经济制裁的成本代价、持续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目标对象的制裁反应等多元因素影响,制裁方难以完全施加制裁压力,目标对象在有限的制裁威慑下往往不会按照制裁方意愿改变外交政策,经济制裁存在效力困境。在对俄制裁实践中,美西方尝试通过加强联合制裁、实现“非对称”打击等方式,以期补强制裁效力迫使俄罗斯尽快作出政治妥协,但囿于经济制裁固有的内生弊端及外在矛盾,美西方难以从根本上克服经济制裁的效力桎梏。以此为背景,我国应当明确涉外法治建设在应对美西方制裁效力困境中的内涵及重要作用,通过国际话语规则博弈以及国家安全领域的实力发展,在“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下进行“阻断+反制裁”的规则构建,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进行关键节点的能力建设,提高我国反制裁的阻断威慑力,对抗美西方的不法单边制裁。

【关键词】经济制裁  效力困境  反制裁  涉外法治



学生助理:闫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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