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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一种启蒙叙事的康德革命学说|城与邦

2016-05-19 周一川 城与邦


 

面向一种启蒙叙事的康德革命学说文 | 周一川伦敦政经政治系在读研究生学术兴趣:早期现代哲学、康德政治哲学、西方现代社会学思潮、中国近现代思想史

围绕康德革命学说的争论在学界由来已久,更多的时间里,后世学者总试图回答这样的一个问题,即理论上明确反对革命道路的康德,缘何对法国大革命流露出了鲜见的好感与同情?对此,部分学者试图通过历史学的方法来打消那场群众运动的“革命”实质,从而为康德的革命学说寻求辩护。但在笔者看来,就革命议题而言,相比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鸿沟,康德政治哲学思想的内在张力或许更值得我们关注。这不仅是因为理论上的澄清有助于我们更加接近康德的本意,更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所触碰到的某些思想资源对我们现代人仍具有重大意义。基于这一认识,本文将更多关注康德法权理论与革命学说之间的紧张关系,兼及论述康德在法国大革命问题上的“暧昧”态度。笔者认为,事实上,康德有关启蒙的历史叙事已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它有助于我们穷尽并理解康德在革命问题上的全部观点与态度。 

康德实践哲学领域的重要著作,《道德形而上学》

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明确指出,人的自由属于“天赋人权”(innate right)的范畴,它是与生具来且不可剥夺的。基于这样的前提,我们认为康德“理应”得出如下结论:当现实世界的统治者倒行逆施、肆意践踏人类的自由时,出于对自由的捍卫,人民是可以发动革命来对抗统治者的。可令人费解的地方恰恰在于,尽管康德也意识到了现实世界的政治有滑向“暴政”的可能,但他却始终认为,无论何时何地,个人都没有革命的权利。那么,这其中的逻辑究竟何在呢?介于法权理论与革命学说之间的这种紧张关系又该如何去理解呢?事实上,一些西方现当代的学者已对这一难题作出了回应。从观点的内容上看,这些学者可大致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的学者否认介于上述两个学说之间的冲突,他们大多通过某种“区分”来促使法权理论与革命学说在不同的条件下均得到成立。与此相反,第二类的学者则选择接受这一理论上的冲突,并进而做出了某些理论延伸。



在第一类的学者中,Mulholland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Mulholland认为,事实上我们有必要将“主权”划分成几个独立的部分,因为如此一来,我们就会发现康德只是禁止了针对某一种国家权力的革命,而为其他形式的革命保留了余地。具体说来,如果国家的行政权力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的自由,人民是可以通过革命来表达不满的。对于Mulholland来说,一旦这种针对行政权力的革命得到确认,它便能有效化解康德法权理论与革命学说的冲突;因为法权理论与革命学说之间将不再呈现那种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可以在不同条件下均得到成立。但遗憾的是,Muholland的这种解释是有问题的。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就已明确指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事实上共同构成了国家的“自主性”,因而针对其中任一权力的革命均会被视为对国家权威的挑战。基于此,任何试图通过划分主权来调和理论之间张力的尝试都是与康德的原意相违背的。 与Mulholland思路相似,Cummiskey则试图通过对’公民状态’与’专制’的区分来否认康德法权理论与革命学说之间的张力。Cummiskey认为康德虽在一般意义上否定了革命,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即“专制”政府出现之时——革命权对康德而言就会变得正当。同样,一旦存在这种使革命正当化的可能性,法权理论与革命学说之间的冲突就不存在了。但是,Cummiskey提供的解释也存在严重问题。这涉及到康德与洛克、卢梭所代表的契约论传统之间的重大分歧。后者认为,人类之所以能够进入文明社会全在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契约’。这表明,对于每一个进入文明社会的自然人来说,他们都是“心甘情愿”的。但对于康德而言,由于财产的占有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不可预见”的他人,而我们同时又渴望在法理意义上对其进行“稳定地”占有,那么就必须强迫所有的自然人都生活在文明社会之中,不管其本人愿意与否。而革命的出现,无疑会破坏既有政治权威对个人财产的保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由于康德认同了一种近似霍布斯式的观点——即文明社会总好过自然状态——那种企图区分具体政治形态的做法是无法从康德的文本中找到依据的。
▲ 情感与理智的二分法代表了思想史研究中的一种经典思路,列文森也曾以此来解释梁启超思想世界中的冲突

同样,Christine则希望通过某种“情感”与“理智”的二分法来解决问题。他认为,康德只是在“法权”(理智)的层面上否定了革命,但在“道德”(情感)层面则对革命保留了一份支持。这意味着,在某一历史时刻,我们是可以通过诉诸某种道德直觉抑或道德情感来为我们的革命行动辩解的。但不幸的是,Christine的解释同样遭到了康德文本的否定。事实上,从UPR原则(Universal Principle of Right)到ULR原则(Universal Law of Right),康德完成了一个微妙的转变;最初,康德相信个体是可以通过“普遍的合法则性”来检验自身动机并进而为自身行动负责的。但到后来,康德似乎不再关注“动机”本身而只在乎个体所表现出的“行动”是否能和他人的自由和平相处。事实上,这一转变代表了康德本人对法权与道德关系的精深理解。对康德来说,由于道德的要求永远高于法律,因而一种尚未满足法律要求的行动,即非法行动,是绝不可能从道德上得到任何辩解的。基于此,Christine的解释自然不能成立。


与上述第一类学者相反,第二类的学者无奈地承认了康德法权理论与革命学说之间的这种张力,并进而延伸出了某些推论。比如,Flikschuh和Arthur就明确指出,革命所挑战的公共秩序恰恰是一切法权生存的根基。因此,出于对公共秩序的考量,人类对自由的争取必须是有限度的。否则,人类将会再次进入自然状态之中,任何法权也都将失去效力。从表面上看,Flischuh与Arthur试图搭建康德理论内在结构的努力似乎解决了法权理论与革命学说之间的问题——尽管这一解决即为承认张力的存在——然而,如果我们将康德对法国大革命的肯定态度纳入考量就会发现,这种解释是有局限的。要注意,法国大革命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事件,前后跨度将近四十年。但在1789年7月14日攻占巴士底狱到1804年2月12日康德去世的这段时间里,康德所目睹的大革命实际上并未建立起任何稳定的政治秩序;法国的国家政权曾先后被制宪派、吉伦特派、雅各宾派与热月党人把持。但即便如此,康德依旧对法国大革命表达出了好感。这就表明,那种将“公共秩序”视为理论中心的解释思路是无法涵盖康德在革命议题上的全部观点与态度的。换言之,我们需要的一种解释思路,需要满足以下的两个条件:其一,它能有效化解康德法权理论与革命学说之间的张力;其二,它可以对康德在法国大革命事件上的态度作出合理解释。在笔者看来,仅就康德对未能建立起稳定秩序的大革命表示出好感的这一事实,我们已能感受到康德在革命议题上是存有某种深层次考量的。


在此,本文不去展开康德反对革命的其他论证方式。因为笔者相信,康德“启蒙论证”所展现出的基本逻辑就已经具备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特质。在《学科之争》中,康德向我们描绘出一种人类道德进步的前景。在他看来,人类逐渐放弃暴力转而诉诸理性与法律的过程,恰是人类道德进步最好的体现。而在《什么是启蒙》一文中,康德更明确指出——尽管革命可能会终结一个专制的政府,但是,它无助人类理性与道德心智的成长。相反,革命只会加剧人类的’非理性’特质,从而会对人类的道德进步产生恶劣影响。笔者认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革命在理论上被康德彻底地否定了。具体说来,与Flikschuh和Arthur类似,康德也认为个人对自由的捍卫是要有限度的。可区别在于,康德并不仅仅是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才认识到这点的,而是在“启蒙”这一更深的层次上得出的结论。

李泽厚颇具争议的“救亡压倒启蒙”说,或许也是看到了中国一百多年来暴风骤雨般的现代化历程对国人心智的败坏


但是,正如上文所说,这种以启蒙为理论核心的思路还需要解释康德对法国大革命的微妙态度。既然大革命在摧毁公共秩序的同时也注定败坏了人类的心智,为何康德还会对其流露出好感?其实,在《实用人类学》中,康德已暗示出法国大革命区别于其他一般意义上革命的特殊性。在他看来,法国大革命所体现出的“自由”、“平等’与“博爱”精神是那些围绕权力争夺而展开的革命所不具备的。更重要的是,大革命表达出的这些精神恰恰是人类道德进步所面向的终点。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康德对法国大革命流露出的好感只是针对于这些价值而言的。至于法国大革命本身,它依旧是不道德的、是应该被否定的。因为从启蒙的立场上看,任何革命都是一次对理性言说的放弃,都是与人类道德进步的大方向相悖的。因此,康德在法国大革命问题上的态度可以从另一种“二分法”的角度来说明,即对这场革命所代表理念或价值的肯定并不等同于对革命行为本身的肯定。 可以说,康德的启蒙学说基本能对他在革命议题上表现出的’矛盾’做出合理解释。但是如果我们回过头看,就会发现,似乎“起点处”的那个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既然革命是不正当的,那人类究竟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应对现世政治的压迫从而捍卫我们的自由呢?事实上,在《学科之争》中,康德也给出了他的方案。在他看来,写作的自由(the freedom of the pen),是唯一一种既可以对现实政治表达不满,同时又能尊重既有社会秩序并顺应人类启蒙进程的争取自由的方式。换言之,只有在一种渐进改良的过程中,个体与当前政治的互动才能保证与人类道德进步的大趋势并行不悖。从这个意义上讲,启蒙学说因其成功勾联了康德在“个体”与“人类”两个维度上的考量而彰显出它理论内涵上的丰富性。



总结说来,从康德的这种启蒙叙事的角度来看:一场革命过后,我们或许会迎来更加自由的政治、更具独立精神的公民。可是,一旦我们在理论上肯定了革命的正当性,事实上也就默许了这样的一种可能性——即在历史的转折点上,出于某种现实需要,人类可以“暂时放弃”理性言说,转而通过暴力来达成自身目的。这种弃理性言说于不顾的做法,在康德看来,实为人类道德上的全面衰退。更重要的是,比起现实政治的倒行逆施,这种衰退对人类的心性品质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往往是深远持久且无法估量的。因此,当我们在审视康德的革命思想时,如果还能意识到康德所面向的这种宏大的启蒙史观,那么法权理论与革命学说之间的张力以及康德在法国大革命上的微妙态度就都能说得通了。
父亲梁济的自杀,无疑影响了梁漱溟一生的性格与世界观


民国七年,因辛亥革命后人心不古的社会现实而深感绝望的梁济,在北京积水潭投湖自尽。在生命最后的日子里,梁济痛心疾首地写道——“今世风比二十年前相去天渊,人人攘利争名,骄谄百出,不知良心为何事,盖由自幼不闻礼义之故。”在梁济看来,革命丝毫没有兑现“改造社会”的承诺,相反,它只留下一个民智未开却又充满戾气的社会;麻木不仁的民众在野心家与投机分子的煽动下,正悲剧性地趋向无知与疯狂。思想的门径或许有所不同,但在我看来,两百多年前这或许也是哲学家康德关于革命的忧思与绝望。
在电影《鬼子来了》中,那些目睹杀戮场景却放声大笑的民众令人不寒而栗



1.     Kant, Immanuel. 1991. Kant Political Writing.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     Kant, Immanuel. 1996.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3.     Kant, Immanuel. 2006. Anthropology from a Pragmatic Point of Vie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4.     Leslie Arthur, Mulholland. 1990. Kant’s System of Right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5.     Arthur Ripstein. 2009. Force and Freedom: Kant’s Leg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6.     David Cummiskey, ‘Justice and Revolution in Kant’s Political Philosophy’. in Pablo Muchnik ed. Rethinking Kant: Volume 1 (Newcastle: 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hing, 2008). pp.217-2417.     Korsgaard, Christine, ‘Taking the Law into Our Own Hands: Kant on the Right to Revolution’. in Christine M. Korsgaard ed. The Constitution of Agency: Essays on Practical Reason and Moral  Psychology (Oxfor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234-2628.     Flikschuh, Katrin, ‘Reason, Right, and Revolution: Kant and Locke’,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Vol.36(4) (2008), pp.375-4049.     梁济. 敬告世人书[A]. 梁济. 梁巨川遗书[C].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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