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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女性的禁锢成为现代公民社会的基石|城与邦

2016-06-09 王笑哲 城与邦


 

当女性的禁锢成为现代公民社会的基石文 | 王笑哲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政治与哲学专业

 1980年是美英女权的转折点。伴随着“女权通会”(National Women’s Liberation Conference)于1979年的失落,80年代的英国女权在右翼势力的崛起中逐渐归于平静。相比之下,80年代的美国女权虽然经受了里根政府的“围剿”(全美女性组织协会主席Martha Burk曾称里根为‘20世纪最反女权的总统’),但多亏于政治领域之外的诸多平权进展——例如分别于1983年与86年获得普利策文学奖的非裔女性作家Alice Walker与Toni Morrison在公共视野中的身份提升——美国的女权运动于新世纪之前仍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 “60年代的激进精神”。而在80年代的末尾,当女权的理论先锋们正苦恼着如何抵御后现代哲学的冲击时,辗转于斯坦福、普林斯顿与悉尼大学的Carole Pateman决定将视野投放至另一片被男权话语主导的学术高地:现代公民社会(modern civil society)的来源与正当性。 
Carle Pateman,2015年于巴西



Pateman对现代社会的正当性的关注切中了当时亟待解决的一方争辩——女权是否应和左翼势力“同仇敌忾”地对抗资本社会?虽然她本人对继马克思之后的广泛意义上的左派持同情和支持态度,但在1989年,Pateman曾严词批判左翼势力一直以来的“短小视野”:“早期的无政府主义曾有过以下宣言:‘没有人有资格成为另一个人的主人(No man is good enough to be another man’s master)’。类似情感是值得肯定的,但它的内容遗漏了另一项重要的议题:在现代公民社会,所有的男人都有资格成为所有女人的主人;自由,在现代社会是以男权体制为土壤而得以发生的”(Pateman, 1989: 219)。
1989年的这部名为《性契约》(The Sexual Contract)的著作,从性别视角出发,质疑了现代公民社会——也就是以相互契约(contract) 40 36883 40 14985 0 0 3769 0 0:00:09 0:00:03 0:00:06 3768凭证,以个人意愿(consent)为基础,从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缔结而来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在当下的正当性。Pateman将类似的论述追溯到17世纪的霍布斯和洛克,并称呼包括罗尔斯在内的这一派思想家们为“社会契约论者”(Contractrianists)。
不得不说这一称呼有遣词定义上的缺漏。作为Pateman在《性契约》中的两大批判对象,“社会契约论”(Contractaritainism)和“自由主义”(Liberalism)在当下的政治哲学文本中早已失去了准确的内涵。文献内外,“拿来主义者”们多无章法、混乱不一地对“契约”与“自由”的阐发导致Pateman在《性契约》中对这两类概念的界定自始至终被后人所诟病。然而无论类似指代词语到底该怎么用,我们或可将Pateman的主要论点从分析式(analytic)的概念框架中剥离,提炼出一种叙述文本(narrative)。换句话说,对于《性契约》一书,更有意思的读法或许是跳出类似“Pateman的论述与主流政治哲学是什么关系”的先决意识,首先专注于“Pateman讲了什么样的一个故事”这一问题(虽然她本人在写作时有意将此二问黏合至一体)。

对于Pateman而言,参与构建现代公民社会的契约有两大类型——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又称原始契约(original contract),是一直以来占据学术焦点的议题;与另一边因被认为并不重要而销声匿迹的性契约(sexual contract)。一方面,人们在自然状态中自愿结群,结束了以父亲为主要权利中心的父权社会(Patriarchy),通过契约方式将部分权利移交至(或放弃于)受大众认同的第三方权利体(e.g. 政府),进入到现代公民社会。但是,现代公民社会的构建并不意味着父权体制的消失。原始契约之前,父权发生于私人领域,是以家庭为基点平移延伸至社会层面,并在政府机构中重申其霸权的政治意象。此处的父权便如Robert Filmer在十七世纪宣称的那般,是近乎字面意义的“尊父为权”。虽然由社会契约招致的民主政府在公共空间内替代了父权的统治性,但据Pateman主张,父权并未消失,反而通过“性契约”被转换为一种现代男权(modern fraternity)

Sir Robert Filmer和他的著述Patriarca,约翰洛克在其部分作品中以Filmer的父权观点为“旧社会原型”并进行了批判


不同于约束公共空间的“社会契约”,“性契约”出发于私人空间中两性的不平等关系。原本的父权社会中,女性作为尤其弱势的群体,无法参与至以男性为主的社会契约的谈判中。而谈判的结果,也并非女性的解放。反之,男性自作主张地在刻画其所谓“公民社会”的蓝图时,将对女性的拥有权从父亲手中转移至更广泛地男性手中,并以严格的“公共-私人”二分法,将女性规训于家庭内部。同理至思想层面,任何与家庭、女性相关的思考被冠以“无关政治”的名牌,被Mary Wollstonecraft以前的哲学家们排挤在对话平台之外。Pateman拒绝将“公共-私人”的二分法严格贯穿契约论,并认为私人空间中的家庭、女性议题是公共社会的组成条件之一:

“女性即被规训至公共空间之外,也被连带进公共空间之内。私人空间是公共社会的一部分,但它区别于公共空间。此处,‘私人-公共’的解释平行于‘自然-文明’、‘女性-男性’的二分法。虽然私人的、女性的(自然的)空间与公共的、男性的(文明的)空间是对立的,但二者的意义分别取自与对方的区别中,也正是在私人空间的压迫关系中,我们才能理解公共空间的自由之所在。同理,只消反观仍被隶从(subjected)于私人空间的女性,便不难洞悉所谓‘自由参与契约的独立人’是什么意思”(Pateman, 1989: 11)。

总结来说,Pateman认为人们进入现代公民社会时,同时签署了公共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契约,与私人空间中女性与男性的性契约;且此二者究竟包含了怎样的意义,必须借由对方的意象而相互成立。



上述摘译在末尾的叙述中,涉及了性契约的第一环重要论述,即“女性非‘人’”的哲学观点。回想适才提及的“女性无法参与至社会契约”的情节,Pateman设问道:洛克作为社会契约论的倡导者之一,曾强调“每个人都拥有他自己(Every man has a property in his own person)”的平等观念;延伸而论,女性与男性不应该在对自身的所有权上有所区别,也正因此,男女双方均有参与社会契约的基础,不是么?Pateman认为,以往的契约讨论中——甚至以往的一切政治哲学讨论中——每当思想家们引出“独立人”(individual)、“主体人”(person)的观念,并尝试以此类表述囊括全人类(humanity)为某种论点寻找假设前提时,他们——生而为男,并有幸在历史的流转中抓住发言权的“他”们——潜意识中只有以“男性”为模版的“主体”性格。相反于哲学家们所设想的那般,“人”的指向性并非无性、无种族、无阶级的抽象型“全人”。Pateman认为,事实上,只有男性主体才是现代社会所谓“独立人”的原型。当我们理解了这一点,就不难发现,虽然洛克倡导的是“每个人都拥有他自己”的哲学立场,但实际上,洛克的潜台词是“每个男人都拥有‘他’自己”—— “毕竟从现有史料看来,洛克所处的17世纪的女性处境远远无法触及两性意义上的‘人人平等’的哲学观念的产生”。延伸而论,当女性连“自身”都不完全拥有时,那么她们又从何处(同样依照洛克的财产论)获取对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女性非‘人’”由此可见。而社会契约之所以“讲述了现代公民社会仅一半的故事”,正是因为社会契约大多是属于“男性的故事”,而“女性的故事”则由平行于社会契约的性契约去讲述。
90年代后期以前,英语学术界在指代性别不明确的人物时,基本以he,his,himself为主流表述。作为一种文化约定,大多数人从未主动反思,为何she,her,herself没有成为指代性别不明的第三者的主流用语?


 性契约的第二环重要叙述,在于Pateman对于“契约”的全面抵抗。她认为现代契约社会不仅没有帮助我们脱离父权阴影,反倒通过性契约在私人空间的发生,使得公共空间同样受制于男权文化之下。而在此意义之上形成的契约,是以“隶从关系”(subordination),而非“自由选择”为主要结构的社会网络。Pateman从“婚姻契约”(marriage contract)、“性交易契约”(prostitution contract)、“代孕契约”(surrogate contract)切入,延伸至“雇从契约”(employment contract),主张即便乙方是完全自愿地缔结某种契约关系,在男权仍然昌盛的公共社会中,任何契约的最终结果将是权力关系不平等的一种“公民隶从”(civil subordination)关系。
Pateman此处对契约的批判建立在其对“身体政治”(body politics)的阐发之上。在婚姻契约、性交易契约与代孕契约中,虽然乙方在契约条款中是以某种形式的服务为单位从而产出其供给的——性交易中是性服务;代孕过程中是胚胎;婚姻则是感情、家务、抚养后代等多种服务的捆绑式供给——但Pateman认为,这些产品或服务不过是表面上的输出形式,类似契约的终极载体是乙方的身体(body)。甲方(男性)通过对乙方(女性)在产品服务上的要求,实质上控制着乙方的身体空间:婚姻中妻子该如何规训自己;性交易中服务方该如何表现自己;代孕中受孕方该如何安置自己……Pateman强调,当女性签署契约时,对“自我所有权”的保留必须严格区分于服务的产出,这样才能保持最低限度的对“自身”的拥有,但若考虑到上文所提到的“女性非‘人’”的观点,契约的缔结则不仅仅意味着某项服务的供给,尤其当“服务发生于身体之上”时,契约本身变等同于压迫性的、隶从性的关系 。换句话说,Pateman认为契约在现代公民社会中其实代表着乙方的“自我所有权”被甲方完全控制的结果。
即便在“雇从契约”(employment contract)中,同样因为乙方的供出与其身体不可分离的缘故(“his capacities cannot be separated from his body”),最终的结果逃不出Pateman口中的“文明主仆关系”(civil slave-master)。举例而谈,据卫报在2016年5月末的报道,普华永道在伦敦的一家子办公室要求女员工上班必须穿高跟鞋,并因其前台雇员Nicola Thorp“未能按要求着装”而对其解除雇从契约。此例正切合Pateman对雇从契约的批判,即当身体在实质上成为了交易的内容时,契约的结果将永远是当权方对服务方无限度的肆意质控——即便契约的开始由双方自愿缔结而成。

Nicola Thorp在被辞职后发起请愿,英国议会已将“女性工作装到底该有哪些要求”列入辩论议程



对此,Nancy Fraser(1997)认为Pateman将“契约”暴力缩减为一种二元形式的社会关系(dyadic relationship),并以一种“主仆”的修辞方式使得读者注意力集中在个人与个人的契约关系,从而忽略了契约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结构性优缺点。相比之下,Donna Dickenson(1997)与Elizabeth Anderson(1990)则认为契约本身是中立的(neutral),我们在审视契约论对哲学思考的贡献时必须要区分契约的形式与契约的内容——后者可能被男权侵蚀,但前者是无辜的。Okin(1990)同样批评Pateman太过轻易地放弃契约论与女权之间地合作可能,认为她所讲述的契约是“过时”了的“旧话”。1989年《性契约》发表后,在后现代哲学对女权理论的冲击下,人们对政治哲学中“独立人”的批判开始松懈,认为坚持一种先决性的两性之间的对立反倒不利于我们对“理想社会”的想像,甚至有可能固化原本属于流动地、易变地两性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下,Pateman提及的“女性非‘人’”的观点似乎有意放大女性的弱势地位,反倒将女性压制于一种“无力反抗”的定位。
实际上,Pateman对“契约导致主仆关系”的叙述并非前无古人。卢梭在1755年的著作《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与基础》(Discourse on the Origin and Foundations of Inequality among Men)——卢梭发表《社会契约论》是在7年之后——曾提出过一种“阶级契约”(class contract)。在卢梭假设的历史进程中,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已然发展出明显的阶级差异,且公民社会的产生源于富人们对所拥有的产业的危机意识:为避免下层阶级烧杀强夺,上层阶级提出了所谓“契约社会”,并假装承诺予底层阶级一定的安全与再分配红利。于是,公然的不平等转换为“被认同的”不平等,其所产生的社会结果被Charles W. Mills(2008)称作“压迫型契约”(domination contract)。卢梭的这一理论并未被收录于David Boucher & Paul Kelly (1994)、 Christopher Morris (1999)、或Stephen Darwall (2003)关于“社会契约论”的评论集——可见主流学界并不待见类似的叙述——但它在对契约的批判方面确实类似于Pateman的性契约。也正因为卢梭在此的铺垫,Charles Mills认为Pateman对性契约的阐发其实完全可以主流化为一种全新的“契约框架”(contractarian framework)。
Charles Mills(左)与Carole Pateman(右)


无论Pateman的《性契约》作何用处,它在1989年的发表确实大幅度拓宽了女权学界对“女权学者应该讨论哪些问题”的看法,并为1997年Charles W. Mills发表《种族契约》(The Racial Contract)打下基础。


Anderson, E. (1990). Women and Contracts: No New      Deal. . Michigan Law Review, 1792-810.Dickenson, D. (1997). Property, Womean, and Politics:    Subjects or Objects? New Brunswick: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Fraser, N. (1997). Beyond the Master/Subject Model: On  Carole Pateman's The Sexual Contract. In N. Fraser,  Justice Interruptus: Critical Reflections on the  "Postsocialist" Condition. New York: Routledge .Mills, C. W. (2008). The Domination Contract. In D. I.  O'Neill, M. L. Shanley, & I. M. Young, Illusion of Consent:  Engaging with Carole Pateman (pp. 49-74). London: 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Okin, S. M. (1990). Feminism, the Individual, and Contract  Theory . Ethics, 658-69.Pateman, C. (1989). The Sexual Contract.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ers.
-F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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