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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施米特论敌友划分|城与邦
卡尔·施米特是二十世纪德国著名的政治法学家。但是,一方面,在历史上施米特与纳粹存在着暧昧的关系,以至于他被讥讽为“纳粹的桂冠法学家”、“希特勒的教授”,另一方面,施米特理论当中的关键词例外状态、独裁、敌友划分与现代政治文明所奉行的自由、民主、法治、理念格格不入,这就导致了施米特在当今思想界中处于一个争议的位置。政治哲学研究者应该抛开意识形态的有色眼镜,从专业政治哲学的角度去理解、把握、批判施米特的理论。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在有限的篇幅中尝试去廓清施米特政治哲学当中最为核心的敌友划分概念。
卡尔·施米特是二十世纪德国著名的政治法学家,也在当代思想界中饱受争议
查塔尔·墨菲(Chantal Mouffe)曾经借助海德格尔对存在者的(Ontic)和存有论的(Ontological)概念区分,就Politics与the Political做了一个详细的阐释。墨菲认为,Politics指涉了存在者的层面,具体而言,它是日常政治的多种多样的经验性实践形式,包括一整套政治性建制架构(如议会、政党),也就是通常意义上处理经验事实的政治科学;而the Political关心的是存有论层面一个社会最初得以生成的那种独特的方式,也就是政治哲学家们关注的政治的本质,而非经验性事实。所以,the Political其实是在存在层面去探讨日常政治的本质、最初生成等问题。但用中文单词“政治”生硬地去翻译the Political丢失了它本来的含义。紧接着,墨菲指出,即便在政治哲学内部,the Political也是一个聚讼纷纭的议题。以阿伦特为代表的一脉理论家认为政治性是自由以及慎思(Deliberation)的空间,而另一脉政治哲学家则认为政治性是权力、冲突与对抗。
作为政治科学的Politics关注的是一系列经历史性、经验性、偶然性等因素沉淀后得以形成后的特殊的状态,即以公民参与、政党竞选为代表的政治秩序日常运转的状态,它是我们看的见的政治;而作为政治哲学的the Political关注的是政治的存在论状态,即一个实定的、日常的政治秩序背后的更为根本的、尤其是在日常秩序最初生成(也就是一个政治秩序的开端、创制)和遭遇危机时刻的非常状态,而这恰恰是我们看不见的政治。
在施米特的眼中,存在论层面的敌友划分意味着政治的本质。通过参考《政治的神学》中施米特对主权下的那个著名定义——主权就是决定非常状态,以及《宪法学说》、《议会制危机》两本书中的论述,我们可以梳理出三个关键的敌友划分时刻:个人联合成了人民,人民基于自身的具体生存境况判断敌人,形成具有政治意识的民族;作为主权者的民族对自身政治的存在方式用宪法做出了决断,阐明政权的敌对者;主权者在紧急时刻中止了法律秩序,宣布、消灭国内敌人。
卡尔·施米特代表作《政治的概念》
表面上看,因为施米特使用诸如“自主的领域”的修辞,并且把政治定义为“诸多领域中的一个”,这就难免会使读者认为他试图把政治领域从道德、经济与美学等领域的遮蔽当中凸显出来,强调政治领域是独立的,与其他领域处于一个平行的位置。这种“领域模式”只是当时流行的一种自由主义的文化哲学观念(这种文化哲学观念将“人类思想和活动的整体”划分成各个相对独立的、平行的领域)。在施特劳斯对施米特的评注当中,他捕捉到了施米特的真实意图:施特劳斯认为施米特恰恰想要彻底批判自由主义的文化哲学。迈尔对1927年、1932年和1933年三个版本的《政治的概念》做了细致的考据,他依据施米特在几个版本之间做出的调整,认为是施特劳斯的批评驱动了施米特修正了表述,更为清晰地表明了自己对自由主义文化哲学的否定态度,进而把政治性形容成总体性、权威的、至高无上的。敌友划分的决断才是最为根本的一个标准。
在对施米特的评注当中,列奥·施特劳斯认为,施米特恰恰想要彻底批判自由主义的文化哲学。
为了更好地理解敌人的概念,我们不妨回到民族国家建构的开端——制宪权去考察施米特政治理论的逻辑起点。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西耶斯系统地提出了制宪权的概念,任何一个实定的法律秩序都可以追溯到制宪权的运用。人民是一个先于国家、宪法的政治存在,人民动用了制宪权创制了宪法,为自身的政治存在方式去赋形。施米特在西耶斯制宪权概念的基础上,在《宪法学说》中详细地讨论了制宪权的主体——民族。他说:“民族是制宪权主体。民族和人民经常被当做同义的概念来对待,不过“民族”(nation)一词更为精确,更不容易引起误解,因为这个词将人民描述成拥有政治行动能力的统一体,它意识到自己的政治存在,具有政治存在的意志。另一方面,当人民并非作为民族而存在时,它就是一个在种族或文化上息息相关的联合人群,而不一定是一个政治地存在着的联合人群。”施米特尤为强调民主政治下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同质性,也就是作为政治统一体而存在的人民基于共同的种族、信仰、命运、传统具有了一种同质性。基于历史、生物自然性而获得同质性的人民,一旦在政治上具有了独立的意识,运用制宪权为自己的政治存在方式赋形,就成为了施米特理论里最基本的一个政治主体。仅仅因为共同的语言、传统、历史而形成的同质性人民,还没有成为民族,因为只有具有政治存在上的独立意志,意识到了异质性的、非我族类的敌人,才能成为民族。
但如果将划分敌友仅仅限定在民族国家之间,施米特的理论会导致以下的结果:外交政策成为了政治性的唯一具体内容,国内只存在维护治安的管理型政治(politics)。
然而,施米特不仅从“领域”概念出发定义过政治性,他还曾经从人与人之间的分散、联合程度去考察政治性。比如,他提到经济、宗教方面的原因也可能驱动人们之间的对抗,产生战争。于是,施米特的战争也可能发生在国内。但在因道德、宗教因素引发的战争中,敌人是一种符号化、抽象的绝对敌人,而不是一种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存、进而可以在空间上具体定位的真实敌人。前者是施米特的战争理论所要避开、批判的,后者则是施米特的战争理论所认可的。因此,施米特的“紧密模式”政治性似乎会导致其理论内部的紧张。
自由主义的文化建立在对自然的教化、培育之上,后者指“某个人先于一切文化而对其他人的行为方式”。在施米特眼中,自然状态意味着群体间的杀戮,这才是一种彻底体现政治性的状态。它既是施米特所肯定的,但也是自由主义的奠基人霍布斯所要极力避免的一种状态。
施米特的理论被称为政治存在主义。简而言之,政治(The Political)不受任何规范性价值、理想的束缚,政治的现实性体现在随时可能出现的肉体杀戮,它要求人随时可以为国家献出生命。理查德·沃林对施米特的理论总结到:“当纯粹的存在被设想为一项首要的价值,是其他所有价值的源泉,因此只有把赤裸地自我保存看做政治生活的最高价值才是符合逻辑的。”
施米特的敌友划分理论对自由主义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需要自由主义者们的严肃回应。
Schmitt C. 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 Expanded Edition [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8. 施米特. 宪法学说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Lievens M. Carl Schmitt's Metapolitics [J].Constellations, 2013, 20(1). Meier H. Carl Schmitt and Leo Strauss: The Hidden Dialogue [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5. Mouffe C. On the Political [M]. London: Routledge, 2005. Schmitt C. Political Theology: Four Chapters on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 [M].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5. Wolin R. Carl Schmitt, Political Existentialism, and the Total State [J]. Theory and Society, 1990,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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