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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裁:历史与政治 | 城与邦

2016-03-15 罗兰 城与邦
作者简介
罗兰,纽约社会研究新学院政治学在读硕士,曾就读于清华大学哲学系。主要研究兴趣为早期现代政治思想、主权和宪法。
引言
2015年秋天我来到纽约社会研究新学院政治系学习。在秋季学期,两门课程被同学们互相推荐并热烈地讨论:一门是Banu Bargu教授开设的“生命政治(Biopolitics)”,借用福柯提出的这一概念讨论生死、身体与政治权力、政府管控的关系,相关阅读涉及福柯、德里达、阿冈本(Giorgio Agamben)等;另一门是Andreas Kalyvas教授的“独裁:历史与政治(History & Politics, Dictatorship)”,通过梳理“独裁”在历史语境中的发展与变化,探讨“独裁”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形态与政治危机、民主、主权、安全等概念的关系。从两门课的选题与文献就可以看出,新学院的学术倚重与主流的美国大学政治学系有所不同,极其包容思想史和后现代理论。学术气氛利弊暂且不提,Kalyvas教授的这门课文献丰富扎实,涉及到的话题广泛而综合,值得分享。 这门课贯穿的逻辑是用施密特的“政治神权”思维来批驳共和主义内在的悖论。首先,“政治神权”基本逻辑是,政治紧急状态揭露政治本质。施密特从历史的角度分析,独裁者屡屡出现在政治危机时,他们被赋予专断的权力来解决危机。此种“政治异态”(state of emergency)恰恰揭露了政治平时潜藏的本质——政治是非理性的,是依赖信仰与意念的神学。其次,Kalyvas教授认为,斯金纳(Quentin Skinner)与佩蒂特(Philip Pettit)解读共和主义时都未提到共和制与独裁的关系,是对共和制弊端的忽略。在Kalyvas教授看来,共和制存在悖论——共和制反对君主制,却在危急关头将权力交付给类似君主的角色全权掌握。“独裁”既然是一种政治的紧急状态,按照施密特的逻辑——“紧急状态揭露出政治本质”——那么共和制的本质就是与独裁制相仿的君主制。共和制反对君主制,但其内核却是变相的君主制,悖论成立。 本文将会按课程顺序介绍基本文献与相关解读,最后我会针对Kalyvas教授的观点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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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最开始介绍了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独裁,即独裁制的源起与同时代的批判。 首先是独裁的诞生,阅读文献为西塞罗的《论共和国》,《论法律》,李维《罗马自建城以为的历史》,以及卡西乌斯·迪奥(Cassius Dio)《罗马史》(Roman History)的相关选段。关于独裁体制的产生有两种说法:外战与内乱,分别被共和制的维护者与批判者所推崇。 李维是共和国最坚定的拥护者,也是“独裁诞生于外战”的支持者。他认为独裁是受共和国法律管辖的应急机制,是保护共和政体的重要手段。后期苏拉(Sulla)和恺撒的终身独裁是对这一体制的腐败与僭越,不具独裁制的内涵。在李维书中,独裁出现在公元前501年,为了处理萨宾青年(Sabine youth)和拉丁人(Latin cities)进攻罗马的密谋。首先元老院宣布罗马进入紧急状态(state of emergency),接着两位执政官推举出独裁者(李维推测执政官Titus Largius是第一位独裁者),独裁者必须在六个月之内解决危机并自动卸任,且无权修改法律。这些制约都表明“独裁”是在共和国法律之下,受到混合政体制约,为共和国服务的机制。 迪奥是位在罗马帝国任职的史学家,支持帝制,反对共和。他将公元前495年发生的罗马内乱作为第一位独裁者产生的历史事件,比李维的记述晚了六年。这场内乱的起因是贵族强行征收平民在战乱时借下的债款,从而引发平民激烈的反对。迪奥认为独裁诞生是为了解决内部阶层矛盾,意在说明表面和谐的混和政体实则脆弱。共和国内部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只有通过类似皇帝的独裁者才能解决。 实际上李维同样记录了这场内乱,但却用了特殊的笔法。李维描写平民抛弃田地,集体出走,以示抗议,直至贵族派出“大使”议和。李维此般书写,在语言上把这场两个阶级间的对峙写成两个政体间的对抗——划分界线、外交手段——力图将内部矛盾记述成分裂城邦的“外战”。李维将独裁归因于外战,试图避免提及共和国内部积压的矛盾,而重在讨论外部问题。 其次,同时代对独裁的批评,主要阅读材料包含狄奥尼修斯(Dionysius of Halicarnassus)的《罗马史》(Roman Antiquities)和阿庇安(Appian of Alexandria)的《罗马史》(The Civil Wars)的相关选段。两位历史学家将把“独裁”的本质与“僭主”(tyranny)联系起来,第一次对独裁制给出哲学上的负面评价。狄奥尼修斯是一位希腊的历史学家,用希腊文写成罗马史,以供希腊人阅读。独裁制在狄奥尼修斯的笔下有两个特点:独裁者是公民自愿服从的“僭主(voluntary tyranny)”,而独裁者产生是为了镇压内乱维护贵族利益。独裁制产生的心理机制在于贵族认为平民拥有过度的自由,破坏秩序,只有类似君主的权力才能恢复稳定,防止平民继续引发动乱。狄奥尼修斯由此得出结论,独裁制的本质是亚里士多德笔下维护私人利益的僭主制。阿庇安的结论相同,将独裁者的本质归于僭主。阿庇安认为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持续的战争是共和国政治体制出了问题,混和政体导致持续的内乱。解决混乱的独裁者实质正是共和制曾经推翻的君主制。 两位历史学家都从罗马共和国的外部进行观察,对共和制中混和政体的问题和应对此产生的独裁制进行了反思,把独裁与僭主联系起来。这样看来,共和制似乎存在一个悖论,崇尚自由的政体为何在危急时刻要将权力集中交付给一人,让政体有重新倒回君主制的危险中?对此,共和主义有自己的回应,一是“必要的恶”理论,二是主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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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现实主义成为了共和主义维护独裁制的第一种回应。阅读材料是马基雅维利的《李维史论》和哈灵顿(James Harrington)的《大洋国》(The Commonwealth of Oceana)。马基雅维利和哈灵顿作为文艺复兴和英国革命时期共和主义的代表人物,承认独裁制有潜在危险,却是共和制度中必需的要素。 马基雅维利力图把独裁与僭主区别开。他认为在意外与危机来临时,独裁是共和国的解药(remedies),是为了共和国的生存不惜危险自行划开的伤口(self-inflicted wound)。由于独裁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下,所以尽管独裁制有君主制的因素,却是可以为共和国服务的。马基雅维利在34章中强调,独裁对共和国来说有益无害。 哈灵顿则是第一个将独裁者从“个人”变为“机构”的理论家。他同样承认独裁制有它的风险,但和共和国存亡的问题比起来,却是“必要的恶”。为了防止独裁可能的危险,哈灵顿提出“紧急内阁”(emergency cabinet)的构想,将制衡引入到独裁者内部。同时,哈灵顿强调古罗马时期独裁者选拔的重要标准——品德——认为独裁者代表着最崇高的品德,对共和国忠诚献身,既是共和国的守护者,也是其他公民的模范与表率。 “主权”理论成为共和主义的第二种回应。自“主权”概念产生后,独裁者不受约束的权力找到了驯服者。阅读材料有布丹的《国家六论》,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霍布斯的《利维坦》、《论公民》,普芬道夫的《自然法与国际法》(The Law of Nature and Nations),菲尔麦(Robert Filmer)的《论父权制或国王的政治权力》(Patriarcha),西得尼(Algernon Sydney)的《政府论》(Discourses Concerning Government)以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相关选段。 要论证独裁者服从于主权之下,首先要证明“主权”与“独裁者”是本质不同的概念。布丹和普芬道夫,作为最早讨论“主权”的两人,强调独裁者受到法律与时间的限制,不同于主权的绝对权力。布丹力图区分二者,是为了证明最适于维护主权绝对性的政体是君主制,而非受限的独裁制。格劳秀斯却认为独裁者与主权没有本质的差别。他提出独裁制在时间上的限制并不能定义它的本质。从结果来看,独裁者拥有的是绝对的权力,尽管时间短暂,拥有的却是和主权没有区别的权力。霍布斯与布丹结论相同,认为独裁者并不是主权的拥有者。霍布斯的论证过程比较有趣。他提出权利的拥有权(ownership)与使用权(exercise)的区分,意在调和社会契约与君主制的矛盾。霍布斯认为人民通过授权(authorization)让国家获得行使主权的权力,同时并未剥夺人民对自己权利的所属权。霍布斯认为独裁制是主权行使权力的其中一种形式,却不是主权的拥有者。 意外地,共和主义使用了和这些拥护君主制的理论家一样的论证,即“独裁者不等于主权”。西得尼和卢梭一致认为,独裁者受到主权的制约,不具备无法限制的权力。西得尼将独裁者置于人民主权的管束之下,强调人民服从独裁者是出于品德与纪律。卢梭同样也论及独裁者,认为共和国存亡危机来临时,公意认同法律的暂时悬置,共和国交付于独裁者来维护。同时,卢梭也强调了人民主权与独裁者之间的根本区别,独裁者不能撰写法律,不能代表公意。 从表面看,“主权”理论似乎是共和主义的有力论证。但此论证的核心在于“独裁者服从于人民主权”,与强调混和政体与权力制衡的共和主义有点差距,倒和民主制更加接近。同时,西得尼的论争对手菲尔麦再次把独裁制与君主制联系起来。菲尔麦认为独裁制正是证明君主制优越性的有力证据——危机来临时,共和政体不得不求助于一位拥有君主特质的执政者。君主制、民主制,以及共和主义崇尚的混和制,这三类亚里士多德最早分析的政治体制,此时再次被比较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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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裁”所引发的民主制与混和制的讨论一直延续到了现代的美国。同时,关于独裁的探讨因为与“革命”结合起来,又多了新的内容。这部分阅读材料包括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的《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杰斐逊的“弗吉尼亚笔记”(“Notes on Virginia: Query XIII),The Founders’ Constitution,以及罗伯斯庇尔的《美德与恐怖》(Virtue and Terror)的相关选段。 汉密尔顿与杰斐逊的辩论仍然是民主制与混和制的争论。汉密尔顿亲近独裁制,认为强有力的行政权(executive power)对政府有益;杰斐逊反对独裁制,认为这是罗马留下的不良遗产,政治危机应当动员全社会一起解决,锻炼公民能力与品质,而不是等待独裁者的保护。同时,美国宪法中可以找到受共和主义中“独裁制思维”影响的条款。其第三卷第一章第九节第二条规定,“人身保护令”(Corpus Habeas)在内乱或外战的情形下可以暂时搁置的讨论,即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与自由被暂时限制。 法国革命中,关于“独裁”的讨论有新的元素出现。独裁制变为了社会某一团体或阶层对另一团体或阶层的“独裁”或“专政”(在与革命相关的话题中,“dictatorship”翻译为”专政”更符合中文阅读习惯)。罗伯斯庇尔强调“专政”是政治品德优良的人对革命敌人绝对的专政,专政的目的于“教化”,最终达到革命胜利。这样的“专政”观念深深影响了俄国革命。由于课程时间限制,教授仅简单地谈及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和列宁的政党专政,同罗伯斯庇尔的“专政”在内容上是一致的。由此,“独裁”(或“专政”)从之前紧急状态下保护政体安全的守卫者(preservative function)变成意在改变政体与人民的变革者(transformative function)。
结论
Kalyvas教授来自希腊,是他故乡的历史贡献——民主制——的支持者。这门课虽然立场倾向明显,但是对文献态度认真,材料选取面也很广,对锻炼学术阅读与模仿学术争论相当有益。同时,用“独裁”这一概念来梳理思想史,也是相当有趣的尝试。 最后谈两点我的简单评价。 首先,Kalyvas教授简化了独裁制产生的政治现实。独裁者并不一直是人民逃避政治责任,而交托给一人决断的结果。“独裁者”代表了行政的效率,避免了民主制的拖拉。在许多紧急的政治时刻,独裁者都以不同的形式出现,比如战场指挥的将军,巴黎恐怖袭击后发布紧急命令的奥朗德。独裁者并不一定推导出施密特所论及的“政治神学”,即政治在本质上依赖个人信念,而仅仅是在某些具体现实的时刻,人们追求“方便”(convenience)的结果。类似例子即使是在商业管理、日常生活中也并不少见,不一定始终上升到哲学批判。 其次,Kalyvas教授忽略了罗马共和制中“法律”的重要地位。教授认为混合制在危急状态下无法维持政治的延续性,只得借助君主制的要素——独裁者——来保卫政体,或者依靠民主制中的人民主权来防止独裁者走向极权。前者依赖君意的决断性,后者依靠民意的决定性。然而在共和制下,政治在危机状况中并不是完全断裂的——法律仍然发挥着作用。正如李维和卢梭强调的那样,独裁者没有权力修改法律,并在六个月之内必须卸任,表明独裁者仍然受到法律的约束。独立于行政权的法律,正是独裁者的管束。法律与行政的互相制衡,也是混和体制留给人类政治重要的遗产。政治的确是关于权力的分配与运用,这时,我们会讨论混和制、民主制和君主制的优劣。同时,政治也有规范性的探讨与努力,法律正是人们期盼能将权力的运用程序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
 “城与邦”是一个主要由政治哲学相关专业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组成的学术写作小组。小组诚挚欢迎政治哲学相关专业的同学加入我们。 转载文章或加入小组请联系:qin.huang@sant.ox.ac.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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