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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安办发布消费提示: 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
省食安办针对食用野生河豚鱼干中毒事件发布消费提示:
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
针对近日我省发生个别群众因食用渔民私自收购加工销售的野生河豚鱼干而导致食物中毒的事件,1月19日,省食安办发布2018年第1号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指出,应从合法渠道采购和购买河豚鱼及其产品,禁止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养殖的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
为防止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豚鱼及其产品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再次发生,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食安办提示,消费者应从合法渠道采购和购买河豚鱼及其产品。产品包装上应附带溯源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内容,同时销售方应提供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禁止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养殖的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如违反上述规定,食药监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经抽检发现河豚鱼产品含河豚毒素超标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食安办提示,若因不慎误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豚鱼而出现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应立即采取催吐等前期处理,并前往医院救治。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河豚鱼及其产品的,请及时拨打12331向食药监部门投诉举报,如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