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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及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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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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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CAS31-2006)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第三条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第五条  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 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第六条  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


第七条  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 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第三章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第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第九条 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取得:

(一)企业的会计记录。

(二)根据下列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1. 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2.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非现金项目;

3. 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非现金项目。


第十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收到的税费返还;

(三)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五)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的各项税费;

(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的类别。

 

第四章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  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七)投资支付的现金;

(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五章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四条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十五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三)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六章   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

(一)资产减值准备;

(二)固定资产折旧;

(三)无形资产摊销;

(四)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五)待摊费用;

(六)预提费用;

(七)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

(八)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十)财务费用;

(十一)投资损益;

(十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十三)存货;

(十四)经营性应收项目;

(十五)经营性应付项目。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取得或处置价格;

(二)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三)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

(四)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

(二)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

应用指南

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 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等。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 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 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现金流量,是指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二、现金流量表格式 

现金流量表格式分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现金流量表格式。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 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 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一)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格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销售商品、提 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包括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本期预收的款项,减去本期销售本期退回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2)“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 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返还款。

(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经营租赁收到的租 金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购买商品、接 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减去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企业购买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支付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职工薪酬(包括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6)“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本期发生并支付、以前各期发生本 期支付以及预交的各项税费,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

(7)“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经营租赁支付的租 金、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罚款支出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 等价物以外的对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债务工具和合营中的权益。

(2)“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对其 他企业的权益工具、债务工具和合营中的权益投资分回的现金股利和利息等。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 映企业出售、报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包括因资产毁损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

(4)“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183企业处 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相关处置费用、以及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 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含增值税款等),以及用现金支付的应由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

(6)“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取得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对其他企 业的权益工具、债务工具和合营中的权益所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

(7)“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

(8)“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1)至(7)项目外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或流出,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 资金实际收到的款项,减去直接支付给金融企业的佣金、手续费、宣传费、咨询费、印刷费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2)“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而收 到的现金。

(3)“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

(4)“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 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或用现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

(5)“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1)至(4)项目外,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或流出,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4.“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项目,反映下列项目之间的差额:

(1)企业外币现金流量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时,所采用的现金流量发生日的 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的金额(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还包括折算境外子

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比照处理);

(2)“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中外币现金净增加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金额。

(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及列示说明

除下列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比照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列示说明处理: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吸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以及非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各种存款的净增加额。

(2)“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反映商业银行本期向中央银行借入款项 的净增加额。

(3)“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所取得的现金,减去拆借给境内外金融机构款项所支付现金后的净额。

(4)“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发放的各种客户 贷款,以及办理商业票据贴现、转贴现融出及融入资金等业务款项的净增加额。

(5)“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存放于 中央银行以及境内外金融机构的款项的净增加额。

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商业银行以发行债券方式筹集资金实际收到的款项,减去直接支付给其他金融企业的佣金、手续费、宣传费、咨询费、印刷费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三)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及列示说明

除下列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比照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列示说明处理: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本期收取的原 保险合同保费。

(2)“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本期从事再保险业务实 际收到的款项。

(3)“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本期实际支付 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本期发放保户质押贷款的净额。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本期实际向投保人收 取的储金以及投资型保险业务投资款的净增加额。

(四)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及列示说明

除下列项目以外,其他项目比照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列示说明处理: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项目,反映证券公司本期处置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减去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2)“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净增加额”项目,反映证券公司本期处置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减去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3)“拆入资金净增加额”项目,反映证券公司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 款项所取得的现金,减去拆借给境内外金融机构款项所支付现金后的净额。

(4)“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项目,反映证券公司本期按回购协议卖出票 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现金,减去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现金后的净额。


三、现金流量表附注

现金流量表附注适用于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企业。

(一)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披露格式及披露说明 

企业应当采用间接法在现金流量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项目

(1)“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本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等资产减值准备。

(2)“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本期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3)“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本期计提 的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本 期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发生的损失。

(5)“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本期固定资产盘亏发生的损失。

(6)“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7)“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本期发生的应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的 财务费用。

(8)“投资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本期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减去收益后的净损失。

(9)“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项目,反映企业资产负债表“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的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差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项目,反映企业资产负债表“递延所得税负债” 项目的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差额。

“存货的减少”项目,反映企业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的期初余额与期 末余额的差额。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经营性应收项目(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长期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部分及应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的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差额。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项目,反映企业本期经营性应付项目(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长期应付款、其他应付款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部分及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的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的差额。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项目,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内影响资产或负债但不形成该期现金收支的所有投资和筹资活动的信息:

(1)“债务转为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本期转为资本的债务金额。

(2)“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反映企业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本息。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本期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最低租 赁付款额扣除应分期计入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净额。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净增加额”项目的金额应当相等。

(二)企业当期取得或处置其他营业单位有关信息的披露格式

主要项目包括:取得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其中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包括:取得的价格、支付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支付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支付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额、取得子公司净资产等信息。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包括:处置的价格、收到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收到的现金净额、处置子公司的净资产等信息。

(三)披露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有关信息 

企业应当按下列格式在附注中披露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项目的相应金额、以及企业持有但不能由其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比如国外经营的子公司受当地外汇管制等限制而不能由集团内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正常使用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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