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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必须知道: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报送哪些资料?(附资料清单下载)

了解更多点关注→ 房地产建安财税学习平台 2021-12-09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企业财务人员除了熟悉申报表内容之外,也要关注在汇算清缴中,哪些资料是必须同时报送的,哪些资料是可以留存备查的。下面跟大家整理一下必须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当年度财务报表

这个不用多说,唯一的问题是如果报送上去的财务报表发现出现问题怎么办?如果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修改提交,并调整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即可;如果过了汇算清缴期,需要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重新报送,如果涉及到补税或者退税的,还需要重新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当然,设计补税的还需要涉及滞纳金的补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二、关联业务情况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关于什么是关联业务,《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详细说明了八种关联关系和四种关联交易,可自行查询。


三、委托代办汇算清缴报送资料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四、政策性搬迁资料

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汇缴申报时报送《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无需重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阶段报送资料

1、"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一条


六、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资料

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第五条


七、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资料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这里需要注意,无论是债务重组、资产收购、股权收购,还是合并与分立业务,加上后来所得税中明确的资产划转业务,都是用于这里的资料报送情况。虽然不是审批,基本上可以理解为税务机关同意了方可报送成功,汇算清缴成功。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八、九、十条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五条

八、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扣除资料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九、总分机构相关资料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8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8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盟市经营的建筑企业(A类)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七条


附件扫码下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清单(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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