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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频繁有朋友问起房地产企业已完工未交付产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如:某房开企业A项目在2020年6月底完工但一直未交付,请问这部分预收款在三、四季度申报时能否仍然按预计毛利率计算,然后到明年汇算清缴期内结算计税收入及成本,调整为按实际毛利率计算?再如:某房开企业A项目在2020年9月底完工,2021年7月交付,请问2020年四季度、2021年一季度及二季度申报时能否仍然按预计毛利率计算,然后到2021年7月份结算计税收入成本计算实际毛利额?
在会计处理上(旧收入准则),房企对预售收入通过“预收账款”账户核算,开发产品完工交付时确认收入,由“预收账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开发产品完工交付前不结转销售成本,完工后根据配比原则对应结转已售部分的开发成本。
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规定了关于完工产品的确认的三个条件: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
31号文第九条规定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前后所得税处理流程如下图
完工产品单位计税成本的计算,请参照下图:
【案例1】品税阁房地产公司A项目从2019年度开始预售,其中:2019年度收取的预收售楼款总额10900万元,当年度实际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总额为300万元(不含预缴的增值税);2020年度收取预收售楼款总额21800万元,当年度实际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总额为600万元;项目于2021年度9月底竣工备案(达到完工条件),四季度共交付房产结转销售收入27250万元,对应预缴税金750万元;未交付房15套对应预收售楼款5450万(总面积3000平方米,销售合同总额6540万),对应预缴税金150万元(不含增值税),项目计税单位成本为4,000元/平方米,当地毛利率为15%。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如果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无论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所得税,还是按照理论做法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是实务做法的应纳税所得额,三者是相等的。
也就是说,完工未交付产品的预收款无论是在完工时点,还是次年汇缴期,或者在产品交付年度结转计税收入和成本计算实际毛利额,企业总体税负不变,不会造成少缴税款,只是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尽管何时结算计税收入计税成本不影响总体税负,但是笔者要提醒的是,实务中对于完工未交付产品的所得税如何处理,应充分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高度注意税务稽查风险。因为依据31号文等政策规定,开发产品未在完工时点结算计税收入计税成本属于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延迟纳税,存在被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2020年5月就有一家国内知名房地产公司由于推迟结算时点被加收数百万元滞纳金的真实案例。
笔者的观点是,对于在同一年度内完工并交付的开发产品,由于完工时点与交付时点时间间隔较短,因此将收入成本结算时点延迟至交付时或次年汇缴期涉税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对于完工时点与交付时点不在同一年度(即跨年度交付)的情况,建议严格按照31号文等政策规定,在完工年度的汇缴期内(次年5月31日前)结算计税收入计税成本,而不能拖延至交付年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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