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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代喝酒”服务真的靠谱吗?

肇庆司法 肇庆司法 2019-05-13


有人花钱吃饭,有人花钱唱歌;

有人花钱购物,有人花钱按摩;

现在又有了一个新兴产业:

有人花钱酒桌上找人“代喝”

……


  近日,代驾软件“e代驾”上线“e代喝”服务,该服务上线至今,已经覆盖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一线二线36个城市。


  关于代驾,是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和行业准入门槛的。需要从事代驾行业的人有驾驶证并且达到一定的年限、开车技术有保障、没有其它不良记录方能胜任。


  但“代喝酒”则是一个完全不可控的存在。代驾可以有,“代喝酒”却没那么靠谱了。



1填个资料就可成“代喝牛人”


  记者下载并打开e代驾APP客户端后看到,其服务栏确实多出了一项“代喝”服务。介绍页面显示:“e代喝,一款征服酒局的利器。”


  但是这个功能尚无法直接在软件中使用,需要将链接分享至微信中体验。


手机截图 来源:北京青年报


  在打开链接之后,用户可以选择是否允许使用当前的位置。随后就可以点击“找人代喝”。而找人代喝还能根据不同的类别进行针对性寻找,如“按酒量”、“按标签”、“按距离”等。


  记者搜索发现,根据定位能够找到附近数十名代喝用户,每个用户的信息除了昵称之外,分别是啤酒、红酒和白酒的酒量,有需求的人可以通过“给ta留言”与之取得联系。


手机截图 来源:北京青年报


  此外,该服务还有“我也能喝”选项,用户在填写昵称、地址、性别和酒量等信息后,就完成了资料注册,随即就能成为“代喝牛人”。


  此功能一经上线,不少网友纷纷感慨,段子手口中的创意竟然真的变成了现实。但在调侃之余,更多的声音则是在担心“代喝”的风险:“万一喝酒时出现了问题,谁来负责?平台方是否有规范的条款作为约束?”

2平台称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网友小川在使用“e代喝”时发现,找到代其喝酒的对象并不容易。


  小川曾尝试通过“e代喝”的聊天功能与周围近20位代喝牛人联系,一两天后竟无一人回复消息。这让小川怀疑,e代喝的存在是否形同虚设。



  在注册成为“代喝牛人”时,用户无需实名制,地址、性别和酒量等信息均可以自行填写。这让小川有些疑虑,“我不能确定这些信息是否真实,特别是至关重要的酒量,那些自称能喝三斤白酒的,酒量是否要通过e代喝测试?但看这些信息确实无法放心地下单找人代喝。”


  针对网友的疑问,记者联系到e代驾方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e代喝”只是一个交流沟通的渠道,目的是为有“代喝”需求的用户提供便利。如果用户们需要找代喝,可以根据自己需求与代喝方沟通联系。“如果发生意外,一切后果由用户自己承担解决,和平台无任何关系。”


3“免责声明”并不完全有效


  对于种种质疑。此前有媒体记者联系到“e代驾”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几乎是代表公司做出了一个“免责声明”:


  “e代喝只是一个交流沟通的渠道,目的是为有“代喝”需求的用户提供便利。如果用户们需要找代喝,可以根据自己需求与代喝方沟通联系。如果发生意外,一切后果由用户自己承担解决,和平台无任何关系。”



  但是这样的“免责声明”实际上并不是完全有效的,尽管当事人在平台上沟通交流后,是否愿意代他人喝酒,是否签订代喝酒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己的意愿,但是e代驾有责任对通过平台进行的活动进行监管,一旦发现可能出现的酒驾、酒后剧烈运动、酒后聚众斗殴等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报警等相关措施,否则也需要视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用户双方签订的“代喝协议”也属于合同的一种。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法律条文来看,合同是有效的,但是这份合同的内容却太过简单粗暴:雇用一方是否有义务调查对方的真实酒量、是否存在不能喝酒,或因喝酒可能导致的疾病、酒后一旦发生意外或者进行违法犯罪行为,雇佣一方是否需要负责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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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之前先签个责任书?


  最近网络流传着一份“责任书”,上面写明“如因酒后造成本人及他人的一切后果,与本次聚会组织者和参与者无任何关系,全部后果由我自己承担。”


  “责任书”下方还印满了一个个红手印。


图片来自网络


看着一个个鲜红的手印,

都觉得这下就可以安心喝酒了,

你们谁都不用负责任了?


NO!


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以上几条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共同饮酒人签订的这些“免责条款”,由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所以,就算签了这些“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根据近年来一些法院的判例,如果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共同饮酒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无论“酒友”是否明知,都应承担责任,不过“明知”时责任较大。


强迫性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赔偿亦只是相应的。


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视情况而定,若醉酒到无法自控,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将其送往家中或医院,若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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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方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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