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普法之一】@肇庆人 面对疫情防控,以下这些法律法规底线不能碰
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疫情的防控成为了万众关注的焦点。
疫情面前任何人都无法置身事外。
法律法规是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依据和保障,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高效运行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
为此
肇庆市司法局、肇庆市普法办
告诉大家
以下这些法律法规底线不能碰!!!
No.1
不聚集——禁止宴会等大型活动,未经报批不得组织群众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新闻链接:肇庆发布公告,提出落实一级响应七项措施
No.2
戴口罩——2020年1月26日起(终止日期另行通告),不能在指定的公共场所不戴口罩!!!
根据《通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规定,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No.3
不得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任何人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的,不能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No.4
不得编造、散布不实信息——不能在网络平台编造、散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不实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No.5
不得擅自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人员个人信息——不能擅自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互联网方式或其他方式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人员、疑似病人、确诊病人个人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No.6
不得恶意传播病毒——不能明知携带确诊或疑似传染病病原体而参加集会、聚餐等群体性活动,恶意传播病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明知而实施上述行为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No.7
不得哄抬价格——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趁机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按规定明码标价、第十四条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大幅度提高价格”等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No.8
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能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三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No.9
不得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危险物资——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危险物资!!!
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大市民不要过于担心,只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齐心协力,共同防疫,一定会打赢这场看不见硝烟的防“疫”战。
最后,为大家奉上一段顺口溜:
肇庆人,不乱窜,冠状病毒在作乱
不拜年,不聚会,红白喜事全辞退
勤洗手,多通风,一日三餐在家中
要出门,戴口罩,人人健康最重要
外省归,请报告,隐瞒疫情要追究
镇村组,正忙活,全市人民要配合
心连心,手牵手,干群齐心病毒走
不紧张,不添乱,共同打赢防控战
猜你喜欢
◆以最真挚的情感向祖国表白:市司法局干部职工唱响《我和我的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