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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和辱母有一毛钱关系吗?

2017-03-31 夜色 新潮沉思录


南方周末一则杀死辱母者的新闻一经发表既成热点,于是乎平地挽起狂澜,各大新闻媒体纷纷表态,网民们义愤填膺,各位大V公众号也忙不迭的表达各种立场,从各种深度各种角度来分析刨析辨析等等,经过几天发酵,最高检,最高法,省市各个部门都宣布要来检查督导调查彻查,真的好不热闹。


实事求是讲,这个案件很普通,在现实世界里种种因为民间非法集资高利贷酿成的案件不计其数,唯一不同的是这次被南方系记者成功的挑起了这个脓疮,中小企业难以生存的现状,对高利贷的纵容和各种金融创新以及非法集资对大众的伤害才是这个案件的根本,讨论这个案件,或者说不再希望此类事件的重演,能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民间资金流向和使用才是最重要的。


但随着南方系将水搅混并炒热之后,这次事件就已经变成了一起典型的舆论干涉司法的事件。南方系记者给这个新闻注入了凌辱,母亲,黑社会,高利贷,警察不作为等等吸睛因素作为噱头,一如既往的使用了单方面的描述,用各种春秋笔法成功的塑造了他们真正企图影响社会大众潜意识的目的:政法机关和黑恶势力勾结。



在子弹飞了几天后,我们在更多的获取了南方系记者没有说出来的真相后,知道了被侮辱的母亲原来也不是白莲花,全家都因为涉及非法集资,利用自保互保骗贷失信,在法庭上不承认自己亲笔签字画押的借条,一时间又让普通大众得出洪洞县里无好人的印象。


其中的警黑勾结问题,南方系记者根本没提到的是放高利贷指使他人的那位债主早在去年就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批捕,这事记者没法写啊,写了还怎么塑造一个被警黑勾结迫害的为母亲复仇的热血男儿的悲情呢?苏银霞在资金链崩溃后被各路债权人追讨债务早不是秘密了,派出所接到报警,到了现场,一问情况,一方说打人了,一方说没打,于是带苏银霞在门口询问情况,然后发生了于欢打算离开被阻止继而捅人的事情,只是这是不作为吗?而且这中间过程也与南方系的报道大相径庭。



在南方系记者笔下,于欢是一个不堪忍受母亲被辱,愤而刺伤人渣的血性男儿,如果于欢真是这么做了,好歹还能说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但是从一审判决书,得到的却是于欢是在警察到场后,其母已经摆脱对方控制,于欢打算离开被阻止后持刀连捅四人,而且是背刺……那么这种情况,定罪故意伤害,按照一死三伤的后果判处无期,并没有什么问题。无期徒刑如果表现良好,一般可以获得减刑。网上有提到死者死亡原因和不及时救治有关 ,刺伤不能算全部原因,这中间或可有重新量刑余地,但这与某些人呼吁的无罪论相去甚远。


就这样,南方系用它有多年实战经验和成功案例的造谣手法成功的又制造了一起舆论事件,大众视线被其带跑偏之后,这个案子背后本该获得关注的问题却乏人讨论。一个标榜追求自由民主真相的媒体,却屡屡使用造谣手段混淆视听,干涉司法,妄图煽动公众舆论使用春秋决狱的思维来审判司法案件。这种媒体存的是什么动机,安的是什么心?血亲复仇,春秋决狱的思维来源于传统农业社会,虽然在农业社会其有有道德上和伦理学上的合理性,但却早已不符合高度工业化的当下。在当代提倡这种思维,必然要以损失工业社会必须的秩序和效率为代价。何况,前面已经说明了,这次的事件连春秋决狱都配不上。我们看一下判决书原文于欢的自供:



可以看到,捅人的直接原因是被打而不是辱母,你可以说这种行为可以理解,但这与因辱母被捅相去甚远。不过,想到南方系媒体一贯的屁股位置,或许也能明白这次的煞费苦心的歪曲事实是为了什么了。转移视线,明批暗洗,是他们的看家本领。


我们回过头来说下案件本身,拥有被侮辱的母亲,老赖等多重身份的苏银霞,她的企业只是在经济下行的现状下中小企业的缩影,为了维持企业生存,只能靠贷款借款来维系,为了让企业生存,不得不去饮鸠止渴,硬着头皮去非法集资,硬着头皮向高利贷举债,当资金链崩溃后,整个企业彻底烟消云散。这已经是最近几年见怪不怪的事情了。


根据公开资料,苏银霞近年来涉嫌财务纠纷案件数起,金额超过2000万元。绝大部分为欠债未还。而所有的强制执行均无果。而这样的例子相信绝不在少数。因为地域发展不平衡,资源投入不平衡等等因素,加之目前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很多经营不规范,又无多少竞争力的中小企业都可能陷入这种境地。



除了非法集资,可能还涉及私刻公章诈骗。



当然,这里并不是要批判她,这些与本次事件没有直接关联。举这些事实是说明民间中小企业经营者与集资借贷之间的问题错综复杂,远不是加害者和受害者的简单二分法可以定义。


说完老赖,我们再说高利贷。高利贷合法吗?很遗憾,高利贷不能说都违法,法律只是不支持高于一定额度比例(现在是年息36%)以上的利益。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则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意思就是如果借方去法院起诉,如果协议中利息高于36%,那么36%以内的利息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争取的。但前面也看到了,在苏涉及的其他多起债务案件中强制执行均未果。说明司法强制执行还债的效果很有限。所以这也是催生黑社会性质讨债现象的土壤之一。比如本案中被捅死的混混,吃的就是放债和讨债的饭。



那么,读者可能觉得,36%的利息也不应该存在,都应该规定为违法。这种想法出发点当然是好的。但做为身处现代形态国家中的的公民,有一些基本概念我们要澄清。社会秩序,尤其基层秩序的形成不是直接由司法规定决定,而是源自行政资源的投入,或者是社会组织的自发博弈平衡。司法,只是这个秩序的下限也就是最低保障。昨天的文章里我们提到白毛女。大家都知道建国初期因为革命政权的组织形态和动员力,对于基层行政资源的投入达到了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高峰。因为这种投入,所以才能遏制诸多基层社会自古以来就存在的各种乱象,当然也只是遏制,没有彻底消灭基础。遗憾的是,这种投入客观来说不可能一直维持。随着几十年来基层行政资源投入的减少,基层各种社会组织又逐渐壮大并开始进行博弈。比如南方系鼓吹站台的吴英案中,案件背后涉及到的浙江福建一代的抬会,就是典型的民间博弈产物。还是昨天那个图,很能说明一些人屁股在哪。



又或者同样是南方系,公知精英等鼓吹的市民社会理论,其实就是默认了国家政权对地方的弱控制。用大白话说出来就不比我们这什么地方贤达之类的东西好听多少了。


可以说,36%就是这样一个尴尬的下限。它代表着司法机构对于民间社会组织脆弱的约束力,也代表着国家掌管的金融系统不可能满足所有民间的资金需求,只能留出空间给民间自行解决。这个下限绝对不能说合理,客观上纵容了高利贷现象的横行,加上各种非法集资和所谓的“金融创新”,在经济增长减速的大环境下造成了诸多乱象和纠纷。这些问题早晚需要解决,要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民间资金流向和使用。但如何解决,也不是张张嘴改改法律就可以搞定的,更不是煽动舆论搅混水可以搞定的。这也是这个案件背后真正需要思考和讨论的。


最后,回到案件本身。前面说了这次事件是一起典型的舆论干涉司法事件。在最高检省市都派出各种介入的调查组各种督导检查调查的时候,希望也别忘了这个严重践踏法律原则的问题,如果说到最后仅仅是对案件妥协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然后拖出两位基层人员背锅来平息事件,这才是对法治精神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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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夜色    妇女之友


北朝老司机,交通行业从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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