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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言论才需要审查?

2017-09-17 acel rovsion 新潮沉思录

本篇文章改了几次,考虑到公众号受众的阅读流畅,取消了所有模型的部分,仅作简单介绍,如果有需要的,大家可以自行搜索相关论文。


首先自由权作为自然权利的同时,其作为价值观从源头上来自于霍布斯早期的论述,即保证自然权利论即是保证自然人的天性并以此保证生命的自由。这种自由在自然状态中是不可受外界影响的自由,而由于人性的弱点会导致最终的无序争夺,而因此,我们让度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一个利维坦(公共权威),以衡定整个组织体的秩序,而我们让度的自然权利就成了制度性权利或者是派生权利。而作为政府执行权的派生权利在成员不违反社会契约之时,是不能反过来干涉作为自由的自然权利。所以言论自由在保守主义者或者古典自由主义者这里是保证自然权利不被侵犯。



而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由观就不太一样(所以古典自由主义者或者自由意志主义者认为卢梭的左派论调是社会主义),他认为我们从自然状态的自然权利系统中由组织性脱离出来,实质上将所有的自然权利让度给了社会契约以换取完全的社会权利,而这个社会权利在人民主权的框架下,对于所有社会成员都是平等,由于社会权利平等,我们才有政治自由(否则权力上位者可以对下位者进行权力压制)。而我们缔结的社会契约最终产生政府,而政府的主权来源是人民主权,其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公共意志”,而公共意志是就是通过言论进行诉求和权力表达。。所以言论自由在此处是保证公共意志的可执行性,从而使得主权递交给执政体的合法性得到保证。


当然,从约翰密尔的角度来说,从最大幸福假设而言,对于人类本身由于处于社群和文化不同的现状,实质上言论限制属于对于人本性苦乐表达的一种压制。那么言论自由本身也是幸福功利在现有组织性下的一种诉求。


而从言论自由要过渡到新闻自由,来自于约翰基斯的《媒体与民主》,后面弥尔顿算是进行了更广泛的探讨。实质上在启蒙时代,由于欧洲各国都出现了资本主义变革,而在这个风潮中无论是埃德蒙伯克的保守主义,玛丽沃夫斯通克拉夫特等人的早期共和主义,卢梭孟德斯鸠的论调,都是倾向于引述启蒙前期的理性主义风潮。


那么在弥尔顿的探讨中,如果我们假设人的本性是理性人,且可以通过理性进行组织性建构以及形成法律实体,那么由集体对社会舆论以及公共意志进行选择,就体现在新闻出版自由和书籍出版自由上,并成了一种纠错机制,我们自由地展开政治诉求并且所有人最后形成言论加总,它总会呈现出一种妥协的态度,这样既避免私人或者社团结党造成小规模犯蠢,或者情绪联动,也同时防范权力者对于公民政治的感染,相当于一种纠错机制,这至少是最不坏的一种机制。这是新闻出版自由的早期依据,也是现在大部分保障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法律条文的思想源头。



但是这种东西容易遭到强功利主义者的诘问:


1,人只是有限理性的脆弱生物,而不是理性人。人很容易造成情绪联动而形成集体无意识,这种无意识中只跟随言论者的煽动,而毫无自持,最有效的就是煽动对立和仇恨。(例子是法国大革命)


2,所有人的妥协不一定是最优方案,甚至不能保证它不会走向最坏(基本上证据都是引述的法国大革命)。

3,人是有限的利己同时也是有限的利他。那么最终妥协可能不是一个静态的成文方案。


4,新闻自由并不能保证前提中的言论表达的平等,对于话语权的争夺同样会导致无序争夺。新闻出版者本身也就是一种社会团体,它既不是单纯的渠道,也不中立,也服从商业原则。(喜欢举的例子,多半又是法国大革命,尤其是“无裤党人”。)


所以约翰密尔给了个辩护方案,我们展开新闻出版自由或者说言论自由的根本原因不是单纯的维护什么秩序或者权利体系,也不能直接保证我们现有系统运行正常,他完全可能会导致现有社群崩溃。我们遵从新闻自由或者说公共言论自由的本质是建立了一类“公开辩论”的机制,而公开辩论从功利上至少能够给一切生活或者政治实践提供一种妥协的前提,我们才能将价值尺度的共识调整到接近于“正确”,这样我们的社群才可能有所发展。


从波斯纳的角度来说,在这个市场上任何的物品都可以自由的交易,甚至是“思想”。(霍姆斯说“我们所欲求的至高之善惟有经由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容易获得──亦即要想测试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将之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上,看它有无能力获得认可。”)



为了维护思想市场的充分的自由的竞争,假设下列条件:


X:言论表达在一定环境下可能带来的危险而必须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压制。

 B:来表示受挑战的言论的收益;

H(代表危害):表示允许该言论的成本(火灾、逃命、骚动、叛乱等等);

P:来表示若该言论被允许则成本实际实现的概率;

D:(跟p一样,介于0到1之间)来表示未来的成本或收益对现在的成本或收益的换算率;

用n来表示若该言论被允许言论发生与言论实现产生的危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之间的年头(或其他时间单位)数;

A:执行禁止言论的管制的成本,则这一言论应当被允许的条件,当且仅当:

(1)B≥pH/(1+d)n;+O-A


即,当且仅当言论的收益等于或者大于其成本除以成本的概率和未来性,然后减去执行禁令的成本时,才应当允许这一言论。不等式(1)还可以重写为:这一言论应当被禁止的条件是,当且仅当: (2)pH/(1+d)n+O≥B+A


即,当且仅当言论的预期成本大于言论的收益与执行禁令的成本之和──禁止的成本还包括证明这一禁止为正当的成本,这一言论才应当被禁止 。



对于公众言论我们的最佳策略是:


在能够保证言论追责(也就是通过强制力和自律保证言论者对自己的言论负责)这类有效机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出现直接能够损害到社会效益和机制运行(比如在战争时期散布谣言啊,具有职业责任契约的媒体人进行弯曲性报道啊,等等),我们能够做到禁止。那么在以上两个条件满足下,保持“言论自由“,是最有效率的一类方案。


那么我们保证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共言论自由,就至少相对而言是最优的方案,而引向最坏结果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而在Guido Calabresi的体系中“益品 (Merit Goods)”也是一个中间概念。这个中间概念无法被定价,且无法被真正交易(或者说进行自由交易会导致帕累托改退).其次在公共选择上,将益品设置成类似于公共品的概念,同时考虑道德成本和道德偏好。于是说,实际上对于道德选择来说,益品此时和公共品一样,被受政治权力制约的市场和遵循市场逻辑的权力机制同时调节,并且无私行为或者道德行为实际上都依赖于某种目的性的道德价值。


那么本身政府在道德市场的行为就是处于左右调节的角色,所以不存在“是否能审查”这一条,而是在实际的言论市场机制中,政府本身实现古典式均衡的作用于是审查就包括政府作为调节的审查,以及参与者基于道德成本的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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