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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法院的判决,赤裸裸地侮辱了我们

2017-03-29 聊城趣事

来源:大雪热饮

文/颜雪明

山东青年于欢刺伤辱母歹徒致死,竟被判无期徒刑,令人气愤之极。我第一时间冒出来的想法就是,这些办案的警察、检察官、法官,难道你们都不是人养的?

情绪化不好,但面对这样的判决,没有办法不情绪化。待情绪稍稍平复,我们再从法律角度冷静分析。

有些人说于欢造成一死四伤,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应负刑责,只是判得重了一些。这种观点貌似公允持中,其实与本案法官没有本质的区别。

什么叫防卫的必要限度?歹徒没有拿刀,你就不能拿刀?歹徒拿出了他的生殖器,你拿什么?一个青年,长期被一群流氓纠缠、侮辱、殴打,他都忍了,当歹徒当着他的面侮辱他的母亲时,如果他再无动于衷,那还是一个男人、一个儿子吗?特别是当警察到场却不阻止犯罪,而要开溜时,他还能有什么选择?他这时拿起刀来自卫,是行使自己的神圣权利,是维护天下母亲的尊严,是替天行道。每一个天良未泯的人,在同样的处境下,都会这样做。

那些批评于欢防卫强度过大的人,为什么不看看侵害的强度?11个流氓对付一对母子,用尽最下流的侮辱手段,这与当着丈夫的面强奸妻子、当着父亲的面强奸女儿,有什么区别?对这样的施暴者,予以再重的反击,都不过分。

法律上所说的合理的防卫强度,绝不是指侵害者没有动刀,你就不能动刀,如果这样,肌肉发达、练过点拳脚的流氓就无敌于天下了。合理的防卫强度,必须结合侵害的性质、急迫性、防卫者当时可能采取的措施、措施的有效性等种种因素来衡量。2010年湖北的邓玉娇案,她在面临强奸威胁的情况下,慌乱之中剌死了施暴者,后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是我国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一次最好诠释。

刑法理论上强调防卫强度,主要是为了防止行为人以防卫为名而行侵害之实。但从此案来看,于欢母子绝无任何挑逗,一直处于忍受、避让的状态,最后之所以发展到一死四伤的严重后果,完全是歹徒一手造成、咎由自取。

于欢在精神濒临崩溃、寡不敌众、绝望无助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把防卫强度控制在既保护自身安全,又不伤害对方身体的所谓“合理范围”内,这种本事,除了在武侠小说、电视剧里,还有谁见到过?

警察是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有全副武装,然而面对一个拿木棍的访民,竟然开枪直接击毙(2015年5月黑龙江省庆安县火车站,农民徐纯合被警察开枪打死),这时候怎么不说他的防卫强度远远超过必要限度?专业执法人员可以合法滥用暴力,而老百姓只能逆来顺受,这还讲不讲一点道理?

正当防卫制度的法理基础,是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不受侵害的神圣权利。在遭受不法侵害、得不到公权力保护时,实施自卫与自助,完全是天然的、正当的、合法的权利。而故意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违法者,其行为既为法律所禁止,其实施违法活动时的人身安全,当然也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侵犯他人,本身就是风险性极高的行为,他既不把别人的生命当回事,也不把自己的生命当回事,有什么理由,在侵害他人的时候,还要让被侵害人保证他的安全?他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重大代价以至丧生,正是自食其果

正确的处理于欢案件,我认为除了已死的流氓不再追究刑责之外,其它10名犯罪分子,都应当根据其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别追究伤害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对其幕后的指使者,应当追究其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对到场而不制止犯罪行为的警察,应当追究其玩忽职守罪。

从重庆、天津、福州等地曾经发生的警匪勾结情况看,黑社会组织的后台往往就是政法机关负责人甚至最高首长。本案中我们有理由怀疑,没有政法老板罩着,给黑社会混混一百个胆子,他也不敢嚣张到这种程度。这也才能解释,为什么案子判成这样。

雷洋案给我们造成的伤痛尚未平复,于欢案又重重地刺激了我们。我在看这个案子时,感受很像于欢:他是被迫观看母亲被辱,我们是被迫观看法治被污辱、人性的尊严被践踏。黑社会的生殖器侮辱了我们每一个人。

是可忍,孰不可忍!于欢为了维护母亲的尊严豁出去了,我们难道不应当为了法治的尊严、人性的尊严拍案而起、挺身而出?

如果此案不能得到根本的纠正,它将淹灭人们对中国法治的最后一点幻想,将夺去人们对中国司法机关的最后一丝尊敬。民众今后只能寄希望于邓玉娇、贾敬龙、明经国式的自力救济,只会盼望更多的胡文海、杨佳、夏俊峰。

供职于公检法的朋友,如果在这个案件中你还是用屁股决定脑袋,请你今后不要再抱怨警察殉职、法官被害,民众无动于衷甚至冷嘲热讽,答案就在这个案件当中。当你们与黑社会合谋,彻底地侮辱了一个母亲、一个血性男儿,彻底地侮辱了我们做为人的尊严的时候,我们只能期盼上天对你们的报应,来得更猛烈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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