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其他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擅自发行股票罪、妨害作证罪、盗掘古墓葬罪、虚假广告罪、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盗掘古墓葬、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骗取贷款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行医罪、诽谤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最高法公报案例2010.09)
【裁判摘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2.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诉万才华妨害作证案(最高法公报案例2012.12)
【裁判摘要】行为人为逃避债务,伙同他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3.虚假诉讼中妨害作证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司法2012.24.062)
【裁判要旨】妨害作证罪中的他人既包括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原告、被告、证人等,也包括诉讼中的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还应当包括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在虚假诉讼中,帮助、指使案件当事人作伪证,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按妨害作证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2)甬鄞刑初字第1356号
4. 一审辩护人在二审中妨害作证之定性(人民司法2009.20.025)
【裁判要旨】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辩护人应指刑事案件各诉讼阶段的辩护人,而不限于某一阶段的辩护人。同一案件的一审辩护人虽未担任本案二审辩护人,但只要该辩护人利用其曾为一审辩护人的特殊身份,在二审中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也应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论处。
【案号】一审:(2008)五刑初字第5号 二审:(2008)海南刑终字第77号
5. 盗掘古墓葬罪的既遂与未遂(人民司法2009.2.024)
【裁判要旨】盗掘古墓葬罪属行为犯,被告人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即为犯罪既遂,不以挖到墓室和窃得文物为犯罪的既遂要件。
【案号】一审:(2008)临刑重字第4号
6. 虚假广告罪的主体认定(人民司法2009.6.016)
【裁判要旨】一、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适格主体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司法实践中大量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私营独资合资企业,如果不具有法人资格,无论是否体现为组织的集体意志,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均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二、行政规章禁止自然人发布医疗广告并不等同于自然人不符合虚假广告罪的主体要件。自然人违法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07)江刑初字第631号
7. 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2009.8.057)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国家机关证件复印件上对相关内容加以变造,并采取再复印的手段骗取合法证件,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该行为应当从其目的行为发生之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案号】一审:(2008)江刑初字第0383号二审:(2008)扬刑一终字第0087号
8.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司法2009.14.014)
【要点提示】行为人多次虚开后,向多人出售假发票6000余份,属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案号】一审:(2008)惠刑初字第116号
9.抽逃出资、虚假出资与虚报注册资本的区别及认定(人民司法2010.16.062)
【裁判要旨】行为人为公司增资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在验资后登记变更前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处罚,而非虚假出资罪或者抽逃出资罪。
【案号】一审:(2009)绍越刑初字第666号二审:(2010)浙绍刑终字第24号
10.注册资本由其他公司垫付后被抽回之行为辨析(人民司法2012.08.074)
【裁判要旨】在行为人不经手资金的情形下由其他公司实施垫资行为并代办法定验资手续,且这种垫资款在公司还未成立前即被抽回,应认定为一种虚假出资行为。另外,由于这种虚假出资行为主要是针对其他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进行的欺骗,而并非针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进行整体虚报注册资本,因而不能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
【案号】一审:(2011)嘉刑初字第604号二审:(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124号
11.聚众扰乱医院秩序的刑责认定(人民司法2015.22.010)
【裁判要旨】采取聚众围、堵、打、砸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多名医务人员受伤,情节严重,致使医院医疗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号】一审:(2014)安刑初字第692号
12.网络传销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司法2013.18.014)
【裁判要旨】网络传销组织吸收使用的管理人员,在传销过程中积极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和从事传销管理工作,对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了策划、布置、指挥、协调等关键作用的,即使其不是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者,仍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如其行为已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
【案号】一审:(2013)浦刑初字第0063号
13.非法狩猎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的罪数认定(人民司法2012.10.069)
【裁判要旨】非法狩猎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对行为人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分析现有的关于猎捕犯罪的罪数观点,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立法渊源出发,根据罪数理论分析得出结论:当同时触犯数罪名,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危害后果具有一致性时,应择一重罪处罚,触犯其他罪名的情节则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案号】一审:(2012)浦刑初字第195号
14.多次盗掘古墓葬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2012.14.055)
【裁判要旨】行为人针对同一座古墓葬,在一联系紧密的时间段内连续多次盗掘的,应认定为一次盗掘;行为人在同一时间段内连续盗掘不同座古墓葬的,应按古墓葬座数认定盗掘次数。
【案号】一审:(2011)浙杭刑初字第228号二审:(2011)浙刑三终字第230号
15.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人民司法2015.06.019)
【裁判要旨】对非法采矿罪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应结合非法采矿的非法获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及其他情节进行认定,其中非法获利应根据所涉矿产的销售总额进行认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虽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还须按照相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经查证属实后方可认定。
【案号】一审:(2014)台黄刑初字第936号
16.强行夺取被行政机关扣押的本人财产之性质(人民司法2010.22.056)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合法扣押他人财产所形成的占有权,来源于他人对扣押财产的所有权这一本权。拟制公共财产权不能对抗财产所有权。在财产所有人非法夺回被扣财产而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时,必须考察其是否有后续索赔行为或默认获赔行为,否则,不能以财产犯罪认定之。而应考察手段行为是否具有暴力性,并参照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立法精神,把握行为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侵犯这一客体实质,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为宜。
【案号】一审:(2009)海刑初字第1128号二审:(2009)一中刑终字第3502号
17. 以泄愤为目的擅自买卖他人股票之定性(人民司法2009.2.069)
【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观上为泄私愤,意欲造成他人损失,客观上侵入被害人股票账户后对股票擅自操作,实施抛卖股票和高买低抛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数万元,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客观要件,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案号】一审:(2008)黄刑初字第119号
18.在境内多次接应外籍偷渡人员构成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在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组织行为通常指我国人员偷渡境外之情形,但对于先后多次为多名外籍偷渡至我国境内的人员安排住宿、掩盖身份、介绍工作等接应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有较大分歧。从法益保护、司法解释的理解、犯罪具体行为的评析三个角度看,接应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的系列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犯。
19. 以假冒质押物骗取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人民司法2009.4.018)
【裁判要旨】同题。
【案号】一审:(2008)仪刑初字第34号
20.伪造自己合法证书是否构成犯罪(人民司法2011.20.068)
【裁判要旨】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伪造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本案行为人为就业需要和贪图便利,伪造自己此前已经合法获得的证书,符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伪造的证书尚未使用,更未用于非法用途,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
【案号】一审:(2010)天法刑初字第961号
21. 伪造、买卖证件代办房产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定性(人民司法2010.12.060)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伪造建设局、规划局等相关国家机关证件的手段,骗取国家机关房地产权证,从而向委托代办房产证的企业收取相关费用。被告人骗取房产证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房地产所有权证管理秩序,但我国《刑法》对骗取房地产权证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罪名。依照牵连犯理论,最终本案以实施犯罪行为所采用的手段所触犯的罪名来定罪处罚,即定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案号】一审: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09)甬余刑初字第1053号
22.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情节的认定(人民司法2017.11.045)
【裁判要旨】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属刑法加重情节。认定造成就诊人死亡情节,应区分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或者说将逻辑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相区别。被告人非法行医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得出被告人要承担造成就诊人死亡刑事责任的结论。
【案号】一审:(2014)丰刑初字第1011号 二审:(2015)二中刑抗终字第16号
23.非法行医案中因果关系的把握(人民司法2015.12.100)
【裁判要旨】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可以认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如果行为人的诊疗行为在致就诊人死亡的多个原因中不居主导地位,即参与度不高于50%,不认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但可以按照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处理。
【案号】一审:(2012)朝刑初字第3355号二审:(2013)二中刑抗终字第346号
2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人民司法2011.16.007)
【裁判要旨】非法进行节育手术,造成就诊人重伤,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根据伤残等级,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进行判定。
【案号】一审:(2010)嘉刑初字第575号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129号
25.利用网络诽镑犯罪自诉案件的审查要点(人民司法2016.14.042)
【裁判要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被害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审理网络诽谤犯罪自诉案件,应充分认识上述规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用足、用活该条规定,解决网络诽谤被害人因举证能力不足导致无法追究诽谤人刑事责任的问题。诽谤罪自诉案件往往交织着名誉权侵权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在先的名誉权侵权纠纷,受理诽谤罪自诉案件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
【案号】一审:(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29号二审:(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494号
26.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犯罪的区分认定(人民司法2014.18.017)
【裁判要旨】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要准确区分二者的犯罪构成。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特定自然人、侵犯公民人格和名誉权的,应认定为诽谤罪。而网络寻衅滋事一般针对的是单位、不特定的多人或者公共事件,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该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仅指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等造成的网络秩序混乱,同时也要求造成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案号】一审:(2013)朝刑初字第2584号
27.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8号)
【裁判要点】1.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刑事立案前为其垫付了劳动报酬的,也不影响追究该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28.有无支付能力不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人民司法2014.10.051)
【裁判要旨】用工主体在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出于躲债目的逃匿,脱离有关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管,既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又扰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依法处置,因而,其有无支付能力不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
【案号】一审:(2013)宝刑初字第0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