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恐怖信息类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2017-08-10 刑事正义 刑事资料大全
【特别声明】"刑事资料大全“是”刑事正义“微信公众号的附属号,本号所发文章均将在”刑事正义“公众号中整理统一发布,建议长按下方图片识别二维码关注。

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9号)


【裁判要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0号)


【裁判要点】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3.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1号)


【裁判要点】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4.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司法2009.4.015)


【裁判要旨】行为人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并在互联网上予以传播,虽然未被他人点击即被网管发现并删除,但不影响其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既遂。

 

【案号】一审:(2008)扬维刑初字第153号二审:(2008)扬刑一终字第0072号


5. 编造并发布虚假地震信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人民司法2009.6.014)


【要点提示】虚假的地震信息完全具备虚假恐怖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属于虚假恐怖信息的范畴。行为人在发生特大地震后余震不断的特殊时期,非法侵入地震局官方网站,编造并发布虚假地震信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恐慌,其行为性质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案号】一审:(2008)雁刑初字第342号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