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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类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2017-08-10 刑事正义 刑事资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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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内幕交易类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4号)


【裁判要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法定刑的全部援引。其中,“情节严重”是入罪标准,在处罚上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全部法定刑处罚,即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依照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处罚。


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最高法公报2012.10)


【裁判摘要】行为人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违反规定,利用掌握的未公开的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先于或同步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情节严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定罪处罚。


3.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春宝、陈巧玲内幕交易案(最高法公报2013.01)


【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对证券交易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时,属于内幕交易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知情人员与关系密切人共同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买卖交易罪定罪处罚。


4.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人民司法2014.02.029)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对证券交易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的,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知情人员与关系密切人共同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内幕交易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0)通中刑二初字第0005号


5.利好型内幕信息复牌后未兑现的违法所得认定(人民司法2014.08.035)


【裁判要旨】对利好型内幕信息在复牌后兑现的,不论在复牌日还是复牌日之后抛售股票,均应以抛售后的实际获利认定为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如果复牌后没有抛售而是选择继续持股的,则应以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账目获利认定为违法所得。 


【案号】一审:(2013)沪一中刑初字第51号二审:(2013)沪高刑终字第95号 


6.内幕交易案中对购买股票原因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人民司法2014.12.021)


【裁判要旨】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向证券监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如实供述本人职业、身份、所了解的内幕信息、所交易涉案股票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在刑事立案后亦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的涉案股票交易行为与知悉内幕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属于司法认定范围,被告人对购买股票原因的辩解属于性质辩解,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 


【案号】一审:(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191号二审:(2013)沪高刑终字第28号


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2013.04.013)


【裁判要旨】基金公司经理违反规定,利用其控制的个人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所管理的基金多次买卖相同股票,情节严重的,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操控的股票交易与其职务行为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存在客观联系,即使没有造成相关股票股价异常波动,仍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论处。


8.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内幕交易罪的认定人民司法2011.20.009)


【要点提示】被告单位上海祖龙公司、被告人陈榕生身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掌控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注入的有利时机,大肆买卖公司股票,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严重破坏了国家的证券管理秩序,依法应以内幕交易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9)厦刑初字第109号二审:(2010)闽刑终字第398号


9.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审查与认定(人民司法2009.18.020)


【裁判要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定罪关键是要准确界定内幕交易知情人员,认定内幕信息的内容、形成时间、内幕交易的具体表现行为及其之间的关联。此类案件审查难度大,在缺乏被告人供述或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必须正确把握证据之间的关联。只要客观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链条,应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8)天法刑初字第689号二审:(2009)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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