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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精解】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2017-09-04 刑事资料大全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1、本罪的主体是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其他非主观原因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持伪造、变造的护照、偷渡等手段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的行为。

  • 中文名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编    号

  •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 性    质

  • 犯罪

  • 主    体

  • 负责办理护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目录

  1. 1 概念

  2. 2 相关条文规定

  3. 3 立案标准

  4. 4 相关说明


概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相关条文规定


《刑法》有关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条文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 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

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相关说明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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