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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证据规格及应注意的问题

2017-09-13 刑事资料大全


来源:基层警务


一、证明受贿案件实体方面的证据


受贿案件实体方面的证据,就是按照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受贿犯罪、犯罪行为轻重的证据,以及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的证据。具体如下:

(一)证明本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受贿罪主体方面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主要包括:

1、证明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或户口卡;

(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如果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时,还需调取出生证明;

(4)如果涉及犯罪嫌疑人的精神是否正常时,还需做精神病鉴定;

(5)如果涉及犯罪嫌疑人系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时,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证明;

(6)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7)相关证人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曾用名)、国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民族、籍贯、婚姻状况和居住地等个人自然情况,并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和职责的证据

根据受贿罪犯罪主体的不同情况,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和职责的证据分以下三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收集以下证据:

①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的书证,包括: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国有公司、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档案等;对于无法提取上述证据的,可以通过该单位或其主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来判断;对于国家机关的单位性质一般不需要收集书证证明;

②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书证,包括:干部登记表、职工登记表、聘书、聘用合同、干部履历表、任免文件(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任免书、任免决定)等;对于经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免、批准等程序产生的职务,还需收集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公告;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职责的书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工作制度、相关会议纪要、工作分工文件等;

④本单位或上级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身份、任职时间、职责的说明材料;

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⑥相关证人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范围。

(2)犯罪嫌疑人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收集以下证据:

①证明委派单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书证;

②证明受委派单位属于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书证,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档案,非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登记档案等;

③证明委派单位和受委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据,包括:委派单位与受委派单位之间存在合作、合资关系的相关协议、公司章程,委派单位与受委派单位之间存在人事、业务、财产管理关系的相关文件,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等;

④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提供的干部登记表、职工登记表、聘书、聘用合同、履历表、任免文件(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任命书、任命决定)等书证;

⑤委派单位提供的证明委派性质的证据,包括:委派单位相关会议记录、委派决定文件、委任书等书证以及相应说明材料;

⑥受委派单位提供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在受委派单位的职务、职责的有关书证及相应说明材料;

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⑧相关证人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国有单位的委派人员,并因委派而在受委派单位从事公务,并确定犯罪嫌疑人从事公务的职责范围。

(3)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收集以下证据:

①证明犯罪嫌疑人本职所在单位性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所在单位性质的证据,以及从事公务的法律依据;

②犯罪嫌疑人本职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本职身份、职责的书证;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本职单位,则由其住所地公安机关或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应说明材料;

③犯罪嫌疑人依法从事公务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依法从事公务的身份、职责的书证,以及相应说明材料;

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⑤相关证人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并确定犯罪嫌疑人从事公务的职责范围。

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发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2号令发布)规定,国有事业单位改称为“事业单位”,非国有事业单位改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刑法规定的名称“国有事业单位”、“非国有事业单位”有所不同。

3、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还需收集以下证据:

(1)犯罪嫌疑人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有关书证,包括:人大代表证书或政协委员证书,人大或政协相关决议、公告等;

(2)犯罪嫌疑人辞去或被罢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有关书证,包括:辞职信,人大或政协相关决议、公告等;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4)相关证人证言。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以确定在立案、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报请、通报等法律程序。

 (二)证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受贿罪主观方面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利用本人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或索要财物故意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受贿的动机、目的;

(2)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

(3)有无收受或索要财物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和具体内容;

(4)收受或索要财物与利用职务便利(或利用职权、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间的关联;

(5)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是否有据为己有的故意;

(6)在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后接受财物的,是否有约定及约定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内容;

(7)共同犯罪的,通谋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形成何种内容的共同受贿故意;

(8)是否存在掩盖犯罪的预谋及具体行为。

2、证人证言

(1)请托人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利的目的。

(2)其他知情人证言。如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同事、特定关系人等证人,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或索要财物的故意等。

3、物证

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将财物据为己有或处理财物的物证等。

4、书证

包括证明受贿犯罪动机、目的的日记、笔记等。

5、其他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证据

在收集受贿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时,既要收集言词证据,也要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其他证据,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通过综合运用多种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自己行为的实质是“权钱交易”,即明知其职务行为与收受(或索要)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对价性。

(三)证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证据。

根据受贿罪客观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还包括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承诺包括明示和默示。“收受型”受贿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两方面的内容。至于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是物质利益还是非物质性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收受型”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与请托人的关系;

(2)请托的具体事项,及对请托事项的态度;

(3)是否办理了请托事项,办理请托事项的过程;

(4)如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办理请托事项;

(5)是否因办理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收受财物原因、时间、地点、次数、数额,及财物的种类、形式、包装物、数量等特征;

(6)是本人,还是指定或授意他人收受财物;

(7)是否因办理请托事项而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谋取了何种利益,利益是否正当;

(8)谋取利益与收受财物是否存在关联及存在何种关联;

(9)共同犯罪的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确认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还是从犯或胁从犯;

(10)所收受财物的处理情况;

(11)是否有其他人在场或知情;

(12)有无将收受的财物退还给请托人,及退还的原因、时间、地点、次数、数额等情况;

(13)与请托人之间是还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14)有无掩盖犯罪的行为。

2、证人证言

(1)请托人的证言

①自然情况及履历;

②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③有无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请托事项,是何请托事项,请托事项与犯罪嫌疑人职务的联系,犯罪嫌疑人的态度;

④犯罪嫌疑人是否办理请托事项,办理请托事项的过程;

⑤是否因请托事项获得利益,获得什么利益,利益是否正当;

⑥送给犯罪嫌疑人财物的名义、原因、理由、方式及时间、地点、次数、数额;财物的种类、形式、包装物、数量等特征;

⑦是犯罪嫌疑人本人,还是指定或授意他人收受财物;

⑧所送所送财物的具体来源,相关帐目的处理情况;

⑨送给犯罪嫌疑人财物与谋取利益的进度、程度是否存在关联及存在何种关联;

⑩是否有其他人在场或知情;

11犯罪嫌疑人有无退还财物的意思表示,及退还的原因、时间、地点、次数、数额等情况;

12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2)请托事项经办人的证言

①自然情况及履历;

②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③犯罪嫌疑人提出请托事项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情况,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

④犯罪嫌疑人对请托事项有何要求;

⑤办理请托事项的过程、结果;

⑥请托人是否因办理请托事项而获取利益,获取什么利益,该利益是否正当;

⑦请托事项及办理请托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3)特定关系人的证言:证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的经过及具体内容,收受财物的过程及财物的特征、财物的用途和去向,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相关情况等。

(4)其他知情人的证言。是指能够印证受贿案件客观方面的事实或客观方面事实某一环节的证言,例如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请托人到过受贿地点的目击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为掩盖犯罪事实进行串供、伪造证据的证言。

3、书证

(1)证明请托人所送财物来源的书证,例如请托人提取现金的存折、取款凭证、银行的对账单等,为筹集资金的借条,购买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2)证明受贿事实发生的书证,例如有关记载受贿过程的笔记、日记、信件等;

(3)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收到财物及对财物进行处理、使用的书证,例如相关银行存折、存取款凭证、银行对账单以及购物发票、消费发票等;

(4)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书证,例如相关文件、签字批示、会议记录、合同、资金往来的凭证等;

(5)如果收受的是外汇,还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或中国银行调取收受外汇日期该种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汇兑比率表;

(6)如果收受单位财物的,还需调取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档案,以及该单位关于所送财物的会计资料;

(7)其它书证,是指能够印证受贿案件客观方面的事实或客观方面事实某一环节的书证,例如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请托人到过受贿地点的车船票、停车费发票、餐费发票等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为掩盖犯罪事实进行串供的纸条、伪造的借条等再生证据。

4、物证

包括赃款赃物,用赃款购买物品的实物及照片,赃款赃物的包装,以及对无法移动的赃物现场拍摄的照片等。

5、鉴定结论

包括笔迹鉴定意见书、审计鉴定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估价鉴定意见书等。

6、视听资料

包括能够证明受贿事实的录音、录像等,例如行受贿过程的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及请托人在受贿地点出现的录音录像、关于受贿事实的通话录音等。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第二种类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

索取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暗示的方式。此类型的受贿犯罪,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无论索贿者是否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只要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的,就应当以受贿罪论处。此类型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与相对人的关系;

(2)是否利用及如何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向相对人提出索取财物的意思表示;

(3)索取财物的事由、方式、时间、地点、次数、数额等情况,接受财物的时间、地点、次数及数额,财物的种类、形式、包装物、数额等特征;

(4)是本人亲自接受,还是指定或授意他人接受财物;

(5)共同犯罪的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确认在共同犯罪中是属于主犯还是从犯或胁从犯;(6)财物的处理情况;

(7)是否有其他人在场或知情;

(8)有无将索取的财物退还给相对人,及退还的原因、时间、地点、次数、数额等情况;

(9)与相对人之间是否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10)是否有掩盖犯罪的行为。

2、证人证言

(1)相对人证言

①自然情况及履历;

②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③犯罪嫌疑人提出索取财物意思表示的事由、方式、时间、地点、次数、数额等情况;

④犯罪嫌疑人接受财物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额,财物的种类、形式、包装物、数额等特征;

⑤是犯罪嫌疑人本人,还是指定或授意的人接受财物;

⑥所送财物的具体来源,种类,相关帐目的处理情况等;

⑦是否有其他人在场或知情;

⑧犯罪嫌疑人有无退还财物的意思表示,及退还的原因、时间、地点、次数、数额等情况;

⑨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是否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⑩有无掩盖犯罪的行为。

(2)特定关系人的证言(参见第一种受贿类型的内容);

(3)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参见第一种受贿类型的内容)。

4、书证

(1)证明相对人所送财物来源的书证,例如相对人提取现金的存折、取款凭证、银行的对账单等,为筹集资金的借条,购买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2)证明受贿事实发生的书证,例如有关记载索贿过程的笔记、日记、信件等;

(3)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索取到财物及对财物进行处理、使用的书证,例如相关银行存折、存取款凭证、银行对账单以及购物发票、消费发票等;

(4)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的书证,例如相关文件、签字批示、会议记录、合同、资金往来的凭证等;

(5)如果索要的是外汇,还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或中国银行调取外汇索取到手日期该种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汇兑比率表;

(6)如果索取单位财物的,还需调取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工商注册档案,以及该单位关于所送财物来源、处理情况的会计资料、银行凭证等书证;

(7)其它书证(参见第一种受贿类型的内容)。

5、物证

包括追缴的赃款赃物,用赃款购买的物品实物及照片,赃款赃物的包装,对无法移动的赃物现场拍摄的照片等。

6、鉴定结论

包括笔迹鉴定意见书、审计鉴定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估价鉴定意见书等。

7、视听资料

包括能够证明受贿事实的录音、录像等,例如索贿过程的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及相对人在受贿地点出现的录音录像、关于受贿事实的通话录音等。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向相对人提出索取财物的要求,相对人因此而给予其财物。

第三种类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犯罪嫌疑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便利条件。此类型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的证据,在前面两种类型中已列出,在此不重复,证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关系,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何影响;

(2)请托人提出请托事项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内容;

(3)请托事项是否正当,对请托事项的态度;

(4)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事项的方式、时间、地点、次数、内容,有何要求;

(5)“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办理请托事项,办理请托事项的过程;

(6)通过办理请托事项,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该利益是否正当。

2、证人证言

(1)“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证言

①个人自然情况、履历,所任职务、职责范围及任职时间;

②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职权或者地位的影响;

③犯罪嫌疑人提出请托事项的理由、时间、地点、方式、次数、内容,对办理请托事项的要求;

④是否实际办理请托事项,办理请托事项的过程;

⑤办理此类事项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⑥请托人是否因办理请托事项而谋取了利益,利益是否正当。

(2)请托人的证言

①个人自然情况;

②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③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

④犯罪嫌疑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

⑤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请托事项的原因、时间、地点、方式、次数,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

⑥犯罪嫌疑人对请托事项的态度;

⑦是否知道犯罪嫌疑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办理请托事项,“其它国家工作人员”办理请托事项的过程;

⑧办理请托事项的工作流程;

⑨是否谋取了利益,何种利益,该利益是否正当。

(3)其他证人的证言,如请托事项具体经办人等证人的证言。

3、书证

(1)证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自然情况、履历,所任职务、职责范围及任职时间的书证;

(2)证明犯罪嫌疑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工作关系和影响的书证;

(3)犯罪嫌疑人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事项及请托事项办理过程、办理结果的书证,例如相关文件、记录、批示、合同等;

(4)证明所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的书证。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第四种类型: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此类型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是否参与了有关“经济往来”,及在参与具体“经济往来”过程中的职责;

(2)“经济往来”具体形式;

(3)其他主管人员、经办人员、参与人员,及在具体“经济往来”中的作用;

(4)给予回扣、手续费的事由;

(5)收受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次数、形式、数额、数量;

(6)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以及违反哪些国家规定;

(7)是否将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8)收受回扣、手续费后的保管、处置情况等。

2、证人证言

(1)“经济往来”对方参与人员的证言

①个人自然情况,所在单位及职务,个人或所在单位与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业务关系;

②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发生的具体经济往来;

③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经济往来”,及在“经济往来”中的职责;

④给予回扣、手续费的理由,是给犯罪嫌疑人个人还是其所在单位的;

⑤给予犯罪嫌疑人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形式、种类、次数、数额;

⑥回扣、手续费的帐目处理情况;

⑦犯罪嫌疑人收受回扣、手续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以及违反哪些国家规定;

⑧犯罪嫌疑人是否将回扣、手续费据为己有;

⑨是否还有其他知情人;

⑩有无掩盖犯罪的行为。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知情人员的证言

①个人自然情况,所在部门及任职情况;

②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经济往来”,及在“经济往来”中的职责;

③“经济往来”的具体内容;

④是否还有其他人员参与“经济往来”,及在“经济往来”中的作用;

⑤犯罪嫌疑人是否收受了回扣、手续费;

⑥犯罪嫌疑人是否将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上交本单位或本部门;

⑦犯罪嫌疑人收受回扣、手续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以及违反哪些国家规定。

(3)特定关系人的证言(参见第一种受贿类型的内容)。

(4)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参见第一种受贿类型的内容)。

3、书证

(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管、负责或承办、参与经济往来的书证;

(2)证明发生经济往来的书证,包括相关文件、记录、批文、合同、协议,资金往来的会计资料等;

(3)支付回扣、手续费的书证,包括相关存取款记录、会计资料、银行凭证等;

(4)证明犯罪嫌疑人收取回扣、手续费以及进行处理处置书证;

(5)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是否收到回扣、手续费的书证;

(7)证明犯罪嫌疑人将回扣、手续费占为己有违反国家规定的书证;

(8)如果收受的回扣、手续费是外汇,还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或中国银行调取收受日期该种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汇兑比率表;

(9)其他书证(参见第一种受贿类型的内容)。

4、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

通过以上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或者其所参与的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活动,等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四)证明本罪量刑情节的证据

受贿罪量刑情节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主要包括: 

1、证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索贿的证据

运用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索贿这一从重处罚情节。

(2)证明犯罪嫌疑人属于累犯的证据

①犯罪嫌疑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②有关释放、假释或赦免的法律文书;

③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明法定从轻、减轻或者 49 31236 49 15289 0 0 3698 0 0:00:08 0:00:04 0:00:04 3698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①证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证据,包括: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的办案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组织的投案记录,接收犯罪嫌疑人投案的有关负责人的证言,代为投案人或者陪同投案人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以信电投案的书信、电子邮件、电报、电话记录等;

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证据,包括:办案机关的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交代材料等;

③办案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说明材料。

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自动投案的自首情形,需要收集以下证据:

①犯罪嫌疑人在调查谈话、被采取调查措施期间或者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证据,包括:办案机关的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交代材料等;

②办案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以及办案机关事先是否已掌握其所交代罪行的说明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证据

①有关单位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的说明材料;

②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的的事实性材料,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检举揭发或提供的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有罪判决书、起诉书、起诉意见书、立案决定书等;

③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④相关证人证言。

(3)证明具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①对于涉嫌受贿的犯罪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情形,运用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予以证明。

②对于涉嫌受贿犯罪中的预备、中止、未遂,以及犯罪嫌疑人属于从犯、胁从犯等情形,综合运用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明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影响受贿罪量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

    (2)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累犯除外);

    (3)犯罪动机,如是因为家庭生活所迫而犯罪,还是因为贪图奢华享受而犯罪等;

    (4)犯罪手段是否恶劣;

    (5)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严重;

(6)案发后的表现情况,如是否存在进行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转移赃物等妨碍侦查的行为,或者积极退还赃款、赔偿单位损失等积极悔改的行为;

(7)赃款赃物退还、追缴情况。

对于以上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2)相关书证、物证;

(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4)相关证人证言等。


二、收集受贿案件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一)受贿与接受馈赠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以“亲友馈赠”为由进行辩解的情形,通过重点收集以下证据进行判断和界定:

1、犯罪嫌疑人与“送礼人”是否存在亲友关系以及日常往来情况;

2、“送礼人”的家庭收入状况;

3、有无接受馈赠的合理、正当理由;

4、接受财物的时间、地点、数额;

5、“送礼人”是否有求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行为;

6、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

7、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8、犯罪嫌疑人收受“送礼人”财物后,是否有对应的回赠行为。

(二)受贿与劳务报酬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以收取劳务报酬为由进行辩解的情形,可通过收集以下证据进行判断和界定:

1、是否存在“提供劳务”的事实;

2、“提供劳务”的时间及形式;

3、“提供劳务”是否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

4、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

5、劳务报酬提供方是否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有具体的请托事项;

6、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此类劳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受贿与借贷行为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予以认定:

1、犯罪嫌疑人与“出借人”的关系;

2、有无合理、正当的借贷理由和借贷的必要;

3、“借款”的去向;

4、是否具有借贷手续,是否约定还款时间;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归还的时间和原因,或者未归还的原因;

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四)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可收集以下证据综合判断:

1、实际支付价格是否低于或高于成本价格;

2、实际支付价格是否属于内部员工可享受的优惠价格;

3、实际支付价格是否属于针对特定人的定价;

4、实际支付价格与交易时当地同种类物品市场价格的差额。

(五)以收受干股形式收受贿赂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需收集以下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认定:

1、国家工作人员获得股份的事由、形式、时间、数额;

2、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还是指定或授意他人持有股份;

3、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据;

4、股份未发生转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因股份而获得分红,及分红的次数、数额;

5、股份发生转让的,根据股权转让登记或者其他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证据,计算转让行为时股份的价值。

(六)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或者以合作开办公司、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行为。需收集以下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

1、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据;

2、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证据;

3、证明国家工作人员获取“利润”的次数、数额的证据;

4、其他股东、董事、管理人员的证言,以及公司股东会、理事会等会议记录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

(七)以委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通过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进行判断:

1、国家工作人员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的原因、时间、品种、数额,或者以其他形式委托请托人理财的具体形式;

2、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出资,及出资的数额;

3、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的,所获取“收益”的时间、形式、次数、数额;

4、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的,有无“收益”分成的约定,查清该出资应得收益的数额和实际获取“收益”的数额。

(八)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进行判断,注意区分收受贿赂与赌博活动和娱乐活动的界限:

1、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时间、场合、次数、背景;

2、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其他赌博参与者的关系;

3、赌资的数额、来源;

4、请托人和其他赌博参与者之间有无事先通谋及具体行为;

5、输赢财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九)关于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受贿犯罪,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1、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前后,请托人为表示“感谢”将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的行为。

①若收集到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证据,则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②若收集到证明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则认定为共同受贿。

2、对于特定关系人在接受财物后将请托事项转达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①若收集到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证据,则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②若收集到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构成受贿。

(十)收受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的,具体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犯罪时,应当收集以下证据综合分析判断:

1、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原因是否客观、必要;

2、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3、是否实际使用,及使用时间的长短;

4、有无归还的条件;

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6、有无处分、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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