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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7-09-15 刑事资料大全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辽高法[2013]47号


各中级法院,各市(分)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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