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证据规格
来源:基层警务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有些财物,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社会管理秩序,毁坏该特定物则不能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刑法规定了单独的犯罪予以保护,此类财物有以下几种:
一是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财物,如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台等。
二是与社会管理秩序有关的财物,如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界桩界碑、矿产资源等。
三是与国防利益有关的财物,如武器设备、军事设施、军用通信等。
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
2、起因、动机、目的;
3、毁损财物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工具、对象、后果等;
4、毁损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二) 被害人陈述
1、被侵害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毁损财物的起因、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工具、对象、后果等;
4、毁损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三) 证人证言
(参照被害人陈述)
(四) 物证、书证
1、被毁坏财物、作案工具的原物及照片;
2、扣押物品清单。
(五)鉴定结论
被毁损财物的价值鉴定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七)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嫌疑人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场所、人员、物品进行指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形成的笔录、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九) 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