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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求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求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发布日期】2000.03.01
【实施日期】200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