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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法院、 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问题的会议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有效打击我省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2009年10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座谈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
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人,以及其他在传销活动中担负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200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