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
浙高法【2014】152号
为进一步规范对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准确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结合司法实践,经过调研,现纪要如下:
一、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是本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主要区别。“控制”包括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和对卖淫活动的控制。限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限制或者禁止卖淫人员与外界进行联系,扣押证件、扣留行李、财物等卖淫人员物品,使得卖淫人员不得不持续卖淫的,属于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对卖淫活动进行指挥、安排、调度、指派、卖淫人员对何时卖淫、向何人卖淫、如何收费等卖淫事项无自主决定权的,属于对卖淫活动的控制。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构成组织卖淫罪。单位主要负责人构成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强迫幼女与自己发生性行为,即使支付性交易对价的,也应认定为强奸罪。强奸幼女后迫使卖淫的,应认定为强迫卖淫罪并从重处罚。
组织卖淫罪着重点在控制多人卖淫,强迫卖淫罪没有“多人”的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协助招募、
四、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可以明
五、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既可以是独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经营的场所内卖淫的,
网站、移动通讯终端等的建立者、管理人员,明知他人系卖淫活动而在自己管理、经营的平台上发布广告宣传的,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
六、组织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组织10人以上不满30人卖淫的;
2、组织多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组织3名以上不满10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城
4、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
1、组织30人以上卖淫的;
2、组织10名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患有艾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七、协助组织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
1、协助组织10人以上卖淫的;
2、协助组织多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协助组织3名以上不满10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
4、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造成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20人次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孕妇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6、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散发小广告等介绍卖淫的;
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0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且其中1次具有前款第2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3、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