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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转自:四川刑事律师网,内容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2004年7月9日 法研[2004]102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4]916号《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事》收悉。经研究,提供如下意见供参考:
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的任何一种。因此,对于挪用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不能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按照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