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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研字(2000)20号
【颁布时间】 2000.10.09
【实施时间】 2000.10.09
【效力属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