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禹作敏等八人非法管制、非法拘禁、窝藏、妨害公务、行贿案
禹作敏等八人非法管制、非法拘禁、窝藏、妨害公务、行贿案
--组织指挥他人以暴力阻碍公安干警搜捕罪犯,是否构成妨碍公务罪?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04期)
【文书性质】 裁定书
【审结日期】 1993.09.10
【审理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终审
【刑事罪刑情节】 明知,国家工作人员,主犯,从犯,从重,可以从轻,自首,数罪并罚,轻伤,管制,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故意犯罪,剥夺政治权利
【诉讼关键词】 书证,证人证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3年第4期(总:36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1994年第2号(总第22号)
【判决结果】
判定罪名:非法拘禁罪,窝藏、包庇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
刑罚:被告人禹作敏犯非法管制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窝藏罪,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妨害公务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禹绍政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刘永华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窝藏罪,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周克文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马德水犯窝藏罪,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黄乃奇犯窝藏罪,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广洪犯窝藏罪,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石家明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附带民事赔偿: 无
【核心术语、争议焦点、案例要旨】
核心术语: 非法管制,非法拘禁,妨害公务,行贿
争议焦点:
1.非法监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否构成非法管制罪?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3.组织指挥他人以暴力阻碍公安干警搜捕罪犯,是否构成妨碍公务罪?
被告人:禹作敏,男,63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董事长,1993年4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禹绍政,男,25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总经理,1993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永华,男,36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万全集团公司代总经理,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克文,男;40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治保会主任,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德水,男,38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万全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泉汾热轧带钢厂厂长,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乃奇,男,35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万全集团公司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经理,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广洪,男,37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尧舜集团公司驻广州市海珠区邱港联营公司经理,1993年6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石家明,女,38岁,原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兼秘书长,1993年4月17日投案自首,7月16日被逮捕。
禹作敏等8名被告人,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其共同或分别犯有非法管制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0年4月11日,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村发生了刘玉田被村民禹作相等7人(均已判刑)殴打致死的案件后,被告人禹作敏指使大邱庄所属的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停止了刘玉田亲属刘金刚、刘金会、刘金功等人的工作,并派人监视刘玉田之妻禹荣田以及子女刘金会、刘金刚、刘金功、刘金云、刘金敏等人,不许出村,直至1992年12月才解除对这些人的非法管制。1992年11月27日下午,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第三局干部学校(以下简称干部学校)的教师及学员20余人在大邱庄博通商店参观时,学员张新泽等人因询问价格与该店的经理发生争执,被大邱庄的保安人员带至保安联防队。被告人周克文得知此事后,派人将10余名学员押到治保会,并带头殴打教师程刚和学员周坚毅等人。在场人一拥而上,对学员拳打脚踢。下午4时许,被告人禹作敏接到周克文的报告后,指使周克文将程刚带到总公司三楼会议室,禹作敏及在场的被告人禹绍政、周克文、石家明等人质问、辱骂程刚,石家明揪程刚头发,禹绍政打程刚耳光。尔后,禹作敏又派人将学员张新泽带到三楼会议室审问。在禹作敏的暗示下,禹绍政等人又对张新泽进行殴打,致张新泽左耳膜穿孔。当日晚9时许,在有关方面要求放人的情况下,禹作敏逼迫程刚违心地写下“悔过书”后,才把被非法拘禁的师生放回。在被拘禁期间,程刚、周坚毅等15名师生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张新泽的左耳伤为轻伤。1992年11月下旬,被告人禹作敏怀疑大邱庄原华大集团公司有经济问题,遂决定将华大集团公司所属的各企业交由其他公司负责审查。12月2日,被告人刘永华派人,将原华大集团公司氧气厂的厂长田宜正带到万全集团公司非法关押、审查。12月7日下午,禹作敏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主持了对田宜正进行的非法审讯,刘永华、周克文、石家明等20余人参加。禹作敏首先打了田宜正的耳光,刘永华、周克文、石家明等20余人随后对田宜正拳打脚踢,并将田宜正上衣扒光,用电警棍击打,非法审讯、殴打持续两个小时。尔后,禹作敏下令将田宜正押回万全集团公司继续非法拘禁,直至12月5日才结束。
1992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禹作敏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主持对原华大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侯洪滨进行非法审讯,禹绍政、石家明等10余人参加。禹作敏、禹绍政殴打侯洪滨,在场其余人亦对侯洪滨拳打脚踢。当晚7时许,禹作敏命令被告人周克文将侯洪滨带到治保会关押。在关押期间,周克文对侯洪滨进行过非法审讯,禹作敏、禹绍政、石家明等人也于12月13日上午再次非法审讯了侯洪滨。对侯洪滨的非法拘禁及审查至1993年1月14日结束。1992年12月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禹作敏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内,主持对原华大集团公司养殖场场长宋宝非法审讯,禹绍政、周克文、石家明参加,周克文、石家明以及在场的10余人还对宋宝进行辱骂、殴打。至晚6时许,禹作敏下令将宋宝带至尧舜集团公司所属的农场关押、审查。12月10日,被告人刘永华又派人将宋宝带至万全集团公司关押,直至1993年1月15日才解除对宋宝的非法拘禁。期间,刘永华还对宋宝进行了非法审讯。1992年12月13日,大邱庄原华大集团公司养殖场职工危福合被万全集团公司经理部经理刘云章以及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等18人(均另案处理)殴打致死。被告人刘永华向禹作敏报告此事后,禹作敏指使刘永华挑选几名可靠的人承担罪责,刘永华即召集刘云章、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4人统一口径,编造谎言,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并暗示其他人否认参与殴打过危福合一事。12月14日晨,禹作敏得知公安机关已确认刘云章、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为重点嫌疑人后,又指使刘永华安排刘云章等4人外逃。刘永华分别给刘云章等4人各2万元人民币,资助其外逃。尔后,禹作敏耽心刘云章等4人外出藏匿易被发现,又决定让刘云章等4人回村中隐藏。12月15日,刘永华伙同被告人马德水将刘云章等4人接回村中藏匿。1993年2月16日,刘永华又指使马德水将陈相歧、刘绍升藏在马德水家中。次日,当公安、检察机关干警要进村搜捕刘云章等4人时,禹作敏明知刘云章等4人在村中藏匿,却向公安、检察干警提供假情况,又借故拖延,致使刘云章等4人未被捕获归案。2月20日,刘永华通过马德水又向刘云章等4人各资助2万元人民币,并派车将刘绍升送往河北省献县藏匿。3月1日,刘永华派车,让被告人陈广洪将陈相歧送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藏匿。3月11日,刘永华、马德水与被告人黄乃奇密谋后,由黄乃奇将刘云章、李振彪送到泉汾热轧带钢厂的龙门吊机房内藏匿。3月14日,刘永华再次资助刘云章、李振彪各2万元人民币,由黄乃奇开车将刘云章、李振彪送往河北、江苏等地藏匿。
1992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禹作敏接到被告人周克文的报告,得知公安机关干警宋忆光等6人对危福合死亡现场进行了勘察,便下令扣留宋忆光等6人。周克文立即指派治保会的巡逻队员将宋忆光等6人扣留在勘查现场的三楼楼道内,断绝了宋忆光等6人与外 界的联系。16日上午8时许,宋忆光等人被带至总公司会议室,禹作敏对宋忆光等人无理指责。上午11时许,禹作敏迫于天津市领导人让“立即放人”的指示,才将 宋忆光等人放回。禹作敏、周克文非法扣留宋忆光等人13个小时,严重妨碍了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1993年2月16日,天津市公安、检察机关组织干警准备进入大邱庄搜捕刘云章等4人。被告人禹作敏得知此消息后,连夜召开会议,策划阻碍执行公务的干警进村的办法,并命令被告人周克文派人把守进村的路口。周克文立即召集总公司所属各集团公司的保卫科长进行了部署。17日上午,禹作敏带领并指使他人围攻、指责进入大邱庄的公安、检察机关领导及静海县的负责人,阻挠公安、检察干警搜捕刘云章等4人和张贴通缉令的公务活动。17日下午4时许,禹作敏命令各公司调集人员“保卫”总公司,封堵进村路口。周克文受禹作敏指派负责指挥村庄外围的警戒、巡逻。随后,总公司大楼前聚集了上万名不明真相的群众,进村的各主要路口也分别被卡车、油罐车封堵,手持钢棍的人员在各路口和总公司大楼周围昼夜把守。18日上午,禹作敏又召开全村广播大会,煽动全村的工厂停工、学校停课,致使公安、检察干警无法正常执行公务。
1992年12月底至1993年3月间,被告人禹作敏、禹绍政为获取与大邱庄发生的事件有关的国家机密,向北京某机关干部高潮(另案处理)多次行贿。禹作敏给高潮人民币1万元,禹绍政给高潮人民币1.5万元,高潮向禹作敏、禹绍政提供了国家重要机密文件3份。在此之前的1992年8月,禹作敏因对本村村民禹作相、禹作立等7人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刑一事不满,还给高潮行贿美金1000元,欲通过高潮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上述被告人禹作敏非法管制他人的事实,有被害人禹荣田、刘金会、刘金刚、刘金功、刘金云、刘金敏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禹作敏、禹绍政、刘永华、周克文、石家明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有被害人程刚、张新泽、田宜正、侯洪滨、宋宝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禹作敏、刘永华、马德水、黄乃奇、陈广洪窝藏刘云章、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的事实,有被窝藏的刘云章等4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禹作敏、周克文妨害公务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禹作敏、禹绍政行贿的事实,有受贿人高潮的供述、高潮之妻的证言以及有关书证证实。禹作敏等8名被告人对主要事实亦供认不讳。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禹作敏指使他人对刘玉田的亲属进行监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管制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禹作敏组织他人关押干部学校的师生以及田宜正、侯洪滨、宋宝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在犯罪过程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禹作敏指使他人窝藏将危福合殴打致死的刘云章等4名犯罪分子,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窝藏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禹作敏下令扣留勘查犯罪现场的公安干警,并组织指挥他人以暴力阻碍公安、检察干警搜捕罪犯的公务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犯罪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禹作敏与被告人禹绍政为获取国家重要机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行贿罪,且其犯罪情节严重,应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禹作敏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还应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禹作敏在所犯非法拘禁、窝藏及妨害公务罪中,均起了组织、指挥的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共同故意犯罪中的主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禹绍政参与了非法拘禁干部学校师生及侯洪滨、宋宝的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非法拘禁罪的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禹绍政与禹作敏共同出于刺探国家重要机密的犯罪目的,受禹作敏委派到北京打听有关本案的消息,为达到犯罪目的而以重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尔后将探得的消息电传给禹作敏。禹绍政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是行贿罪中的共犯。被告人刘永华受禹作敏指使,组织他人并积极参与非法拘禁田宜正、宋宝的犯罪活动,并在犯罪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受禹作敏指使后积极组织他人窝藏殴打危福合致死案中的犯罪分子,是非法拘禁和窝藏两罪中的主犯,应从重处罚。但是,刘永华在案发后能坦白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和揭发同伙,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克文受禹作敏指使,积极参与非法拘禁干部学校师生以及田宜正、侯洪滨、宋宝等人的犯罪活动,且有殴打、侮辱情节;受禹作敏指使后,积极参与并指挥其下属人员阻碍公安人员勘查犯罪现场,以暴力阻碍公安、检察干警搜捕罪犯,是非法拘禁和妨害公务两项犯罪中的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以上禹作敏、禹绍政、刘永华、周克文等4名被告人,均为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马德水、黄乃奇在刘永华的指使下,参与窝藏殴打危福合致死的犯罪分子,均在窝藏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广洪明知刘永华负责组织窝藏的陈相歧是被通缉的犯罪分子,仍与刘永华联系安排车辆,将陈相歧带到外地藏匿,是窝藏犯罪中的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家明参与非法拘禁干部学校师生和田宜正、侯洪滨、宋宝的犯罪活动,且有殴打、侮辱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但是,石家明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石家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8月27日判决:被告人禹作敏犯非法管制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窝藏罪,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妨害公务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禹绍政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刘永华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窝藏罪,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周克文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马德水犯窝藏罪,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黄乃奇犯窝藏罪,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广洪犯窝藏罪,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石家明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禹绍政不服,以“给高潮行贿2.5万元人民币,均是其一人所为,与禹作敏无关,不是与禹作敏共同犯罪;在扣押程钢、张新泽等人的过程中,没有打过张新泽耳光,张新泽的耳膜穿孔,与己无关”为由,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禹作敏给高潮行贿人民币1万元、美金1000元的事实,不仅有禹作敏供认,而且还有高潮的供述佐证。上诉人禹绍政称给高潮行贿是其一人所为,显系为禹作敏摆脱罪责,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在殴打张新泽现场的被告人周克文、石家明均供述打张新泽耳光的是禹绍政,经被害人张新泽辩认,也确认是禹绍政打其耳光致耳膜穿孔,禹绍政上诉称没有打张新泽耳光,纯属狡辩。禹绍政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原审认定的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亦均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上诉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态度,对上诉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均是适当的,应予维持。据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于1993年9月10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