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两院两厅《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实施办法》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厅网
关于印发《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3〕42号
各市(地、系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以下简称《解释》),对欠薪入罪数额标准、转移财产、逃匿的法定情形、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具体形式、行政司法程序衔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全面贯彻实施刑法有关规定和《解释》,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全面做好我省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工作,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联动,切实形成有效工作机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研究,制定了《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贯彻实施刑法有关规定和《解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认真做好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的案件查处工作,是严厉打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犯罪行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分工协作,依法移送和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
二、协调配合,有效衔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建立健全行政司法衔接制度,严厉打击欠薪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人社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对有证据表明在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三、完善机制,确保实效。要进一步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措施,切实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要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四、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大力宣传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认真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报道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做好相关案件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并依法将查处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向社会公布,达到惩处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要及时做好案件的统计和情况反馈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2013年6月18日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查处工作,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48 30672 48 14939 0 0 1856 0 0:00:16 0:00:08 0:00:08 3013
48 30672 48 14939 0 0 1605 0 0:00:19 0:00:09 0:00:10 2774201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责令有关组织或者个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书面决定:
(一)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二)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第五条 涉案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或者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告等适当方式责令支付。
第六条 按照《解释》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黑高法〔2013〕91号)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由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移送省公安厅进行处理;各地(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管辖,由各地(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共同确定。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做出移送决定二十四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应当附有下列案件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三)涉案的书证、物证等证据资料;
(四)其他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材料。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后二十四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立案通知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咨询的机关应当进行研究并在接受咨询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第十三条 在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转移财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在元旦、春节等较为重大节假日期间因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引发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等紧急情形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派员提前介入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案件。
第十四条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做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决。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案件处理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衔接工作的措施。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一条 对不依法移送或者不依法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