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山东省两院一厅《关于确定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东人刑事法典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省公安厅各直属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匚zO13〕10号,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就我省敲诈勒索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上述数额标准适用于2013年4月27日《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理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
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