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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马党权变造货币案中变造货币数额认定问题的批复》
转自:为你辩护网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于马党权变造货币案中变造货币数额认定问题的批复
(2003年11月12日 公经[2003]1329号)
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马党权变造货币一案有关司法解释的请示》(赣公传发[2003]5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犯罪嫌疑人以货币为基本材料,采用挖补、撕揭、拼凑等方法,改变货币的外在形态,变造货币的数额应以实际变造出的货币的票面数额计算,包括被因挖补、撕揭而改变了外在形态的货币,但已灭失的货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