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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院《关于确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襄樊铁路运输法院: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3立方米或者幼树12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30立方米或者幼树1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20立方米或者幼树6000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2立方米或者幼树6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60立方米或者幼树3000株为起点。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