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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两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7-12-24 刑事资料大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桂高法会[2015]6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确定全区办理的抢夺刑事案件执行以下具体数额标准: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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