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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桂高法〔2013〕219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确定我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以上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