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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两院《关于对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7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 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二千元。具有法释〔2013〕25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十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二十万
元。
以上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