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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新高法[2013]10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人民检察院,各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兵团人民检察院,兵团各师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此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2日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为了统一我区审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2013]10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状况,对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的犯罪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