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大田县法院审结一起原配妻子起诉第三者的案件,要求确认其丈夫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丈夫赠予的钱物。因夫妻财产属于两人共同共有,法院认定丈夫对情人的赠予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将实际获赠的款项共计169454.8元返还给原配。
郑帅(男,化名)与原配林贤(女,化名)于2000年8月结婚。郑帅与王小丽(女,化名)自2006年初认识,后双方发展成情侣关系并同居生活。2018年9月8日,王小丽购买了一套房产,价格28.6万元。郑帅为王小丽缴纳了该房屋的契税2300元,又向王小丽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同月13日,王小丽取得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由王小丽单独所有。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郑帅为王小丽合计偿还月供42300元。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郑帅还通过支付宝向王小丽转账合计24854.8元。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一方婚内与他人有婚外情并同居生活,期间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第三者,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还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并予以谴责。而第三者在明知他人的夫妻关系,与男方保持婚外情关系,破坏他人家庭和谐稳定,败坏社会风气,也应予以谴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丈夫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向原配返还受赠的共同财产169454.8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出轨方送钱给“小三” 原配可要回
婚外情对婚姻家庭具有巨大的杀伤力,尤其是出轨方同时赠与“小三”大额财产的情形下,不仅夫妻间的忠实义务遭到违背,同时配偶方的财产权益也受到严重侵犯。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非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须双方协商一致。显然,出轨方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且通常配偶方也不知情,而 “小三”作为受赠方无偿取得财产,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此种情况下,只要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出轨方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该行为即侵犯了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利益,是无效的,无过错方当然有权要求“小三”归还受赠财产。
大田亲们长知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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