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史普罗 | 我该如何在这个世界生活01
R.C.史普罗
在当下用词中,伦理这个词常常被跟道德交替使用。两个词已经成了事实上的同义词,这正标志着困惑已经渗透了当今的道德世界。历史上,这两个词有着非常悬殊的含义。伦理这个词来自于希腊词ethos,它所源自的词根含义是“马圈”,就是养马的地方。它传达出一种居住之地、一个稳定持久之地的感觉。同时,道德来自于mores这一词,它所描述的是一个社会的行为模式。
伦理是一种规范性科学,它研究的,是可以规定义务及“必须”的那些主要根基是什么。它主要关注紧急之事,以及那些紧急之事所依据的哲学前提。道德是一种描述性科学,它关注“是什么”,以及其中的象征与暗示。伦理定义人们应该做什么,道德则描述人们真正在做什么。它们之间的差别,是义务与现象之间的差别。
伦理
规范的
必须的
应该的
绝对的
道德
描述性的
指示性的
是什么
相关的
当道德被等同于伦理,描述性的就变成了规范性的,必要就由现状所吞噬,这会制造出一种“统计学道德”。在这种模式中,好是由常态决定,而常态又是由统计的平均线决定。“规范”是经由分析常态发现,或说是借着数人头发现。接着,与这种规范相协调,就变成了伦理上的义务。它的运作模式是这样的:
第一步:我们整理出一套关于统计型行为模式的分析报告,就像那些对于20世纪引起轰动的金赛报告而言至关重要的分析一样。如果我们发现大部分的人都参与了婚前性行为,那么我们就可以宣布如此的行为是“常态的”。
第二步:我们赶紧将描述从常态转移到什么才是真正“人道的”上面去。人道是由人类做什么决定,因此,如果正常的人类参与婚前性行为,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说这种行为是常态的,也因此是“好的”。
第三步:第三步是宣称那些脱离了常态的行为是不正常、不人道和不可靠的。在这种模式中,贞操成了一种不正常的性举止,耻辱被加在处女而不是非处女身上。
统计学道德根据以下的三段论运行:
前设A—常态由统计决定;
前设B——常态的都是人道的、好的;
结论——非常态是不人道的、坏的。
在这种人道主义的伦理模式中,最高的善被定义为一种最人性的活动。这种方法在应用到某些问题上时,会达成很受大众欢迎的结果,但在应用到一些其他问题上时却会失败。例如,如果我们对学生中的作弊行为或是政治领域的撒谎行为做一个统计学分析的话,我们会发现大部分的学生都有过作弊行为,每个人也都撒过谎。如果在这里应用统计学道德法则,我们所能得出的唯一结论就是作弊是一种人性的善举,而撒谎正是一种真诚的美德。
显然,在我们的伦理理论以及我们的道德举止之间,一定存在着某种关联。从真正意义上说,我们的信念决定着我们的行为,在我们的每一个道德行为下都有着一个理论作为根基。我们可能无法阐明这一理论是什么,甚至也不能立刻感知到它的存在,但是没有什么比我们的行为更能彰显我们的价值观体系。
基督教伦理是建立在是什么以及该是什么两者间的冲突之上,我们视这一世界为堕落的,对堕落的人类行为所做的分析,描述的只是在人类败坏的非正常处境下什么是正常的。神用祂的命令将我们从事物的现状中呼召出来,我们所领受的呼召是一个不妥协的呼召——一个可以打破现状的革新的伦理。
即使在相对论的声明中也呈现出一种严重的不一致性。60年代给我们的文化带来了一场由青年的反叛所领导的道德革命,其中有两个口号不断在重复,整个运动中这两个宣传的口号形影不离,而张力就存在于这两个孪生口号之间:“实话实说”和“走自己的路”。
对个人自由的呐喊,被包装了在一个人走自己的路这一“不可剥夺的权利”当中,它所要求的是一种自我表达式的主观的自由。但是,当枪杆被指向老一代人时,我们却听到了一个奇怪而明显不一致的声音实话实说。“实话实说”这一口号,暗指真理与美德有一个客观的根基。对于成年的一代而言,如果走他们自己的路意味着要偏离真理的客观标准,那么走自己的路是不被“许可”的。而花样的青年们则要求既有权力拥有他们自己的伦理蛋糕,又有权力享用它们。
我曾经被一位抓狂的基督徒母亲拉入过一个不值艳羡的辅导处境,这位母亲是一位现代的莫妮卡(奥古斯丁的母亲),为她那不信叛逆的儿子的任性举止伤痛不已。那时小伙子已经从他母亲持久的宗教及道德指令中抽身而退,从家里搬了出去,搬进了自己的公寓。他很快就将公寓的墙刷黑,挂上闪光灯,为各种纵欲的嗜好将房间配置一新,吸食大麻及其它毒品。他的住所就是一间用于狂饮作乐的公寓,他很快就邀请了人来与他同居,加入他奢靡的宴乐中。这一切让他的母亲极度惊恐。我同意跟这个年轻人谈一谈,但先跟他母亲解释清楚了这样的见面可能会引发的更深敌意,我很可能会被视为他妈妈“雇来的一把枪”。年轻人也同意了这次见面,很显然是为了逃避他母亲将来的唠叨和骚扰。
当这个年轻人出现在我办公室时,他有着很明显的敌意,且很显然想要这次见面尽早结束。我在访谈一开始就开门见山,直接问他你生谁的气?”
他想都没想就咆哮说:“我妈妈。”
“为什么?”我问道。
“因为她就知道烦我,她总是想要将宗教强行塞进我的喉咙。”
我接着询问他用什么价值观体系代替了他母亲的伦理系统,他回答道:“我相信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力自由地去做他们想做的事。”
我于是问:“那是不是也该包括你的母亲?”他被这个问题惊住了,没有立刻意识到我指向什么。我向他解释如果他接受基督教伦理,他将很容易争取到我作为他处境的盟友。他的母亲对他很刻薄、挑动她儿子发怒,并且对他的问题和感受不敏感,这些都违背了圣经中的伦理。我解释说在几个关键点上,他的母亲已经违反了基督教的伦理。但是我也指出来,按照这男孩的伦理观,他自己也没有任何抱怨的权力。“也许你母亲的‘事’就是借着将宗教塞进孩子的喉咙来烦扰孩子,我说道,“那你又怎能提出反对呢?”很显然,这个男孩想要每个人(尤其是他自己)有权力去做他们“自己的事”,但当另一个人的“事”侵犯了他的“事”时例外就来了。
我们常常听人抱怨一些基督徒尤其是保守派的基督徒太过教条地恪守一些道德准则,以至对他们而言任何事都是“非黑即白”,没有任何余地留给“灰色”。那些坚持要逃离灰色地带,想要在黑白分明中寻求庇护的人,常常苦于“脆弱”或“教条”的骂名。然而,一个基督徒必须总是寻求公义,永远不当满足于在永久的灰色迷雾中生活。他想要知道正直的道路在哪里,公义的道路在何处。
对与错是切实存在的,而两者之间的差别,正是伦理学所关注的范畴。我们所找寻的是一种找出正确的方法,既不主观,也不专断。我们所寻找的是能超越偏见以及单一社会风俗的规范与原则,我们要为我们的伦理标准寻找一个客观的根基。最终,我们所寻求的是对神属性的知识,正是神的圣洁应当彰显在我们的行为模式中。对我们而言,问题就在于找出事情所归属的区域,下面这张图描述了我们所面临的困境:
罪 美德
黑色区域代表罪或不义,白色区域代表美德或义,那么灰色区域代表什么?灰色区域可以提醒我们注意两个基督教伦理上的问题。第一,它可以用来指那些《圣经》称之为中立的活动,中立的事物是那些本身在伦理上是中性的事物。例如,祭过偶像的食物就属于这一类别。中立的事物不是属罪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它们可能变为属罪的。例如,打乒乓球不是罪,但如果一个人太着迷于打乒乓球,以至于它主宰了他的生活,那么这项运动对这个人而言就成了一件属罪的事。
灰色区域所提醒的第二个问题我们理解起来更加重要,在这里,灰色区域代表着困惑:它包含那些我们不确定是正确还是错误的事情。灰色区域的存在让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伦理学不是一门简单的科学,而是一门复杂的科学。找出黑白区域是一种崇高的考量,然而,轻率而简单地划出黑白对基督徒的生活却是毁灭性的。当我们对伦理学进行黑与白的考量时,我们可能可以正确地评定人类进行简单化思考这一恼人的倾向,但是,我们必须也要提防落入这样一个结论,就是认为黑与白的思考在任何领域都是无效的。因为只有在无神论的背景下,我们才能说没有黑也没有白。我们所意愿的,是有能且一致的有神论,这就要求我们对伦理原则进行严密的审查,以便找到灰色地带的出路。
这种理解也可以用来描述伦理的连续统。在古典术语中,罪被描述为义的混乱,邪恶被视为是善的反面、善的丢失,或是善的扭曲。人类被创造在花园里劳作,而在现代术语中,职场则被描述为丛林。丛林跟花园有什么区别?丛林其实是一个混乱的花园,一个狂野花园。
人被造具有对意义的渴望,这是一种美德。人可以滥用这种渴望,使之成为一种对权力的私欲,这就成了一项恶行。这两者代表连续统中的两极,到了一定的点,我们将逾越美德与恶行的分界线。我们离分界线越近,就越难清楚地察觉这种界限,我们的思维也就越进入灰色的迷雾地带。
我在给一群攻读博士学位的牧师们上的一堂伦理课上,提出了下面这个伦理学困境:一对夫妇被关押在集中营里,他们被关在不同的牢房,彼此之间无法交流。一个警卫接近其中的妻子,要求她与之发生性行为,妻子拒绝了。警卫于是威胁她如果不顺从他的提议,他就要枪杀她的丈夫。妻子于是顺从了。集中营被解放后,丈夫得知了妻子的行为,以通奸为由起诉妻子要与她离婚。
接着,我向20位保守派牧师提出下面这个问题:“你会批准这个丈夫以通奸为由所申请的离婚吗?”20个牧师全部回答是,指着一个显明的事实,既妻子确实与警卫发生了性行为。他们看到了这一处境中值得谅解的地方,但是处境不能改变妻子不道德行为的事实。
我接着问道:“如果一个女人被强奸了,她的丈夫可以以通奸为由起诉妻子要求离婚吗?”所有20个人都给出了否定的答案。牧师们都能辨认通奸与强奸之间的清楚差别,差别在于被迫与自愿参与的不同。我又指出,警卫也使用了强制(强迫妻子顺从,不然她的丈夫就要丧命),然后我问,妻子的“通奸”到底是不是事实上的强奸。
仅仅是提出上面的问题,就使得一半的牧师改变了立场。在持续了很久的讨论之后,几乎所有的牧师都改变了结论。强制这一元素的出现,将这一原本是通奸的问题,扔进了困惑的灰色地带。即使是那些没有完全改变主意的人,也因着环境的特殊而更改了他们的结论,将妻子的“罪行”从一个清楚的属罪的区域,转移到了一个灰色的复杂区域内。他们都同意,如果这是罪,也是一个比有“预谋”的通奸要小的罪。
存在于美德恶行之间的那个连续统正是耶稣登山宝训所带来的主要冲击,他在那里教导了义的复杂性以及罪的复杂性。法利赛人接受了一种对十诫简单肤浅的解释,他们的伦理判断是肤浅的,也因此是扭曲的,他们并没有领会连续统的真谛。
我曾经读过一篇由一位著名精神科专家所写的批判耶稣伦理教训的文章,他在文中表达了对西方世界将耶稣赞美为一位“伟大的教师”所感到的震惊,并将登山宝训(马太福音5-7章)视为证明耶稣伦理教导之愚昧的首席证据。他质问,耶稣认为一个男人若是对一个女人动了淫念,就跟同她犯了奸淫一样,这样一个教师的智慧我们为什么要赞美呢。他质疑一个教师怎么能够声称对人发怒或称对方为傻瓜跟谋杀是一样的,他接着又大量罗列了淫念与通奸所导致的毁坏的不同,愤怒与谋杀所导致的毁坏的不同。
对这位精神科专家的回答很简单,耶稣没有教导淫念与通奸一样坏,或是发怒与谋杀一样糟糕。(不幸的是,许多基督徒也落入了跟这一精神科专家一样的错误结论,从而使得耶稣这一伦理教训的重点暗昧不明。)
耶稣是在更正法利赛人对律法的肤浅理解,他们接受了一种“除了……其他什么都可以”的实践型道德哲学,假设只要他们避免犯律法中那些明显的罪,他们就守住了律法。与那个富有的少年官一样,他们对十诫的理解既简单化又浮于外在。因着他们从来没有真正地谋杀过谁,他们就以为自己已经完美地遵守了律法。耶稣指出了律法更广义的应用,指出了律法的复杂性。“不可杀人”的含义比不可谋杀更多,它所禁止的是谋杀所涉及的整个复杂区间。它同时意在倡导与之相反的美德:“你当促进生命。”在我们的连续统里面可以看到下面这个区间:
通奸的恶行到纯洁的美德之间的连续统也与此相似,两者之间的是小一点的美德和小一点的罪行,尽管如此仍算是美德和罪行。
耶稣的教训既揭示了律法的字义,又揭示了律法的灵魂。例如,诽谤虽不能杀害身体,或是使那人的妻子变成寡妇、孩子变成孤儿,但它的确毁坏了那个人的好名声,这就将此人生活中一个有品质的部分从这人身上剥夺了。诽谤其实是在“灵魂上”对那个人的谋杀。法利赛人已经变成了愚钝的拘泥字义者,无视律法的精意与灵魂,看不到谋杀这个罪的复杂性和更广义的考量。
对伦理连续统或是公义与邪恶之复杂性的探讨,其实把我们掷入了关于罪与义之程度的辩论中。《圣经》教导如果我们犯了律法的一条,就是犯了律法的全部。这难道不是在暗示罪就是罪,并且从根本来说并没有程度一说?新教不是否定了罗马天主教对至于死的罪和轻微的罪的区分吗?我们一开始讨论罪的程度,这些问题就浮了出来。
《圣经》当然教导如果我们犯了一条律法就是犯了众条(雅各书2:10),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推断罪没有程度之分。犯罪干犯律法就是犯罪干犯赐律法的神,当我犯了神的律法中的一条,我就将自己推到了神的对立面。这不是说犯了律法的一条,与犯了律法中的五条完全相等。在两者中我都干犯了律法,得罪了上帝,但在后一个中,我的悖逆次数是前一个的五倍。
确实,神要求对律法完美的顺服,因此借着一个罪行我就已经站在了神的审判之下。最小的一个罪都可以将我暴露在神的忿怒之下,因为在最轻微的罪中我都有罪于一个宇宙性的叛乱。在最小的一个罪中,我都是在将自己置于神的权柄之上,犯罪侮辱祂的王权、祂的圣洁以及祂统管我的至高主权。罪是一项革命性的举动,是罪人试图要推翻上帝的宝座、罢黜祂的王权。罪是一种极大的傲慢与自恃,在其中被造物夸口自己的智慧胜过他的创造主,用人类的虚无之力挑战上帝的全能,试图篡夺宇宙之主的正义权柄。
的确,历史上新教否定了罗马天主教对至于死的罪和轻微小罪的划分模式,但这种拒绝不是建立在拒绝罪的程度之上。例如,约翰·加尔文就争辩说,在配受死亡这一点上,所有的罪都是至于死的,但是在毁坏称义的恩典的意义上,没有罪是至于死的。历史上的新教保持着对一般的罪以及重大、极其可僧的罪之间的区分。
新教保留了对罪之程度的教导最重要的原因是《圣经》充满了这样的层次之分。旧约律法对不同的罪行以及相应的祭物有着清楚而详细的划分,有些罪要受到死亡的处置,有些则有肉体上的赔偿,还有些要征收财物。在犹太人的犯罪司法体系中,对谋杀罪的划分可以对应今天诸如一级谋杀与二级谋杀之类的划分,在自愿杀人与非自愿过失杀人之间也有划分。
新约列出了一些罪,指出如果犯罪者拒不悔改就要没收他参与基督徒团契的资格(哥林多前书第5章)。与之同时,新约又倡导一种爱可以遮盖许多的罪(彼得前书4:8)。我们想到未来的审判既关乎我们罪的数目(量),又会关乎我们罪的严重性(质)时,所受的警告更大。耶稣说,将来有人受的刑罚多,有人受的要少些(路加福音12:44-48);比较而言,将来哥拉汛和伯赛大所要受的审判比所多玛更大(马太福音11:20-24);圣徒所将得的奖赏,有大小之分。使徒保罗警告罗马人,不要为自己积蓄上帝的忿怒(罗马书2:5)。这一切的经文以及许多处其他经文,都在指明神的审判将会是完全公义的,将度量我们一切罪的数量、罪的严重性以及使我们罪行减轻的处境。
——《我该如何在世界中生活》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