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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普罗 | 神治、自治、法治

小小推拉驴 小小推拉驴 2020-10-11



启示伦理

ETHIC

基督教伦理的核心,是确信我们之所以能知道真实、美善与正确,其坚实根基是上帝的启示。基督教不是一套基于推测因素或实用主义的便利而运行的生活体系。我们可以大胆声明神已经把祂是谁、我们是谁,以及我们该如何与祂交往都启示给了我们,祂已经向我们显明了祂喜悦什么、命令什么。神的启示为我们理解何为善提供了超自然的援助,这一点是如此基要而明显,以至于在我们为一些特定问题寻找答案时常常被忽视和遮蔽。

离开神的启示已经在伦理领域为我们的文化带来了混乱,在研究何为善时,我们失去了知识的根基,失去了认识论的基础。这并不是说神给了我们一本码本,其中的诫命是如此巨细无遗,以至于一切伦理上的决断都轻而易举。如果是这样的话,真理就太被简单化了。神没有针对我们面对的每一个潜在伦理难题给出详尽的指南,但我们也不是被遗弃在黑暗中摸索,仅仅靠着单纯的观点来做决断。这对于基督徒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安慰,因为它向我们保证在处理伦理难题时,我们永远不是在真空中摸索。我们作出的伦理决定影响着人们的生命,塑造着人们的性情和品格。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切切需要神超然智慧的帮助。

被神的启示指引,这既带来安慰又十分冒险。它带来安慰,因我们可以安息在信心中,确信我们的伦理决断来自于具有超越智慧的那一位的意念。神的律法不仅仅映射了祂公义的品格,还彰显了祂无穷的智慧。祂对于我们人性的知识,对我们对完美成长和发展的需要的理解,远远超过世上一切最伟大的思考者智慧的总和。精神科医生永远无法像创造主理解祂的创造那样理解人类的心智灵魂。神知道我们的结构,是祂把我们造得奇妙可畏。冲击着我们感知、凝聚汇合产生一个人类性情的所有错综复杂的细节,都完全赤露敞开在神的意念中。

然而,在神的启示中汲取安慰却是一件冒险之事,它冒险是因为人心中对神律例的敌意使得启示的命令与人心的欲望冲突难避。在神启示的根基上采取一个伦理立场,是将一个人带到与人的观点严重冲突、有时候是彻底冲突的地步上去。每一天世界各处都有牧师给出与神清楚的命令相违背的辅导和建议,我们该如何解释这出现在神话语和教牧辅导间的割裂?

这一困境中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是下面这个事实:牧师们往往承受着与时代标准相妥协、相一致的巨大压力。到牧师跟前寻求辅导的人,并不总在寻找来自一位超越上帝的指引,而是在寻找一个可以做他/她想做的事的允准——一张犯罪通行证。基督徒辅导员很容易受到寻求他建议之人的操纵,这些操纵的形式多样而复杂。辅导者被放在一个高压点上受压去默许人们的欲求,不然就被视为是没有爱心和扫兴。这还不够,文化还一再暗示,神所加给我们的律例和道德约束有着非人道的成分。因此与神站在一起,常常意味着要站在人的对立面,并要面对与基督教信仰携手同行的猛烈炽热的试炼。

伦理学关涉到权威的问题。基督徒生活在神的主权之下,只有神有权柄统管我们。基督教伦理学是以神为本的,这与世俗伦理学或哲学伦理学的人本主义倾向截然相反。对于人本主义者而言,人就是常态,是行为举止的终极标准。而基督徒坚称神才是万物的中心,祂的性情是决定是非对错的绝对标准。


神治、自治、法治

神的主权不只关乎抽象的原则,还关乎权威的具体界限。神有权颁布诫命、规定义务,以及约束人的良心,基督徒生活在神治的背景下。关于法律和伦理的争辩倾向于聚焦在两个基础选项上一自治和法治。自治宣称人是自己的法律,自主之人创造他自己的价值系统,建立他自己的常态,仅仅对人作答,仅用对人负责。法治的含义是“受治于他人”,在一个法治体系中,个体被视为对他人所加给他的限制和禁止有服从的义务、应付道德的责任。这里的他人可能是另一个个体,也可能是一个集体,例如国家,甚至可能是一位超越的神。当我们谈到神治或神的统管时,我们所讲的是法治中特别的一种,神治是被称为神的另一方所治理。而自治和神治间的区别,是人类最根本的冲突。人撇弃了神治走向自治,《圣经》将这种行为称为罪,它是被造物宣称脱离他的创造主而独立。

自由与自治之间有着重要的不同,尽管自治是一种自由,但它是一种绝对化了的自由。基督教坚信神给了人类自由,但这自由是有局限的。我们所得的自由永远不会将我们带到一个自治的地步。有些人将人在伊甸园的堕落视为人对自治的最原始理解——人最根基的罪就是试图篡夺仅仅属于上帝的权柄。

尼采试图找出人类最基本的特征,他所找到的是他所称为的人的欲望或权力意志。对尼采而言,真正的人是那拒绝服从群体道德的——是一个勇于创造自身价值体系的存在主义英雄。对人来说,要绝对地创建他自己的价值体系,第一件必须做的事就是宣称上帝已死。只要神还存在,祂就给人类假装的自治带去终极的威胁。让·保罗·萨特在他宣称除非自由已经达到了最大程度的自治,否则它还不是真正的自由时,也阐述了这一主题。因此,萨特站在那些将神从伦理舞台上驱逐的人一边。

在美国,自十八世纪到二十一世纪,我们对自由的观念已经彻底改变了。这种改变大都跟我们对自治的理解有关。现代人将人对自治的诉求视为人类创造力的一个崇高而美善的宣告,然而站在基督徒的优势位置看,对自治的诉求代表的实是恶的本质,在它的日程表上必然包含着对上帝的暗杀。

现代存在主义者哭喊说:“蜷缩在至高者的阴影下”是人所能做的最坏的事。他说,人对神的帮助如此的依赖,只会带来软弱和不可避免的颓废。可以确定的是,许多人的确因道德的软弱逃到基督教中寻求庇护,但问题的根本却并不是我们偏好何样的心理状态或哲学态度,终极的问题是聚焦在上帝的存在上面。我喜不喜欢顺服神并不重要,第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真的有一位神吗?”没有神,伦理考量只有一个可能的结局就是混乱。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卡拉马佐夫兄弟》中阐述了这一观点,书里的一个角色说:“假如没有上帝,一切都被允许。”

基督教的上帝是有主权的、智慧的、正直的,并且终极性地关注公义。神不仅仅关心公义,祂还承当着我们的审判者这一角色。我们的行为最终会受到审判,这一点在基督教里是一则公理。尽管这一主题在今天许多基督徒的教训中显著缺席,但它却充满了整本新约,并且几乎出现在拿撒勒人耶稣的每一次讲道中。我们将为我们所说的每一句闲话受审判,在最后审判的那日,控告我们、原谅我们的不是我们的良心,而是神自己。

基督教伦理学不能建立在真空中,基督徒不是为着伦理学的缘故关心伦理学,我们知道指导性的原则是建立在神拯救人的旨意背景下,恩典胜过律法,这是确切无疑的。连创造主颁布诫命这一举动,都是在神以恩典为根基与人立约的背景下发生的。神诫命的目的是救赎,旧约与新约中的律法终极意义上是为人设立的。将律法从它关爱人的本质中抽离出来,就是落入律法主义的深渊。基督教伦理学建立于人们对一位个人的神的顺服之上。当神第一次赐下律法时,祂是通过一个关系性的介绍开始:“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除了我以外,你不可以有别的神。不可……”(出埃及记20:2-4上,添加着重标识)。我们可以看到,这并不是为了律法而律法,而是为了人的缘故。

——《我该如何在世界中生活》第二章


R.C.史普罗 | 我该如何在这个世界生活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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