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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普罗 | 基督徒当如何看待死刑与战争

小小推拉驴 小小推拉驴 2020-10-11

我该如何在这个世界生活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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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话题是如此具有爆炸性,以至于它已经使基督徒与基督徒相争,教会与教会相争,保守派与保守派相争,自由派与自由派相争。这个难题很复杂,涉及到价值、尊重以及人类生命尊严的深度问题。

任何对死刑的研究都必须从神设立政府的主要功用开始。罗马书13:1-7是是论及神设立政府的一段经典文本,这段经文是《圣经》给出的关于政府权力来自神的授命这一概念最全面有力的教导。必须注意的是,使徒保罗在这里并非在谈论神治国家,而是在讲世俗政府。这段经文如下: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愿意不惧怕掌权的吗?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称赞;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

政府的权柄是神授予的,神不允许我们只顺服那些我们认为是正当的权柄。这是一件实际意义上的事,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事。神当然不赞同政府官员所做的每一件事,但是祂的确给了他们特定的权柄,并且要求我们顺服他们。没有任何政府是独立自主地掌权,所有政府权柄必须也最终一定会向神交账。除了在特定情形下,我们都有责任顺服,甚至对一个腐败的政府也是如此,神的话一再要求人顺服政府。有一个原则统管着我们不顺服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我们必须顺服那些对我们有权柄的人,除非他们要求我们去做神所禁止的事,或是禁止我们去做神所吩咐的事。

按《圣经》看,神给了政府两个基本权力:征税权,以及为了维持秩序与正义的制裁权(剑的力量)。

政府因着人的堕落而成为必要合法的,神任命政府作为代理人的主要目的是约束罪恶。《圣经》中政府的第一次出现是在创世记的开头几章,当亚当夏娃被赶出伊甸园时,回去的路由持着火焰之剑的天使把守。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代理人的设立,即神所装备的天使。他有一个施行约束的工具,被赋予了制裁的能力,这由发着火焰的剑所象征。

政府的中心职责是实施旨在约束罪恶的法律。奥古斯丁说:“罪是奴役之母,是一个人顺从于另一个人的首要原因。”奥古斯丁认为,政府是一个必要的恶,这恶由于人心中罪恶的存在而成为必要。因为人有暴力相向的倾向,因此政府被设立来制裁那些剥削和压制软弱无辜者的强壮无情者。政府是必要的,因为人活着不是为了荣耀神,不是为了全心全意地爱神并爱人如己。政府的唯一替代物是无政府状态,其中的每个人都为自己而活。因此,神设立政府作为祂的一个恩典之举,来保护弱者和义人免受恶人的伤害。政府的权柄并非一个固有的权柄,而是一个源自神之权柄的权柄。

佩剑的权力

当我们查验政府佩剑的权力时,死刑的问题就浮现了。首先,剑被视为是威权的工具。我曾经跟一位美国参议员谈话,他对我说:“没有政府有权力强制公民做任何事。”我对他的观点很惊讶,回答道:“参议员,你刚刚已经声称了政府没有执政的权力。”强制的能力是政府的本质,也许我们所能找到的对政府最简单的定义就是强迫一词。从真实意义上说,政府就是强迫力,如果你拿走了政府强制的权力,你就拿走了政府治理执政的权力,使政府仅余下靠提建议来统治的无能权柄。佩剑的能力是政府的膀臂,它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的强制执行,如果没有了它,法律所代表的就仅仅是一个建议清单。神将剑给政府官员,并不是仅仅作为一个靠喋喋不休来恐吓人民的手段。在《圣经》中,“佩剑的能力”是指向杀的能力的一个惯用表达。

至此,死刑问题崭露头角。在《圣经》中,我们首先从创造的叙事中读到死刑的建立。在伊甸园中,人类被给予了一个约束、一项禁令,不顺服这一诫命的清楚刑罚是立刻的死亡。“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世记2:17下)。有一点很重要需要留意,神并没有对人的不顺服施以全额的刑罚。的确,死刑临到了全人类,但它在执行意义上被予以了缓刑。本来所有的罪都是死罪,死刑是对任何罪、一切罪的神圣审判。然而,神因着自己的特权保留了这一权力,以怜悯代替了公义。因为神没有持续地、立刻地执行这一刑罚——除了在极少的情形下,例如拿答和亚比户(利未记10:1-3),乌撒(撒母耳记下6:1-8),以及亚拿尼亚和撒非喇(使徒行传5:1-11)——世界倾向于将神的怜悯视为理所当然。在一些群体中,死刑被视为是残忍的,是对任何罪行的非正常刑罚。

旧约里神减少了死罪的数目,将死刑的处罚限制在大约35种罪行当中。新约展示了一种更加恩慈的豁免,对死罪进行了进一步的降减。

在西乃山律法颁布以先,神与挪亚所立的约中,我们看到了一个更重要的声明。那里我们看到了一个重申了创造法令的约,一个神对人之为人的准则的重申。从真实意义上说,这一创造之约的律例,甚至比以色列或新约的律例还要有着更广阔的重要性。在这里,神是为人之为人——而非人之为犹太人或基督徒——设定律例。人作为人,是领受了创造之约的律例的那一位。因此这一点就值得注意:对谋杀的死刑判处是设立在创造中的,因此只要创造仍然存在,死刑就仍然有约束力。在创世记9:6里这一律例被重申:“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这段经文是一个命令,而非一个预言。刑罚是非常清楚的,如果一个人谋杀了另一个人,神要求谋杀者要被人处死。

讽刺的是,死刑问题的两个辩论方都倾向于将争论聚焦在生命的神圣这一原则上。人道主义者争辩说,人类生命是如此宝贵,我们永远不当将剥夺他人生命正当化。从圣经视角来看,人道主义者的观点实际上反映了一种比创世记9:6对生命神圣的教导更低的看法。站在21世纪的有利视角,我们倾向于视旧约社会为严厉而野蛮的,而忘记了它所显示出的对死罪的极大减少。如上面所提,新约带来了一种甚至更加恩慈的法则,不是因为神改变了注意,认为祂过去的律例太过残酷严苛,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新约中执行正义的职责从神治政府的手中被转移到了世俗政府的手中。

新约中多少罪行当被视为是“死罪”这一问题,被开放给了冗长的辩论。我们唯一能确定是死罪的罪行,是一级谋杀罪。旧约的十诫对谋杀有着清楚的禁止,对违背这一“不可杀人”的诫命的处罚是死刑。然而,西乃山更广义的律例,也包含着对不同等级的谋杀所做的区分。例如,逃城的设立,就是针对非自愿过失杀人的问题。

讽刺的是,许多反对死刑的人都诉诸于十诫来作为他们反对的根基,将“不可杀人”这一诫命当作一个普世性的命令。这源自于对西乃山律法的肤浅理解,以及对在西乃之约的背景下,违背这一诫命的刑罚正是死刑这一事实的忽视。以色列的圣洁体系清楚地要求对谋杀另一个人处以死刑,谋杀者必须丧失他自己的生命。人类生命独特神圣的原因,在于人是按照神的形象造的,神在意保存祂的创造,而祂优先次序的第一项就是保存人类的生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谋杀被神视为是对祂自己非直接的攻击。正如袭击国王的使节被视为是对国王的冒犯,谋杀也因着它袭击了按神的形象所造的人的缘故而被视为是对神的生命的攻击。理解这一点很重要:凌驾于生命之上的权力,在新约中并没有废除,相反在罗马书中被作为政府的一项特权而加以重申。因此,《圣经》一致地声明,针对谋杀的案例死刑是正当的。

当我们将死刑的原则应用到一个特定的社会和文化时,我们必须要谨慎,免得我们对圣经中其它的处罚不加考虑就跳入问题。尽管旧约使用死刑,但它是在其它对于公正裁决也很重要的原则的限制之下。在旧约律法下,公义是瞎眼的(一视同仁),富人在公义的审判台前得不着任何特权,这一理想也存在于我们自己的社会中。但是从实践层面,有太多情形公义夫人会从她的眼罩背后偷窥,或是移去眼罩,青睐那些向她求爱的富人或权贵者。在旧约中,没有人能仅仅基于现场证据而被定为死罪,而是必须要有两三个见证人,并且他们的见证必须一致。如果对死罪作见证的人被发现有罪于作伪证,那么对作这假见证的刑罚本身就是死刑。在我们当代文化中,我们无疑需要对死刑程序的不公正做出改革,但是,当我们从原则角度反对死刑时,我们就是在反对神自己所设立的刑罚。

战争伦理学

基督徒参与战争的问题是对死刑这一基本问题的延伸。从确切意义上说,战争是一种规模庞大的死刑,它涉及到政府官员对剑的威力的广泛使用。基本上,基督教历史对战争一共出现过三种基础立场:

1.激进主义

2.反战主义

3.选择主义

激进主义是一种简单的处理,认为所有战争都是许可的。它反映出的立场,是认为国家公民不论处境如何都当绝对顺服于政府官员。它彰显了这一陈词滥调:“不论对错,这是我的国家。”这是一种不加批判的处理方法,跟圣经伦理没有什么相干。

另一方面,反战主义则是在说所有的战争都是错误的,所有人对战争的参与都是错误的。反战主义的观点禁止基督徒参与任何种类的战争。

第三种立场,选择主义,认为参与一些战争是正当的。正是在选择主义的背景下,正义战争理论在基督教历史中浮出水面。

反战主义基督徒的一个诡辩,是建立在基督给他子民的伦理法则的基础上,在那里基督禁止基督徒使用复仇式的暴力,清楚表达了对以刀剑建立他的国度的禁止。反战主义者将这些禁令从教会的范围转移到了政府的范围,不仅仅是天国的公民,或是传道的权柄被禁止使用刀剑,政府国家也是一样。有些人将这一问题一分为二,承认政府有使用刀剑的权力,但是基督徒不应当参与政府的这一功能。问题马上出现了:“当国家呼召基督徒去做圣经没有禁止的事时,一个基督徒可以基于什么立场拒绝顺服?”如果神命令国家要佩剑,而国家征召基督徒帮助执行这一任务,基督徒基于什么道德立场可以拒绝遵从呢?

瑞士神学家艾米尔·布鲁内尔(EmilBrunner)说道:“站在伦理的立场上否认国家有通过战争防护自己的基本权力,其实就是在反对国家的存在本身。绝对的反战主义其实是实践意义上的无政府主义。”赫尔穆特(HelmutThielicke)补充他的判断说,反战主义是一种道德上的逃避。他将反战主义类比下述处境:一个基督徒见证了一场谋杀却没有加以干扰,允许了谋杀的发生。赫尔穆特说,我们的职责不仅仅是去服侍被强盗所伤的人,例如那个到耶利哥的人,还是要借着阻止罪行去爱我们的邻舍。

选择主义认为,参与一场战争可能是错的,也可能不是。如果有一方有正义的原因当受维护,那么到底是哪一方则必须由特定的环境与处境加以衡量。按照选择主义的观点,一个显明的侵略之举的受害方,有权利进行自我防卫!

——《我该如何在这个世界生活》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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