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波尔|加尔文主义的社会观
约翰·加尔文
John Calvin
▷▶▷加尔文出生于法国 巴黎北部不远的瓦兹省,父亲是一名律师。1523年,他进入巴黎大学学习法律,获得文科硕士,然后又赴奥尔良进修获法学博士学位。1532年归信基督新教,1534年赴瑞士 巴塞尔,1536年定居日内瓦并发表《基督教要义》。1538年由于严格改革宗教,和市政当局冲突,被迫离开日内瓦前往斯特拉斯堡,1541年返回日内瓦,重获市政当局支持,建立日内瓦改革宗教会,从1541年到1555年进行一系列的神学护教辩论。
1898年讲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
译/王兆丰
亚伯拉罕·凯波尔《加尔文主义系列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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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加尔文主义的观点上来说,家庭、贸易、科学、艺术等等都属于社会的范畴,它们的存在不必依赖国家,它们也不必从国家的权威之下为自己设立法则、规矩,它们顺服的是自己心里的最高权威,那是因着上帝的恩典在他们心里掌权的权威,正如国家也有比它自己更高的权威一样。
这里包含了国家与社会两者之间的对立,我们没有把社会看成是一个不同组织的聚合体,而认为社会是由各个有机部分所成。我们尊重每一个有机部分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在这种特殊性里,就必然包含了一个特殊的更高的权威,我们把此称为每一个社会独立部分自己的最高权威,为的是要明确地说明,社会的这些不同层面除了上帝之外,没有任何权威可以凌驾于它们头上,国家也不允许来干涉。你们马上就可以感觉到,这是涉及到我们人权、自由的,很有意思的问题。
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夕的三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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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政府的对立与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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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必须牢牢记住的是社会的有机生活与政府的机械特征之间的显著差别。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以及后来发展的一切都直接源于被造之始。这一点,你从家庭、血缘关系上一下子就能看到,从男、女婚姻上就能看到,从一夫一妻制上就能看到。孩子之所以存在是人本身的繁衍能力,在一个家庭里,孩子们自然而然地具有兄弟姐妹的关系。当这些孩子们长大成人后,也会结婚。所有这些关系都来自血缘和其它关系,这些是主导整个家庭生活的关系。在这一切关系中,没有机械关系。发展是自动自发的,正如枝子从树干上长出来一样。诚然,罪已经对这一切产生了搅乱的影响,已经把本来是祝福扭曲成了咒诅。然而,罪的这种致命作用已经被上帝的普通恩典所阻止。人的滥爱试图要瓦解破坏婚姻、家庭的神圣关系,然而在我们绝大多数人里,婚姻仍然是人类社会的基础,家庭依旧是社会学中最基本的范畴。
这一点,在生活的其它范畴里也是如此。因为罪的原故,自然已经失去了乐园的荣耀,大地长出荆棘和蒺藜,我们必终身劳苦才能吃饱。但是人类一切努力的最主要目的仍然是人堕落之前被造之初的设计:治理全地。这一治理除了运用我们身上被造之初被赋予的能力之外,是无法获得的。科学不过是人类将我们里面被造的思维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应用到宇宙万物之中。艺术不是别的,乃是我们丰富想象力的自然产物。因此,当我们承认一方面罪被普通恩典所约束,另一方面,罪在生活的各方面所造成的改变必将随着荣耀国度来临之日而消灭的同时,我们仍然认为,上述这些生活中的基本特征都是来自起初的创造。所有一切的生命形式,都是根据创世之初创造主的定旨发展起来的。
政府的情况则完全不同。我们承认,即使罪不存在,还是会有一种需要来将众多的家庭联合起来,这一联合是在上帝的权威之下的联合,这将是一个从人们心里开始到外在形式完全统一、和谐地顺服于上帝的国度。那时,全世界除了一个上帝作王的有机王国之外,没有任何国家存在,罪已经完全消失,这正是先知所预言的、那等候着我们的未来。
今天,罪把这种全地联合的王国从我们的生活中除掉。这一联合已经不复存在。上帝的这一国度不能直接存在,它已经被罪被毁坏了。一个世界性的王国既不能够建立也不应该建立。当初建巴别塔正是这种叛逆的愿望。此后,各国各族渐渐形成,上帝为各国指定政府。因此,假如你们允许,我想用这样方式来叙述:一个国家的政府不是从其身体上自然长出来的,而是一颗机械地安上去的脑袋。这是一个错误状态下随之而来的补救,是这棵植物边上用来支撑它的棍子,否则,它那与身俱来的软弱必然使它倒下。
政府的主要作用是掌握生杀大权。根据使徒的见证,政府是佩剑的,这剑有三层意思。它是公义之剑,用来对罪犯施行惩罚;它是战争之剑,用以保卫国家的利益、权力与荣誉;它也是维护秩序之剑,平息内部的叛乱。路德和其它改教家们正确地指出,政府及其权力是在大洪水之后才设立的,那时上帝命令杀人必须抵命。取走生命的权力唯独属于上帝,因为唯有上帝才是赐生命者。因此,没有一个人具有处死人的权力,除非是上帝赋予。在这一点上,罗马法律本身就比摩西律法要低等得多,因为它把处死的权力交给了父亲和奴隶主。在摩西律法里,唯有政府才有权处人死刑。政府的最高责任是主持公义,其次政府也有责任管理好国内、外的事务,使本国人民的生活得到更好的发展,使他们安居乐业。
综上所述,在一个国家里,一方面社会中的各个有机部分在各个层面上自发地发展,另一方面,在它们之上又有一个政府的机械力量将它们联合在一起。所有的摩擦和冲突也都由此而起。因为政府的机械权威总是倾向于要侵犯人民的社会生活,想要来机械地安排、控制生活的各个层面。而社会生活又总是在设法摆脱政府的控制权威。正如眼下各处正在蕴酿着的社会民主和无政府主义思潮,两者的目的都是要想推翻政府的权威。若我们暂且将这两者放在一边,我们就会承认,人民生活的健康和国家的稳定都是有机的社会生活与机械的政府权威之间相互斗争的结果。今天的“立法政府”更强调上述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这场斗争中,加尔文主义第一个站了出来,既尊重上帝所设立的政权,又强调上帝在社会各个层面里根据创世时的定旨所植下的主权。
这两者之间必须要有一个规则来调整相互关系,这种调整不能靠执政者,而要靠法律,这就是加尔文主义极力强调的。因此,可以说是加尔文主义从其根本的原则出发,创立了宪法。
历史不容质疑地证明这种宪法没有在罗马天主教国家,也没有在路德宗国家里出现,而在加尔文主义的各国被建立起来。这里的概念是:上帝在两个不同的范畴里将主权赋予人。一方面是机械范畴上的国家权威,另一方面是有机械范畴上的社会各层面的权力。在这两个范畴之内,都有各自的主权,唯有上帝在它们之上。
英格兰律师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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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各层面的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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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的机械性权威,我想不必多加论述。但对有机的社会各层面的权威我们应该来进行讨论。
这种权威在科学的领域里最容易来理解。托马斯 [注:中世纪意大利神学家、经院哲学家] 在他论到朗巴德 [注:十二世纪意大利神学家] 和阿奎那 [注:十三世纪意大利神学家] 时写道:“朗巴德的思想统治了一百五十年,并且产生了阿奎那。在他之后,阿奎那的思想在此后的五个世纪里影响了全欧洲,产生后来的所有神学家。”
这话固然是过于夸张了,但其中所表达的概念却无疑是对的。历史中诸如亚里斯多德和柏拉图,朗巴德和阿奎那,路德和加尔文,康德和达尔文等等这些巨人主宰了他们自己的领域。天才具有一种权威,他们形成学派,对人们的思想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对人类的整个生活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天才的这种权威是上帝的恩赐,也唯有出于上帝的恩典。这种权威不向任何人,唯向上帝负责,因为是上帝赋予天才这种能力。
我们在艺术的范畴内也同样能观察到这一现象。每一位艺术大师都是艺术王宫里的国王,既不是出于继承也不是被册封,而单单是因为上帝的恩典。这些艺术大师同样具有权威,同样不必向任何人屈服,并受到人们对他们艺术天才的尊敬。
这一点也可以用到个性的权威上,人与人之间不尽相同。有人心胸狭窄,翅膀不比麻雀宽多少;有人则宽宏大度,对人极具吸引力,尤如展翅雄鹰;更有王者风范之骄骄者,成为他们自己所在领域内的权威,不论是人们远离还是反对,他们的影响力仍然不可阻挡。这种种现象在生活的所有层面里比比皆是。无论在工厂里,在商店里,在市场上,在贸易中,还是在航海业,甚至在慈善机构里也不例外。每一个地方都有一个人因他的个性、他的天赋和具体的环境而比其他人更有能力。到处都有这样占主导、支配地位的人,但这种主导、支配并不是政府的介入,而是一种有机的现象,是生活自己的主权。
出于同样的有机主权,与这种个人的权威并肩而立的是整个领域里的权威。例如,大学在学术界占主导地位,艺术学院拥有艺术权威,技术协会在发明创新上,工会在工人中等等,各行各业都在各自的范围内承认这种完全独立的权威。在这些学术、艺术、技术权威的有机范畴后面,是家庭。每个家庭都有自己在婚姻、教育、财产和亲属之间关系上的主权;家庭的自然带头人主动地行使他的权威,这种权威不是来自政府而是上帝所赋。父母的权威来自生命的本身,这也是上帝在给人的第五诫中所宣布的。[注:当孝敬父母] 最后,城镇、乡村也形成它们社会生活的存在,这是出于生活本身的需要,因此也必须有它们的自主权。
我们从上述这些例子中看到,每一个领域里都有自己的权威:
1.在社会中有个人的天赋、能力。
2.在集体的概念上有大学、协会等等。
3.在家庭和婚姻里。
4.在人们生活的社区里。
电影《纸牌屋》中的国会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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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权力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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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四个范畴里,政府不可将它的法规强加上去,政府必须尊重生活自己内在的规律。正如上帝以他所选择的政权来行使他在国家范畴内的主权一样,他也以他选择的专家来掌管这些领域。
既然是上帝的命定,政府就有自己的责任。政府不可无视,不可改变也不可破坏社会各个领域的主权。这里,政府的权威出于上帝,但为了上帝的缘故这权威要受限制,因为社会的各领域同样具有出于上帝的主权。科学、艺术、工业、商业、航海、家庭生活或者任何其它人际的关系都不应该被迫来仰望政府的恩惠。国家永远不应该成为一条触角遍及八方的大章鱼,把生活给搞僵弄硬了。政府必须守住自己的岗位,与森林里的其它树木一起立在自己的根上。因此政府应该尊重、维护每一种生命形态,它们都具有各自独立的、神圣的自主权。
这是否意味着政府对这些自主的生命形态就无权过问吗?完全不是,政府有三重的权力与义务:
1. 每当不同的领域之间发生冲突时,政府应该指出双方各自的界线。
2. 任何地方发生滥权时,政府应当保护个人、保护较弱的一方。
3. 政府以行政手段调整经济、维护国家的稳定。
波士顿倾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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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自由而斗争的根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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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政府不能做一切决定。法律必须规定各方面的权力,人民必须具有不可征服的权利以防止政府的滥权。这是一个政府的权力与社会各领域自己的主权根据宪法相互合作的问题。这也是加尔文在他的时代所面对的问题,当时的政府缺乏权威,各地的公爵、城镇和同行协会等地方组织各霸一方,形成了各自的“小国”。因此加尔文希望制定法律来协调这些地方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这种情况与中世纪遗留下来的封建制度有关,近代已经不复存在。今天,这类地方组织或社会的各个领域已经不具备自治的权力,国家的领导权则被议会或国会所取代。议会或国会的责任是代表全体人民,维护社会各个领域、各种团体的自由与权力,若有必要它们可以起来反对政府,因为这种联合起来的力量要比个人的抵制更有效、也更容易与政府合作。但是,无论形式上如何改变,加尔文主义关于政府的概念不变,那就是:以民主的、健康的、有秩序的方式来保障包括各阶层,各领域、各组织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和他们对立法的影响。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是应该走今天盛行的将选举权交给个人的道路呢,还是把选举权交给各种不同团体。因为现在有一种倾向,要让工会、商会以及各种不同的团体也具有它们集体的选举权。甚至连法国也有这样的呼声。
关于这些我就不多说了,就我个人而言,哪一种方式都可以,只要不是一边倒的、不是排斥性的就行。但有一点必须清楚的是,加尔文主义反对国家大权独揽,反对把现有法律视为绝对标准、最高权威的可怕观点,反对不承认宪法的专制政府。
加尔文主义所反对的这三条,是走向泛神论主义的温床,是对人权宣判死刑。人们应当感谢加尔文主义在这条专制政府的河流上筑起的大坝。加尔文主义这么做既不是迎合大众的口胃,也不是对人性的伟大抱有任何幻想,而是认识到这些社会生活里的主权与政府的权威都是出于同一个绝对权威——上帝的全权。个人的、家庭的、社会生活每个领域的主权和国家的统治权都是出于上帝。因此,社会生活与国家政权这双方都必须懂得,它们都有各自的神圣义务,履行上帝所赋的主权,顺服在上帝的无上权威之下。
因此,把家庭的权力拱手交给政府的人民,或把科学的权威让给政府的大学在上帝面前与一个抢夺国家权威的民族同样有罪。所以说,为自由而斗争不仅是允许的,而且是每一个人在自己所在位置上的义务。这不是像法国革命那样把上帝扔在一边,把人放到全能者的宝座上去,而是叫所有的人,包括政府在内,在至高神的权威面前必存谦卑地低下头来。(文章标题与小标题均为编者所加)
苏格兰一处教堂
文编:惠苇 微编: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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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016.2.2.28 江宁主日证道
戚长老 路1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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