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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正常社会不能接受这种程度的解释

2017-03-26 陈 迪 正午30分

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被告人于欢因为杀死了极端侮辱自己母亲的讨债人,被判无期徒刑,这一判决在社会舆论之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公众为何会如此愤怒?法院一审判决根据何在?这样的法律结果合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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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陈迪


“刺死辱母者”案为何点燃社会普遍愤怒

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如今在社会舆论中所点燃的广泛强烈愤慨,原因是在于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观念与司法实践结果之间的巨大落差。朴素的正义观念是什么样子的?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同理心,就是推己及人地将自己代入当事人事发时的情景与角色:如果我是他,我会不会也这样做?如果我也会这样做,我觉得自己做的对不对?


朴素正义观:如果是我 我会不会这样做?

在本案之中,被告人的母亲在自己眼前遭受暴徒的持续极端侮辱,对方甚至连生殖器都给掏出来了,而且这一点可不是舆论脑补出来的,这就是在判决书里面得到双方涉事人员的证词证实的。此情此景,我敢说不仅绝大多数围观群众都会同情杀死辱母者的被告人于欢,甚至大多数人就是觉得应该这样做的,换成自己一样会杀人,这就是公众朴素正义观的结论。既然如此,现实之中的司法审判又给出了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无期徒刑,被告人于欢属故意伤害不属正当防卫。直白点说,这不仅仅是对那个22岁年轻人的判决,这也同样是对所有同情当事人的社会公众的“判决”,哪怕他们并未杀人,哪怕他们并未经历同样的事情。但是,如果有一天,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自己头上了呢?我们是应该做一个守法的窝囊废,还是挺直腰杆地坐牢呢?


一审判决挑战“士可杀不可辱”传统价值观

我们的传统文化崇尚“士可杀不可辱”,我们的课堂教材歌颂英雄先烈的宁死不屈、不畏强暴。自己的至亲遭受大辱、自己最爱的家人遭受大辱、生养自己的母亲遭受大辱,夸张点说这已经要比古人口中的“士可以杀人”的侮辱标准要高出百倍了。我们的文化观念体系决定了“刺死辱母者”在道德评价序列中的优越性;然而,现实的司法实践,是从结果上否定了这一层优越性的。


初审判决关键词:“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定性、无期徒刑的判决是缺乏法律根据的吗?并不是,事实上法院一审判决的决定似乎是太有法律根据了。“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判决之中的关键词,因为被告人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所以杀人伤人不足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是法院的解释。


讨债暴徒“懂行” 清楚如何规避刑事责任

被类似黑社会的暴徒团伙侵入、拘禁、精神折磨、攻击、性侵,怎么就“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了?法院的判断至少是由两方面构成的,其一来自法院对于高利贷讨债生态的熟悉了解,其二是来自当时有警察在场的事实。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提到了讨债者并没有携带武器,这意味着他们并没有打算杀人伤人,而且事实上讨债者一般来说也确实是不会杀人伤人的,至少是不会造成能够构成刑事责任的伤害。这些黑社会人员长期从事讨债行当,说实话大多非常懂行,知道把人整到什么程度就会被抓,整到什么程度又能让警方因为证据不足而无能为力。事实上如果不是这次被告于欢最后捅了刀子杀了人,这事也就是个不了了之的结局。侮辱、闻臭鞋、头按马桶、掏生殖器,受害母子就算拿着这些东西去报警,还能期待让暴徒能坐上几年牢吗?


警察处置方式受质疑

其次,警察已经出警,甚至与涉事双方已经有过交涉,这让法院进一步认定讨债者此后更加不可能杀人伤人。关于这一点,对于讨债者的立场来说可能是成立的;但是对于被控制的母子来说呢?他们能形成同样的理解吗?不得不说警察在这次事件进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非常负面的。他们走进那个房间,留下一句冷冰冰的“可以讨债但不可以打人”之后就转身离去,从事后来看这几乎就是对当事人精神的致命一击、是摧毁了抑制着杀人反击的自控力的最后一根稻草。站在被告人于欢当时的心理状态来考虑,他会不会认为警察和黑社会是一伙的?他会不会认为暴徒在警察走了以后就要对自己和母亲下毒手了?更糟糕的是,当他挣扎着想跟着警察一起离开房间又被暴徒拦下的时候,警察还是不管不顾地走掉了。“没有任何人能够救我们了”,他会不会这么想?这时候,除了自救,他已经不会再有别的能够指望和期待的了。


弱势者反击 致人死亡实乃不幸

自救过程中当真杀死了人,这对于欢来说是个大大的不幸,他成了杀人犯。但是设身处地地考虑,杀死了人还是没杀死人,这当真是他能够控制的吗?小时候孩子们以寡敌众遭到霸凌的时候,很多家长都是怎么教育的?“找准一个往死里打呀”。只有往死里打击,才能削弱对方的攻击能力,并且压制对方的意志力精神力,这是小孩子都明白的经验,更何况在此案里面对的是穷凶极恶的黑社会,在这里那就是以命相搏的。只有什么人才能够很好地控制杀人还是伤人?那当然就是在一场肉搏中占据优势的那一方,他们有那样的从容去把握力度。黑社会能够控制自己整不整伤于欢母子,但于欢几乎没有机会把握一旦反击将会到达什么程度。


与常识相去甚远的法律结果

理应接受社会检视

“刺死辱母者”案的一审判决之中,每一项具体的法律依据、解释,切碎了拎出来看,似乎都是言之凿凿、有理有据的。但是当把这些碎片全部拼合起来,然后再接上于欢母子的恐怖遭遇,并且作为一个故事结局来看的话,绝大多数社会公众都在觉得不可理喻,这是有理由的。诚然,严肃的司法结论,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直觉,不少时候都是会存在差距的。然而,当判决结果与常识判断的距离是如此之大,以至于让人们广泛认为结局与正义相去甚远的时候,法律的实践是否经得起推敲,是理所应当接受检视的。“因为法律条文是这么写的,所以我们就这么判了”,没有任何一个健康的、正常的社会,是可能接受这种程度的解释。


深圳卫视《正午30分》

每天中午11:50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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