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利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新政解读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 贷款对象:市内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各类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各经办金融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80万元。
● 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原最高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年。
● 贷款对象:将现行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 贷款额度:对小微企业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 贷款期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建立连续扶持机制
● 对己经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创业,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的情况,提供二次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和期限根据个人信用状况和实际创业成果评估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 对上述个人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已经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创业担保贷款的,可视企业稳定情况和带动就业情况,提供再扶持。
贷款贴息政策
贷款贴息
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
● 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 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 对合伙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由人社部门审核提供合伙人数,财政部门按人均10万元的额度,按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贴息。
●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 对促进就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担保贷款200万元以内财政全额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