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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法院明确:这些情况不赔!

韩宋辉 中国证券网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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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网约车平台之后,不少私家车车主利用闲暇时间接单赚起了外快。然而,当私家车变身成为“网约车”,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

 

6月19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通报会,用三大案例现场说法,让网约车主心甘情愿接受拒赔,让保险公司赔得心服口服!

 

专车、快车属营运性质: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根据投保车辆的用途,保险公司通常将车辆分为家庭自用车(即私家车)和营运车,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费率。相比私家车,营运车运行里程更多,使用频率更高,保费接近家庭自用车保费的两倍。

 

案例一:非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不足以支持理赔

 

2018年5月,黄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5.8万元。2018年10月19日23时,黄某驾驶被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发现,黄某于2016年在“XX出行”平台上注册。事故发生当天,黄某共承接网约车业务20多单,事故发生地距离刚完成的最后一单终点的距离约为5公里,黄某称事故发生时其在收车回家路上。

 

保险公司以黄某改变被保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黄某提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说法】如果以家庭自用车辆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会致使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因此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黄某变更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险项下拒赔保险金。

 

案例二:车辆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运营记录可作重要依据

 

2018年8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7.7万元、商业三者险100万元。2018年8月21日0时35分,王某驾驶被保车辆发生追尾事故。保险公司以被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为由在商业险项下拒赔。王某认为,事故发生时被保车辆未处于营运状态,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故诉至西城法院。

 

【法院说法】从事“快车”业务的网约车大多原为非营运车辆,其是否从事网约车运营具有一定的机动性,因此需根据运营记录等证据判断被保车辆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进而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商业险的保险金。

 

本案中,王某系经常性从事“快车”业务,且王某从事“快车”运营的时间段多集中在夜间以及凌晨。据此,本案从车辆使用时间和订单数量两个角度,认为王某从事网约车业务会导致被保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基于上述情况可以拒绝赔付保险金。

 

【小结】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快车、专车等网约车属营运性质。

 

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长甘琳:私家车投保商业车险,在从事快车、专车等网约车活动时,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人未告知保险人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可以拒赔。

 

简单点说:以私家车从事快车、专车营运的车主,应将商业车险变更为营运车辆保险,虽然会增加些保费,但理赔更有保障。

 

顺风车通常非营运性质:

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案例三:顺风车业务并非营运性质,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2016年11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7年7月9日,李某从网络平台接了一单顺风车业务,后在行驶过程中与道路护栏相撞。保险公司以李某改变被保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李某认为拒赔理由不成立,故诉至法院。

 

【法院说法】顺风车以车主既定目的为终点,顺路搭乘,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行驶范围亦在可控范围内,并未因此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判决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小结】

 

根据网约车及合乘车辆相关规定,顺风车以车主既定目的地为终点,合乘的目的在于分摊行驶成本,因此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通常情况下,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活动并非属于营运行为,因而也不会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拒赔商业险。

 

如何减少网约车保险纠纷?法院支招

 

据了解,2019年以来,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已受理了8起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均为已投保商业险的网约车车主在保险理赔遭拒后起诉保险公司的保险纠纷案件。

 

通过案件审理和调研,结合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西城法院给出三条建议。

 

一是网约车车主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

 

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赔。同时,在网约车平台注册后又不再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车主,应当及时注销网约车信息,避免正常理赔受到影响。

 

二是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开发适应网约车发展形势的新险种。

 

首先,保险公司在与私家车车主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仔细询问车主是否从事或未来从事网约车业务,并提示车主一旦从事网约车业务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其次,由于网约车的风险与传统营运性出租车风险存在一定差异,保险公司应考虑与网约车平台合作开发基于实际营运天数、时长为基础的网约车定制化商业车险。

 

三是网约车平台应当合理提示车主,与保险公司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

 

首先,网约车平台应当提示车主相关车险理赔风险,提醒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费。

 

其次,网约车平台应当加强对入驻平台车辆信息和车主的审查,尝试建立车主、乘客、保险公司之间多方保险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

 

最后,网约车平台应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创新性网约车定制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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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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