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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工作办法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六种情形予以容错
对哪些错误可以“网开一面”?《办法》结合北京工作实际,明确以下六种情形可以容错,分别是:
在落实党中央关于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落实市委重大工作部署、推进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及其他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中,开拓进取、主动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者失误的;在推进北京重要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作为、主动揽责涉险,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者引发矛盾的;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攻坚克难、勇于破除障碍,因情况特殊复杂,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的;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中,为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出现一定程序瑕疵的;其他失误错误,但工作效果总体上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
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责任追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同时采取措施,监督、推动问题整改及时到位。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在给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的干部吃下“定心丸”的同时,《办法》也注重坚守底线,提出凡属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或事后不积极整改纠错的,不予容错。如何判定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办法》给出了“操作指南”,要求从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和挽回损失等方面做好考察,深入了解干部出现失误的原因是出于公心、顾全大局还是为谋私利或者局部利益;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是初次犯错还是重复犯错;是主动认错悔错改错还是漠视错误、抵触改正等情况。《办法》还坚持容纠并举,一体推进防错容错纠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有过必改、有错必纠,帮助干部总结教训,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办法》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提出了健全完善“预防提醒制度”“协作配合制度”“回访教育制度”“综合研判制度”等配套制度,保障从源头上防范问题,加强容错结果在实践中充分运用,同时防止把被容错或问责追责的干部“标签化”。
紧扣北京实际 细化容错情形 精简容错程序
推动各项规定落地 鼓励大胆容错积极纠错
“干部干部,干字当头”,首都干部更是如此。搭乘国家崛起的快车,北京发生翻天覆地的巨变。城市日益繁荣,改革创新的需求也愈发迫切。这就要求首都干部既踏实肯干,也敢于开拓创新。事后容错,才能鼓励事前试错。按照市委要求,市纪委监委在市委组织部支持配合下,历时4个月完成了《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最终形成了集容错情形、不予容错情形、判断标准、容错程序、权利保障、结果运用、纠错整改等为一体的22条规定,从制度层面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撑腰鼓劲。何为容错纠错机制、“容什么”“怎么容”、工作开展的重点与难点、如何保障各项规定落地落实……围绕这些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全程参与《办法》起草工作的市纪委监委法规室相关负责人。
何为容错纠错机制?
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的关心关爱
记者梳理发现,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此前已在山东、江苏、陕西等多地建立。2018年5月,党中央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这是党中央首次从制度层面对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提出明确要求。为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厚氛围,市委将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内容,把制定出台容错纠错办法列入市委深改委2020年工作要点。“干部容错纠错机制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关心关爱干部的一种有效途径。”市纪委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作为一部专门性党内法规,将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引领、推动和保障责任追究机关大胆容错、责任主体认真纠错,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积极性,持续营造全市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据统计,全市去年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问题占各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总数的59%,是乱作为问题数量的两倍。这从侧面反映出,当前个别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患得患失、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办法》的出台对于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懈怠心理和‘为官不为’现象,在全社会营造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放开干部手脚,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干部内生动力,解除干部后顾之忧,为我市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凝聚强大合力。”市纪委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说。从规范开展容错纠错工作的现实需要来说,《办法》也有利于消除适用上的犹疑与困惑,为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问责追责主体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内大胆容错、积极纠错提供依据和指南,进一步推动扎密扎牢制度笼子。
容什么?怎么容?
结合北京实际细化容错情形精简程序
“为想干事的人撑腰、为敢担当的人鼓劲”已经形成共识,难点在于容什么、怎么容。换句话说,怎样才能做到既不纵容违法乱纪的行为,又能鼓励干事创业热情?市纪委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厘清哪些错误能容、哪些不能容,是建立容错机制的基础。而容错情形、判断标准、容错程序也是《办法》制定过程中的重点工作。“我们通过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收到170多条反馈意见,其中大多数都聚焦在容错情形与容错程序上。”《办法》对“容错纠错”概念进行了专门解释。据市纪委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容错纠错”之“错”并非指所有“错”,而是特指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等工作中由于主观上的过失导致工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容错情形上,《办法》严格遵循“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原则,结合北京实际进一步细化为6种情形,其中5种情形为列举,1种转化为兜底条款。今后,北京市还将根据实践,进一步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案件的通报机制,并总结提炼出一批示范性强的典型案例,突出以案释规,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工作。容错程序的便捷可行决定了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效果。《办法》对此进行重点探索,总体设计坚持精简高效,将容错程序全程内嵌于问责追责工作中,明确要求党委(党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责任追究主体在开展问责追责中应做到同步启动程序、同步开展调查、同步认定处理,增强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在程序启动上,《办法》也有所创新,设置三种模式,除规定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启动外,还突出强调责任追究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有责任提出程序启动,责任追究对象也有权提出容错申请。在容错判断标准的把握上,《办法》提出,对干部的失误错误应当重点考察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情况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同时明确了4种不予容错情形,进一步划清容错边界,防止无限度容错。《办法》还要求,调查工作要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利害关系方意见,全面掌握情况;案件材料制作上,强调容错理由和容错依据应当单独形成书面材料,与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归入案卷,留存备查,以防滥用容错程序。
如何保障落地执行?
推动追责问责与容错免责有机衔接
市纪委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认为,容错纠错机制落实的关键是准确把握问责追责和容错免责的关系,实现二者有机衔接。“问责是从防止权力出错的角度保证权力运行效能,而容错则是从鼓励权力创新的角度提高权力运行效能。”《办法》着眼于对干部的正向激励,与问责追责等反向惩戒规定衔接,将二者统一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教育培养的大课题中,从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出发,根据“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工作沟通,实现干部监管信息互通、结果共享,充分发挥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合力。有人担心,被容错之后的干部仍会被“特殊对待”。对此,《办法》提出健全完善“协作配合制度”“回访教育制度”“综合研判制度”等配套制度,确保容错结果在实践中充分运用,防止将被容错或受到问责追责的干部“标签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激励干事创业的协同共赢。其中,综合研判制度提出,对于容错免责以及受到处理、处分期满的干部,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综合研判其问题性质、主观动机、轻重程度、容错情形以及一贯表现,特别是被处理、处分后的工作状态,全面、历史、辩证地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及时合理使用,表现突出的可以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如何确保责任追究机关大胆容错、责任主体认真纠错?《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个人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及时容错,运用纪检监察建议、监督检查考核等手段推动纠错整改到位,同时严肃查处在容错纠错工作中徇私舞弊、以容错为借口故意包庇等违纪违法行为,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搞纪律“松绑”。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及时容错,注重了解掌握干部被容错后的表现和状态,正确对待被容错以及其他被问责追责的干部,做到考核考察客观评价、选拔任用公正合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办法尚在试行之中,鼓励各区各部门特别是改革任务重、创新风险高的行业领域,加大实践探索力度,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用实用好容错纠错机制。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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