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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啦!本市第七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启动
本市将评选表彰30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10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日前,本市印发《关于开展第七届北京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启动相关评选表彰工作。
《通知》指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市广大公务员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服务保障新中国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改革营商环境,推进“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工作任务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真抓实干、敢于斗争,建功立业、造福人民,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本市决定启动相关评选表彰工作。
《通知》明确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均实行差额评选,本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七类机关公务员(集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均在评选范围内。其中,区级以下集体和个人不低于表彰总量的50%。
《通知》提出了
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对“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主要从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提出要求;对“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主要从政治表现、工作业绩、领导班子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
评选表彰工作结束后,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作出表彰决定,适时召开表彰大会,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学习和宣传“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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