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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建筑业来说,2017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建筑业发展生态正在悄然发生改变,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取消部分资质类别设置,合并业务范围相近的企业资质,简政放权,营改增、保证金、招投标、全国社保联网/信用/招投标数据共享、四库一平台、职业资格简化、建筑业资质动态大核查等等各项政策掀起建筑业的轩然大波,也可以说是行业大地震,建筑业真的变天了。
住建部开展最严安全大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住建部印发史上最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开展集中4个月的时间督查,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要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提出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自查自纠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检查责任不落实、监督执法不严格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史上最重限产:京津冀10月开始水泥全停产!混凝土行业何去何从…建筑业面将临采购难题…
近日,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多部委及北京、天津、河北等省市共同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提出,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
同时,钢铁有色水泥行业全面限产停产,采暖季唐山等城市钢铁限产50%,电解铝和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上,水泥建材全部停产。由此看来京津冀三区施工企业将面临艰难挑战...........................
建筑业资质“动态大核查”
2017年建筑业开展史上最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大检查,重点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工程业绩、执业资格注册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相关专职企业人员情况及社保情况和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挂靠等行为。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实地动态核查。特别提出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自查自纠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检查责任不落实、监督执法不严格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核查工作,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对于核查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整改;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和承接业务;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对整改仍未到位的企业,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和承接业务,不得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并视情节轻重撤回其相应资质证书。受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核查不合格处理。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或撤回资质证书。
【部分已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安徽省住建厅发文,将于9月上旬,以网上和实地核查方式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核查内容:资质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核查对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资质动态核查内容: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企业注册建造师情况;
(三)企业相关资质技术负责人情况;
(四)企业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师情况;
(五)企业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情况;
(六)企业净资产情况。
处理方式:
(一)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将向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企业2个月整改期,整改期间限制企业出京承揽工程、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二)对于逾期不参加核查的企业,将给予通报批评,限制企业出京承揽工程、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的工程;核查小组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三)对于采取多种方式无法联系的企业,核查组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
严查企业资质升级申报弄虚作假
自2017年1月-9月统计,共接到200余个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经核实后住建部共11次通报曝光65家建筑企业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而在8月份不到半个月时间住建部就连续公布两次被举报投诉正在调查核实的企业名单。可见住建部现在针对资质弄虚作假打击力度越来越大!
严查“”挂证重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对“挂证”产业链进行彻底清查的建议非常重要。近年来,职业资格“挂证”问题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带来了安全隐患。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挂证”工作,为落实国务院要求,2017年4月,我部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打击住建、环评、药品流通、专利代理、消防等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一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有关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治理“挂证”问题的工作方案。二是向社会公开“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多种形式、多个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三是对核实确认的“挂证”当事人、当事企业、违规中介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形成震慑。四是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清理取消与企业资质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减少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挂钩。
《通知》印发后,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均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制定了治理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开了举报受理联系方式,并根据方案部署开展了集中治理活动。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以集中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保持严查重惩高压态势,重点排查各领域存在的“挂证”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处理一起;另一方面,系统分析梳理“挂证”问题产生的根源和管理不健全之处,提出针对性措施,从源头上消除“挂证”问题滋生的土壤。同时,推进职业资格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探索对“挂证”问题的共同打击、联合惩戒,将职业资格注册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目前,治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要求,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更好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发力,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争取尽快从整体上解决“挂证”突出问题。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查处多起挂证情况,并撤销证书,在住建部官网及四库一平台通报。
公开“挂证”举报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
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电话联系:010-68318924
举报网址: http://219.142.101.149/web/
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处
一级建造师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电话联系:010-68318963
邮箱地址:jzszhuce@163.com
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造办
环境保护部“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2.联系电话:(010)84916857
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1.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17层1710室
2.联系电话:(010)66556846、6655684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开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挂靠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的公告
举报电话:010-84945620,010-64937467
举报邮箱:zhuanshi@chinasafety.ac.cn
2017年12月31日业绩补录窗口正式关闭,未录入四库一平台的业绩不予认可!
2017年6月底住建部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下文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省级平台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市县的建筑市场日常监管业务......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同时要求,加快推进工程项目信息(即业绩)补录进程,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录工作,未进入”四库一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根据近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情况来看,被通报的多数为业绩弄虚作假。
住建部大调整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意见稿相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
一、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二、“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三、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四、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五、《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六、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七、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八、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九、继续教育。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对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作出部署。虽然“建筑师负责制”制度到目前还只是“半只未落地的靴子”,其中提到:适应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的改革要求,结合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试点由建筑师委托工程监理实施驻场质量技术监督。监理从建设方的“乙方”变为责任建筑师的“乙方”。
意见还提出加快以简化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强化个人执业资格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与注册执业人员数量要求适度分离,健全完善注册监理工程师签章制度,强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责任落实,推动建立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意味着在施工企业资质之后,监理资质也将不再与注册人员相挂钩。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决定取消和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延续和变更申报材料,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取消的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2.造价员资格证书;
3.专业技术职称批准文件;
4.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发票;
5.财务审计报告。
简化的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
1.股东出资协议;
2.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3.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4.专职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和人事存档证明;
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发票;
6.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1、设计一体化资质已取消
2、园林绿化资质已取消
2017年4月13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园林资质正式取消。3、物业管理资质已取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再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核准等5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等2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许可事项,其中23项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取消
详情请查看:重磅!国务院取消物业一级资质、对外承包项目投标核准等52项行政许可,加快推进证照分离!4、招标代理资质即将取消
招标代理机构的最后一个法定资格被取消,这是毋容置疑的。全面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需要开放竞争。详情请查看:招投标大变革!招标代理资格将全面取消!
5、劳务资质取消实行试点(时间未定)
浙江、安徽、陕西3省取消劳务资质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一年多,全国取消的文件的出台只是时间问题,现在基本全国的申办点都已经停止申办劳务资质了。6、工程咨询资质拟取消
发改委前段时间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拟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资质认定后期会调整为社会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详情请查看:发改委:或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质未来极有可能对现有36项专业资质进行大幅度压缩,砍掉34项,只保留“钢结构”和“建筑装修装饰”,“钢结构”资质上升到总承包序列,“建筑幕墙”并入“建筑装修装饰”,也上升到总承包序列。
为什么“钢结构”资质会被保留呢?
一方面,因为“钢结构”是装配式施工,是未来建筑业发展方向;另外一方面,因为钢结构施工的安全风险大,既然是主体工程,怎么不应该在总承包序列?
为什么“建筑装修装饰”资质会被保留呢?
一方面,建筑装饰(包括大量的公建二次装修和家庭装修),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通过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政策,关于企业资质未来发展趋势有几点判断,仅供参考!
第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逐渐简化弱化是必然的方向;
第二、资质会不会全部取消?认为全部取消的可能性不大!
第三、哪些资质会被取消?认为市场化程度高、施工安全质量风险低、不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资质或将被取消!例如:已经取消的园林绿化资质、正在研究建筑施工劳务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将是取消的重点;
第四、哪些资质不会被取消?认为涉及国计民生、安全质量风险高、技术难度大的资质短时间内被取消的可能性低,例如:各类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五、没有取消的资质改革的趋势?住建部明确提出今年将修订资质标准,简化资质考核条件,重点考核企业信誉和业绩等指标。试点开展对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全额担保的企业,取消承揽业务范围资质限制。企业经营的核心是信誉与业绩,这是资质将引导的方向,也是趋势。
资质取消已经是大势所趋!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各种资质政策频频发布,多种建筑资质面临取消、合并!!
发改委:中标公告必须公示中标方的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发布关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个人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等。
新《招标投标法》:“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发改委印发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决定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改动:最重要的第五十五条
现行条例: 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修改草案: 在中标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意思是说
1、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2、甲方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标。
10月1日起,建设单位可自行验收竣工项目!环评资质取消!“环境监理没了!环保部门不再参与竣工验收!环评”不允许收费!
为了适应新版“环评法”,国务院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消了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行验收,取消了多个环评审批前置手续,明确了“未批先建”项目的处罚标准。
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四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
五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
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
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删除"环评单位资质"条款,取消了资格证书审查制度的要求;
二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是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是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是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全国人大取消“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
今日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目前,此项工作各地现已完成自查,对相关条款的清理修订工作亦在抓紧落实
2017年10月1日起,国务院李克强签署的国务院令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同时,国务院和住建部已相继印发相关文件:
1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
对保留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企业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工程保证金。
2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强承包承保履约管理。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32017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7]98号)加强履约担保,探索通过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履约行为。
意思很明确,各省要加快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的保证金。
与保证金相比,通过担保的形式,建筑企业只需要交纳少量的担保费用,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可大大减轻企业负担。这无疑是对建筑企业的一大利好。
2017年底前全国社保联网/信用/招投标数据共享
2017年7月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将正式开通上线,实现政府部门间跨地区、跨层级的信用/招投标/社保等数据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应用。
国办在《通知》明确要求:
2017年12月底前,实现信用体系、公共资源交易(包含工程建设招投标数据信息)、投资、价格、自然人(基础数据以及社保、民政、教育等业务数据)、法人(基础数据及业务数据)、能源(电力等)、空间地理、交通、旅游等重点领域数据基于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的共享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这些重点领域的数据信息实现共享,对行业的冲击和改变是不可想象的。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审公告、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信息,都将在平台上公开、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若全国社保联网,将导致很多挂证人员不再能够挂证,同时一证多项目挂的情况也将越来越难,短时间内将出现证书紧缺情况,也就是说2018年或将是证书紧缺的一年,证书使用成本将进一步提高。未雨绸缪,建筑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不要让证书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
此外,企业/个人的信用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一处失信,处处限制”将不再是一句空话,由多部委(门)构建的信用联合惩戒体系会发挥巨大的威力!
建筑业承包方式大变革,行业面临重新洗牌
国务院、住建部相继在文件中提出“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并将其作为建筑业改革的重点内容推进。随后住建部又正式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现批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26-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2017年工作要点》中,将“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作为“深化建筑业重点环节改革”的重要内容。
随后住建部再次发文,要求各地住建部门,每季度末准时报送“推广工程总承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和项目落地情况”等内容,加快推进建筑设计管理、推广工程总承包制以及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工作。
进入2017年,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步伐明显加快!
这是一场从下到上的改革!
第一,降低行业门槛,扩大竞争,施加压力,让市场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
第二,小型企业要生存,要么抱团,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要么走专业化道路,在细分领域发展。
第三,小型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将给中型企业带来生存压力。小型联合体的成本低,报价低,将成为行业“小强”。中型企业虽然在实力上占据优势,但只是一时的,很难长久保持下去。最终,这些企业会去兼并有实力的设计单位,朝“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发展。
第四,大型企业和部分实力强的中型企业,有实力、财力的支持,引领行业向建筑产业化、工业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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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全过程项目管理实务及法律风险防范专题培训班(点击查看详情)
培训时间、地点:
2017年09月25日-27日(25日报到)长沙市
2017年10月26日-28日(26日报到)济南市
授课老师:
李老师:20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主要起草人
韩老师:住建部立法专家
报名咨询:010-58937705宋老师 QQ或微信号:653278912
2017新形势下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培训班09月21日-23日(21日报到)北京
10月26日-28日(26日报到)南京
报名咨询:010-58937705宋老师 QQ或微信号:653278912
近期课程安排(部分)
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及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解析专题培训班
09月12日-15日(12日报到)广州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暨PPP模式实战专题培训班
09月18日-21日(18日报到)长沙
PPP项目应对策略解析暨PPP项目各环节风险管控培训班
09月18日-21日(18日报到)深圳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条例(征求意见稿)解读暨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实战培训班
2017年09月21日-23日(21日报到)青岛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暨热点难点问题案例解析培训班
2017年9月26日-29日(26日报到)成都
报名咨询:010-58937705宋老师 QQ或微信号:653278912